工厂搬离深圳怎样赔偿员工(工厂搬厂不跟去的员工赔偿标准)
深圳工厂搬迁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工厂搬迁的补偿如下:1、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所占用的土地要按照占用的性质和使用年限等来算出区域补偿价;2、厂房重置成新价,按照建筑物的房屋重置成新价标准来计算;3、停产停业损失费,拆迁造成工厂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费用;4、装修附属物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按照重置费来算;5、机器设备,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跟房屋一样要有重置成新价,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补偿的是搬迁费;6、搬迁费用就是可移动的所有附属设施设备等要给予的搬迁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工厂从深圳搬到惠州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工厂方面是应该给你赔偿的,根据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工厂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你在该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工厂搬离深圳怎样赔偿员工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定内容,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合同,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深圳市工厂搬迁有员工四十七岁,工龄十五年吹上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深圳市工厂异地搬迁,属于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员工有权拒绝随迁。
因此而解除劳动合同,工厂应根据员工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工厂在深圳市第二次搬迁,是否有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一、是用人单位变更了劳动合同,如你不同意变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你可以申请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金; 四、补偿金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再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你的工龄2年,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508,即经济补偿金是4524元; 五、发放失业金的标准各地是不同,你需要向当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咨询。
深圳市工厂搬迁员工赔偿标准?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因工厂搬迁而导致员工解雇,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通常由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工资等因素决定。一般来说,补偿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等。
重新安置或再就业协助:工厂搬迁后,雇主可能会提供重新安置或再就业协助,帮助受影响的员工寻找新的工作机会。这可能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指导或提供内部岗位调动机会等。
社会保险和福利: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主在搬迁过程中应继续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受到深圳市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影响,以及员工个人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法律咨询机构,以获取准确的赔偿标准和权益保障信息。
我们工厂要从深圳搬迁到东莞,我在这里做了两年五个月,其中前面的两年没有签劳动合同,请问工厂要赔多少
属于因工作地点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同时需要按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