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施工的情况说明(暂停施工的四种情况)
简述导致暂停施工的原因及归责?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承包人组织施工管理不利,如资质等级不够、施工队伍实力不足、技术设备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等,这是主要的原因;
2、承包人承诺垫资施工,但支付能力不足,导致暂停施工;
3、违法施工,致使工程被责令停止,如未遵守文明施工规定、破坏公共道路管线、破坏历史文物等;
4、施工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甲方或监理公司要求暂定施工进行整改;
5、其他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法律依据:《适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工程暂停施工及复工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施工中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2、《工程暂停令》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监理机构的其他监理人员均无权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其他监理形式和手段,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之前,应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由于事态紧急,没有及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时,监理机构应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24小时内,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严禁口头通知)。
5、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的时间内,应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规定,分清停工原因及责任归属,配合建设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而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等有关问题。
6、凡本监理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时,发现监理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时,由本监理单位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责任人罚款、降级或解聘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工的条件是什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有以下情况会停工:
1. 天气原因:如遇到大风、大雨、暴雪等恶劣天气或者台风预警等,施工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停工,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 安全事故:如发生意外伤害、火灾爆炸、塌方等危险事故时,应立即停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 施工环境被污染:如在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未能按要求进行分类处理而引发环境污染等问题时,也应当停工。
4. 材料不合格:如发现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合同规定时,需要停工进行处理,确保质量达到要求。
5. 竣工验收前:如在竣工验收前,监理部门发现存在影响验收的问题,需要停工进行整改和处理。
总体来说,停工条件应该依据施工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定,同时也需要参考具体的施工情况和环境因素作为依据。
建筑施工现场在什么情况下叫停工,什么情况下叫暂停施工?
停工:
停工建筑施工是露天作业,存在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停工的情况是不可预计的,也是多元的。比如天气,像地震、洪水等;还有甲方的原因,比如资金不足、或者甲方手续不合法等;还有就是施工方自身的原因,比如安全事故、质量问题等。
以上简单列举其实施工方的原因如果严加防范的话一边可以避免。复工复工呢就是各方面条件具备,达到正常施工条件。比如人员、技术、资金、手续齐全,自然就可开始复工。
暂停施工:
1、使用材料不符合图纸要求,或未经见证取样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等,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2、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图纸要求,且对监理多次责令整改置之不理;
3、严重不具备安全施工操作条件,野蛮施工,且对监理多次劝导改置之不理;
4、严重不符合建设程序,不服从管理规定,擅自施工。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