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批先建情况说明(关于未批先建情况说明怎么写)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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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和处罚对于不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未批先建宅基地,需要进行整改和处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如何认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一、“未批先建”的法律界定1、“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如何认定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建”的法律界定

1、“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2、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行为具体是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而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通水、通电等不属于开工建设。

3、火电项目开工建设是指,主厂房基础垫层浇筑第一方混凝土。电网项目中变电工程和线路工程开工建设是指,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和线路基础开挖。

二、相关处罚:

1、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怎么处理

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怎么处理

对于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如果未批先建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和政策,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可以进行补办手续。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一、未批先建的宅基地情况

在农村地区,有些农民会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宅基地,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未批先建”。未批先建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如缺乏相关规划和政策意识、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指标限制等。

二、处理方法

补办手续

对于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未批先建宅基地,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合法化。具体流程包括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等。经过审核后,如果符合要求,可以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

改和处罚

对于不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的未批先建宅基地,需要进行整改和处罚。整改措施可能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等。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吊销相关证照等。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综上所述,对于农村宅基地未批先建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符合规划和政策要求,可以进行补办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需要进行整改和处罚。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允许的未批先建

一、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

2002年公布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通过以上法律修订,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限期补办手续”的要求。

(二)法律适用

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我部2016年1月8日作出的《关于〈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十一条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6号)已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的法律适用”作出相关解释,现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1.建设项目于2015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2.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

二、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一)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行政处罚

1.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同时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7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据此,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2.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期间,由于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二年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环保部门仍可以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四)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关于建设单位可否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一)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二)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

因“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受到环保部门依据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的处罚,或者“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的,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

2.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部之前印发的相关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违法行为连续性问题的复函》(环发〔1999〕23号)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470号)同时废止。

自建房未批先建如何补手续

自建房未批先建想要完善手续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我国对于自建房管理很严格,建房前一定要经过批准,没有经过批准就建房的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建筑基本上都会被拆除的。但是,也不一定所有没有批准的建房都会被拆除,按照规定如果满足建房条件,并且符合国家规划的是可以补办建房手续的。在部分地区,针对自建房未批先建想要完善手续的情况来说,房主需要先到建委的监察大队交纳罚款,具体的罚款由当地政策决定。交完罚款以后,拿着凭证及户口簿等资料去资源管理局及建设管理局补办手续,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会补发证书。之后,我们就可以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了。各地政策不一,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不过,如果自建房未批先建房主并不满足建房条件及要求的,是不能完善建房手续的,这样的情况下可能会依照法律规定将违建房屋拆除。因此,自建房前一定要经过审批后再动工,避免出现未批先建的情况,同时也不要有不合法的自建房住一段时间后就合法了的想法,房屋不合法就是不合法的,不会因为时间而变成合法的。

一、自建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自建房要选择好的建造团队,要有建筑草图。

2、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要准备钢材,砖瓦,水泥等材料。

3、自建房要建房涉及到占用公共道路的问题,要处理好邻里关系。要写一张建筑合同,这样遇到纠纷的时候才能有据可谈,避免出现纠纷问题。

4、自建房要设计好地下管道问题,一劳永逸,要不然麻烦大了。

5、自建房不要忘了线路铺设。要保证墙体垂直。

6、自建房要准备门窗,好预留门窗大小。

7、自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和自己的采光留下间距,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

8、自建房要准备动力电源。

9、自建房要选择好建房季节,最好是正月过后建设。

10、自建房地基一定要处理好地下土地结构。

二、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新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自建房

自建房(3张)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法律依据:

《房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国土部门对开发区土地未批先建从轻处罚申请书怎么写

申 请 书

xx市国土资源局:

经查我市xxx开发区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获批的土地情况下。擅自在未获得批准的土地建设,违反了国家对土地的相关政策。依法将从严处理。依据开发区对违法行为有了充分认识,积极采取报批补救措施,同时又考虑到开发区的实际困难、和开发区的实际需求。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申请部门:xxx

xx年xx月xx日

政府工程项目未批先建的原因

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无据可依;投资决策主体错乱,体制不顺。

1、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无据可依。我国投资体制实行核准制后,企业投资项目“未批先建”反倒更加普遍,根源在于我国法制化进程与投资体制改革精神不相匹配,各级政府行政许可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不高。加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缺乏硬性约束,系统完整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投资监管方式需要改进。

