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超过2个月拒付
发包人能否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不能修复时工程款可以拒绝给付。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限期整改,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
法律主观: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不可以拒绝给付,只有当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时,才能不支付工程款。
法律主观:发包人对于不能修复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以拒付工程款,如果该质量问题能修复的,不能拒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果不能修复的,可以拒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或主张质量缺陷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外。
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不能。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分析: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款。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验收是发包、承包双方的强制义务。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能交付使用。建设方擅自使用后又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法律不支持。但是施工方应履行保修义务。
不能,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甲方已经向乙方出具了工程结算单,并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却以工程没验收...
1、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在项目没有经过验收的情况下,可能不会轻易判定全额支付工程款。验收是确保工程符合合同要求、质量达标以及客户满意的重要步骤之一。如果工程没有经过合理的验收程序,客观上存在无法确定工程是否完工合格的风险。
2、约定:工程总造价暂定为500万元,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50%,工程达到70%,再支付15%工程款,余款待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3、可以催告甲方验收,如果甲方已经使用了设备,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当支付工程款。根据惯例,乙方催告甲方验收而甲方不予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4、施工方不配合验收造成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施工方是有配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如果已经提交验收报告,发包方拖延验收,或者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均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给付工程款。
对于未进行结算的工程款,应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1、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建设工程未结算诉讼时效怎么起算 建设工程未进行结算的,诉讼时效从施工单位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
3、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从对方拒绝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4、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5、诉讼时效从对方拒绝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双方未结算,但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