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修路造成房屋损坏如何赔偿
修高速路损坏房屋找谁赔偿
法律主观:
修高速路占了房屋按照房屋价值确定赔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因修路造成房屋损坏如何赔偿
因修路造成房屋损坏的赔偿方法是证明该房屋是合法物权,能够与该施工单位自行商量赔偿,商量不成的可法律提起诉讼。或能够请专业的判定组织对房屋进行评估判定,确实该房屋的损坏可否是修路导致的,及损失大小,然后向法院诉讼,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找信任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房屋损失确实是由修路导致。这样,根据鉴定结果计算赔偿数额。确实因修路造成的房屋损害性质量问题可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作出相应补救措施。建议委托律师接入,协助谈判。赔偿指的是遭受侵权行为或者是合同的相对方违约造成损害,即必须是因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要求赔偿。而国家修路的行为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利民行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的私有合法财产,并给予补偿。所以,可以得到补偿,但不是赔偿。房屋损坏赔偿赔偿的依据是:1、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2、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修路放炮把房屋震裂最低赔偿
法律分析:先请有资质的部门鉴定,查清问题的原因。再次是协商赔偿的事。如果可以维修,那么就由责任方出资维修;如果是结构性损坏,那就要责任方给买新房子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因修路造成房屋损坏如何赔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修路房屋赔偿一般有:
(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因为修路引起的震动对房屋造成很大的危害,怎么办?
只要能证明该房屋是合法物权,可以与该施工单位自行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鉴定,确实该房屋的损坏是否是修路造成的,及损失大小,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详细情况可参阅《物权法》。
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扩展资料: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