2、投资决策主体错乱,体制不顺。核准制下,国家重点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中项目建设所引发的外部性、公共性等问题进行审核,而将投资决策主体权利交付于市场,由企业投资者自己决策、负责实施,并承担市场风险,据此将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各负其责的决策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站在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企业投资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查。然而实际并非如此。核准制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实质并未从投资决策主体的立场退出,且干预越来越隐蔽。究其因,核准制下,企业重视投资,忽略效益;而各级政府部门以审核者的角色,一面坐视投资主体拼抢项目,竞相公关,一面又疏于或拖延前期规划布局,无意间拉长核准流程,同时造成核准无据可循,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政府部门之间的审批权限尚待明确,政府投资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程度有待提高。

林地未批先建原因

近年来,全国各地违法占地事件频有发生。2010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现违法用地行为3.5万件,涉及土地22.5万亩,1308名责任人被移交司法和纪检机关追究责任。

近日,记者接到群众举报,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村委以旧村改造的名义违法占用600亩耕地、林地等,卖给地产商用来建造商住房进行销售。

未批先建 村委会五年交两百多万罚款

据了解,该商品住房项目被称为田园山庄,位于经十路内侧,环抱莲花山,西靠山东省消防武警总队,东靠绕城高速,与山东建筑大学南北呼应。田园山庄自2004年旧城改造以来,现已建成70余栋住宅楼。小区总面积约四十万平方米,现有山东省信访局、历城公安分局等直属单位已经入驻田园山庄。

举报人张先生告诉记者,从2004年至今,田庄村村委在没有获得任何上级单位审批的情况下,强行占用农民耕地和林地建设商品房进行销售。目前已经建成70栋商品住房,占地面积约600亩。

根据《土地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有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田庄村委会未经任何手续审批,该行为属于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记者在济南市土地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罚字[(2005)第001号])上看到,“2004年8月,田庄村委会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44694平方米,其中耕地22313平方米,林地4793平方米,荒草地17588平方米,用于建设住宅楼,目前开工建设的有8栋楼,建筑面积56000平方米…罚款共计465976元。”

然而,类此罚款并不止一次。记者从济南国土局给举报人的回复中看到,2004年济南市土地资源局对该村村委罚款40万元;2005年罚款465975元;2006年罚款870930元;2006年交土地使用费621124元;2009年交罚款229593元。共计2587624元。

五年来,从2005年建的8栋住宅楼扩建到目前的70栋,田庄村村委共向济南市国土局缴纳了两百多万元的罚款。连续五年的巨额罚款为何未能扼止非法占地的扩张呢?

村民未获补偿 上访莫名被打

记者从村民处了解到,村里占地盖楼没有和老百姓签订任何占地协议,也没有出台任何就业安置的相关政策。“这600亩的耕地是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没有了耕地,生活难以维持。”张先生告诉记者,因为买不起新建的楼房,目前村民仍住在低矮阴湿的平房。

“说是旧城改造,但实际上90%以上的村民都没有住上新建的楼房。”张先生愤慨道。

张先生就此到有关部门上访。然而,令他没想到的是,为此居然遭到了殴打。张先生告诉记者,2009年10月1日深夜,田庄村书记杨继军亲自带30多名社会人员,手持凶器,砸开大门,闯入院内,进行打、砸、抢,导致他家中所有的家用电器和屋门全部损坏。他和家人被打得头破血流,家中一片狼藉,情状惨不忍睹。

然而时隔不到一年,2010年7月15日,杨继军伙同几十名社会闲杂人员来到他所在的小区,又是一顿疯狂的辱骂和打砸。“现在我是妻离子散,有家也不能归呀!”张先生告诉记者,自此之后他和家人只好住到别处去了。

政府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本应将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但在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我们却看到了如此的“旧城改造”。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涉嫌渎职?

田庄村村民赵某告诉记者,自从非法占地开始后,当地村民多次以不同方式向济南市国土局举报,但自2005年该局认定案件后,仍无实际性进展。

据了解,对于此事,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的负责人曾认定,这是一起违法占地案例。田庄村村委会当时以道路拓宽、老百姓搬迁为由盖的安置楼,所占用的土地属于农用地,包括林地、未利用地等。楼房也是先后分几次盖的,大部分是没有任何占地手续,已经处罚过了。按规定不符合土体利用总体规划的都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可是监察大队没有执行权,最后只好移送到法院。法院说老百姓都住进去了,拆除的话怕造成集体上访,也不好处理。

在一份由济南市国土局对田庄村村民上访的答复中这样写道:“申请法院对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强制拆除工作,按照有关程序正在进行中。”村民告诉记者,除了济南市执法局的一次干涉施工的行动外,并没有看到任何“强制拆除工作”。张先生谈到,济南市国土局其实只是进行了罚款,根本没有移交任何司法部门。

2005年《生活日报》曾报道,济南市执法局直属大队与城管监察支队队员联手,对未办理任何手续便开工建设的历城区港沟镇田园山庄工程实施了强制停工措施。大众网、《齐鲁晚报》对此事也做了相关报道:历城区港沟镇田庄村委会在经十东路南侧半山腰上建设的“田园山庄”竟没任何施工手续,在城管部门三番五次下达停工令的情况下仍进行施工。如此“三令五申”之下,田园山庄可谓“屹立不倒”,工程建设照常继续。如此嚣张气焰,不得不让人佩服!

