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主张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最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且质量合格的部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质量不合格,则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是否应当自解除之日起支付工程款?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合同被法定解除后工程价款是否应当支付,需要看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即比如说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合同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的支付另行达成协议的,为该协议约定的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4、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事宜达成合意,应当以该协议约定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达成上述合意,可参照前述标准处理。
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发包方擅自解除施工合同,承包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款及质保金能否一并索要...
1、合同终止不影响质保金的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条有对工程质保金的具体规定,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2、法律主观: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一般可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一般质保期届满,质量仍然合格的,承包方就可以请求发包方返还质保金,具体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处理。
3、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之后,发包人应于何时支付工程款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如下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兰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3、调整后的顺序为:合同效力、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利息、司法鉴定、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
4、法律分析: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的支付事宜达成合意,应当以该协议约定确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未达成上述合意,可参照前述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