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增加怎么办(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怎么办)
工程结算已办完但工程量有出入应该怎么解决
量以实际施工的为准,结算时发包人和承包商对量。承包人在每月末或者约定的工程完工后向发包人提交上月或相应的已完工程量。发包人7天内核对工程量,并且要在核对工程量前1天通知承包人到场。承包人必须按时参加,否则发包人核实的量为准。如果发包人7天内未核对,以承包人的量为准。如果发包人不通知承包人,则发包人的计量无效。
补充一点:承包人超出的工作量,违约,返工的量不计算。
综合单价以约定的为准。但必须考虑以下情况:
1、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到约定的比例,一般为10%,按约定的方法调整超出这个比例范围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2、约定的材料及机械价格上涨,一般承包商承担5%以内材料费价格风险。10%以内机械费风险。超出比例时结算时据实调整。
3、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价格文件。如果结算的时候发生人工单价调整,则调整发布之日以后的结算综合单价。
4、对于有材料暂估价的项目,由于招投标的时候是一笔计入综合单价的暂列金额。材料招采完成后综合单价根据材料价调整。
5、专业工程暂估价据实结算。
1、当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出入较大,且不得不变,但合同约定工程量不在进行调整时,做如何处理;比如图
这个合同甲方提出的要约条件为:1、合同工程量不变,2、单价按最高标准下浮60%,而施工方对甲方提出的要约在合同谈判时进行了承诺,并签订了合同,双方并没有出现强迫或明显的失误,所以这个合同是公正的。从合同的角度来讲没什么好的办法处理,如果从合同总价方面确实亏本,那只好做做甲方的工作了,协商一下看能不能理解一下补一点钱少亏点,人家愿意补一些钱就好,不补也没招。
工程量清单漏项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为何不妥?
工程量清单漏项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有两种情况,
一、发包人遗漏,且承包人无法预见的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结算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漏项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可以预见的,或者能够在招标图纸上或招标相关文件上找得到的项目,且承包人没有在招标答疑过程中提出的话,该遗漏项目发包人可以认为是你漏的这个项目费用已经包含在其他的项目清单中了。不能够再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