根据《土地法》第76条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目前该商品住房项目并未拆除,更谈不上“恢复土地原状”。

济南地铁8号线未批先建,这背后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济南地铁8号线未批先建,可能是开发商搞的鬼。

就在前段时间,“济南轨道交通8号线安莉芳路站设立”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不过,就在十月八日的时候,地铁站的站牌已经被放倒并用红绸布包裹起来,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到“安莉芳路站”字样。值得一提的是,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方面也做出了回应,表示这块指示牌并不是他们设立的,有网友猜测,这块指示牌可能是开发商为营销打出的“地铁牌”。

事实上,地铁8号线是济南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线路。根据相关报道显示,地铁8号线是由济南开往章丘,线路西起邢村站,东至山东大学站,沿经十东路走行,途经唐冶、圣井片区等。到目前为止,济南轨道交通二期建设的规划并未得到发改委批复。从这里来看,这块地铁站牌完全就是一种欺骗手段。与此同时,济南轨道交通方面也紧急辟谣,表示济南轨道交通二期仍在国家发改委履行报批程序中,距离批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8号线安莉芳路站牌也不是他们设立的。

也有网友表示,这块站牌上面除了标有“安莉芳路站”,还标注了“宝能城”,有地铁蓝色Logo图案、8号线以及沿线10个站点。总而言之,从外观上来看,和市区其他地铁站牌区别不大,可以说已经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从这里来看,所谓的 “8号线安莉芳路站”应该就是开发商的一场闹剧,不过,并没有开发商方面站出来承认这一件事。与此同时,也有记者来到了宝能城营销中心,当记者询问相关人员是否了解此事的时候,对方也表示对此事并不知情。不过,也有知情人士表示,在大约十月六日的时候,这一块站牌就已经运到宝能城楼盘附近,但是在十月八日上午的时候,这块站牌就已经从原来的位置拉走,放到了宝能城营销中心门前。

对于是不是开发商所为,也并未得到证明。与此同时,济南相关部门也发文表示,严厉禁止蹭地铁热度进行房地产的宣传。事实上,早在2019年5月的时候,济南市住建局联合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在这份通知中,相关部门就已经明确表示,绝对不能利用规划或在建中的学校、地铁作为楼盘卖点宣传。与此同时,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商河县、平阴县都要参照通知一并执行。从这里来看,在这一事件中,可能就是开发商搞的鬼,但是对于具体是谁所为,还有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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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税后利润:500-125=375万个人所得税:375*20%=75万税后利润:375-75=300万综合税负:(125+75)/500=40%如果在某税收园区内成立一家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某设计工作室)承接公司500万缺少成本票的设计业务,需要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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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情况说明范文(工程材料情况说明怎么写)

而我公司设备停靠地位于维族聚集村庄内,随着波波娜项目的完工,各参建单位均已退场,留守少量的后期人员也均已向和田市转移,而我部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不得不留守两名人员长居此地,本工程施工地址位于新疆和田朗如乡波波娜村一狭长山谷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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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工程增项情况说明怎么写(酒店工程年终总结)

三、现场交底时,凡因设计师原因产生的恶意增减项或丢漏项,一切责任由设计师承担,与项目经理无关,并在现场交底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增项设计师计提业绩工资,减项由设计师承担损失,承担损失额度为:减项额度×相应管理费比例标准×50%.)增项由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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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情况说明书怎么写(贷款情况说明书怎么写通过谁贷款的模板)

我公司现因业务经营发展需要,拟以公司及第三人名下XXXX资产进行抵(质)押的方式,向贵行申请XXXX贷款(贷款品种),贷款金额XXXX用于支付XXXXX,贷款期限XXX年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这个借款申请书并不是申请银行贷款的必备资料,只是为了方便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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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计价情况说明怎么写范文(工程量增加情况说明怎么写)

1、环境保护费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直接工程费占总造价比例)2、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费费率=本项费用年度平均支出/(全年建安产值*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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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超量情况说明怎么写

情况说明的格式,写标题,抬头部分,正文可分条写,然后落款,日期,由于对方财务结算方式错误导致我司货款少结,现在要写一个情况说明补结款,怎么写,退保情况说明需要写明自己的姓名、保单号、身份证号以及退保原因还有退保日期,退保理由大家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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