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死人报警好还是私了好(工地死人报警了还能私了吗)
山西长治工地上死亡私了好还是经公处理好?
一般私了赔偿多一些,手续简单。经公处理要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按户口不同赔偿也不同,农村户口收入人均收入低,赔偿也少很多。经公要走程序,首先要进行尸检,鉴定死亡原因,其次要走程序时间要长一些,打官司花钱也耗时,一审不服还得二审,可能一两个月,也可能一两年,不好说,一般不愿拖也拖不起…
私了还是报警?
一般损失比较小的交通事故,都比较建议私了。私了的好处有:
1、私了的交警就不扣车了。可以快速的去修车,减少因扣车造成的车辆无法使用天数。
2、私了也不出保险了,那么车辆下一年的保费也不会上浮了,交强险一旦出险就会恢复到原来的价格,下浮的30%就没有了,正常情况下交强险最高可以下浮30%。
3、要是不私了的,扣车后可能还要对车辆做鉴定,像车速、碰撞痕迹、刹车系统,这些鉴定费也是很高的,这个保险是不报销的。私了就不用鉴定了。
4、出警后交警还会对事故中有责任的一方进行罚款,一般都是200元左右。如果私了,罚款也就没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工地死亡报警后可以私了吗
法律主观:
工地死亡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意外死亡的,那么没报警私了是合法的。但是如果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死亡的,那么没报警私了是不合法的,因为此时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必须报警处理。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厂发生死亡事故公了还是私了好?
发生这种事故首先都要第一时间进行报警,请警察到场记录相关过程,确认是否其中有刑事犯罪。
其次,确认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如果是则需要报备到当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劳动部门。
再次,一般来讲,当你按照上述程序进行操作了以后,相关部门会明确一个处理意见或建议。各方就可以开始协商赔偿事宜了。如果各方达不成一致,就只能走公了了。
不管公了还是私人,初期一定要走正常的程序,至于后期的赔偿问题当然是先私下协调,协调不一致再走公了了。
施工过成中死了人一个人,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有什么责任?是上报好还是私了好?
你好!我是HSE经理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此事故构成了一般事故,
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还是上报吧!如果不想犯罪的话!看了下面的你就知道了。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