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太湖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南太湖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电话)
无锡劳动监察大队地址
法律主观:
劳动监察大队电话号:12333。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的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法律客观: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
1.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3.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部门的区别:
1.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作用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案件,否则,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2.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3.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能和权限是什么
当员工的工资没有按时给付,或者是遇到其他的一些劳动纠纷的时候,员工就可以通过劳动监察方法来维护合法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职能是负责协助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一)积极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新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二)对新区参建单位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三)负责受理新区内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举报案件的查处及劳资纠纷案件的调解工作。(四)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及企业劳务用工信用机制的建立情况。(五)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对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六)综合执法局赋予的其他监察职责。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督为切实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劳动监察大队积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部监督工作制度。内部监督工作制度主要内容是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各项执法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内部监督形式,重点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内部监督回访制度,通过向当事人发放执法测评表和电话回访等方式,征求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意见。对当事人反馈的改进工作合理建议,监察大队认真研究采纳,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对当事人反馈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和处理。通过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强化监督予以杜绝,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真正做到依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