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后能变更保全金额吗(财产保全提交后一般多久可以保全)
财产保全金额可以随便多少吗
一、财产保全担保金额是固定的吗
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是固定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但可能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回相应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是固定的,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但可能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回相应担保。
保全的财产能追加吗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在紧急情况下,不申请保全会造成申请人权益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那么保全的财产能不能追加?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保全的财产能追加吗
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保全后,如果保全的财产价值降低,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其他的财产,但不能追加。如果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被保全人损失,法院可以追加相应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规定》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时,如果被保全财产价值减少,影响申请人利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再保全其他财产,但不能追加保全。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能赔偿被申请人损失,法院可以追加担保。
财产保全可以超过起诉金额吗
法律主观:
财产保全超过诉讼标的范围是不可以,并且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由当事人提出。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已申请保全的财产在诉讼未结束能変更吗
不可以,已经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法院会进行查封和冻结的处理,以保证在后期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但是你可以提供反担保来对保全的财产进行反担保。
在后期对方败诉或者执行完毕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和冻结。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交通事故后对方要求财产保全请问我全险的情况下垫付的医药费单据可不可以顶替保全金额
医药费单据是不能顶替的。一般情况下,受害方认为其受到的伤害较大,治疗或赔偿数额较大,你所垫付的费用不够日后治疗,还有后期的伤残赔偿及其它.....赔偿等。为防止你变卖或转移财物,伤者为了保障他的利益而通过法院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每天一个法律小常识之财产保全
今日敲黑板:财产保全防止权利落空的必要知识。
1.什么叫财产保全:
打官司是漫长的,短则几个月,长则一两年,反正被告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财产,让你打了官司也拿不到钱,对原告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原告的权利,法律赋予原告在裁判结果作出前,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2.为什么要财产保全:
所有原告想要的都不是打赢官司,而是拿到属于自己的钱,对原告来说,要将生效判决的账面财产变现才有意义。
3.财产保全能做啥?
最常见的保全措施,比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查封被告的房产、土地、车辆、应收账款。
4.可以既保全被告银行账户,又保全房产/土地/车辆吗?
大多数情况下“既….又….”只是一个完美的想法。法院支持的比较少,所以申请人需要对保全的财产种类作出选择。
5.保全被告财产有无限额要求?
当然有、必须有。一般是在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范围内申请保全,申请保全的金额过分高于起诉标的额的法院不会支持,法律禁止超额保全。
6.申请对被告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保全,被告的银行卡就不能使用了?
不是。被告的银行卡在申请冻结的范围内“只进不出”,超出保全金额的部分正常使用。
【举个栗子】:大靖起诉大宪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同时申请对大宪某银行账户在100万元范围内进行冻结,大宪的该银行账户内有250万,则有100万是转不走,用不了的,剩余150万可以任意转出或消费。注意,大宪自己或第三方往这张银行卡内转钱是不受限制的。
财产保全有期限吗?
有,银行账户1年,动产2年(车辆),动产(房屋/土地)3年。到期需要续保。
不知道被告的财产,又想保全,怎么办?
可以申请法院先对被告的财产(主要是银行账户)进行查控,再针对查控到的财产申请保全。(具体以当地法院要求为准)但是,不是所有的法院都支持对被告进行财产查控,相当一部分法院要求必须由原告提供准确的被告财产线索(银行账户具体到开户行、账号)才能办理保全。换言之,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财产信息,是无法办理保全的,被告转移财产的风险很高。
可以申请保全被告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吗?
可以。但目前法院对被告微信/支付宝账户的保全只是现额冻结,即冻结的时候账户内有多少钱就冻结多少钱,不能冻结整个账户、限制被告对账户的使用。
财产保全需要缴费吗?
需要。财产保全是单独立案,和起诉时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一样,申请财产保全也是需要向法院缴纳保全费用。保全费按照保全金额收取最高5000元。当然,是原告先行垫付,最终如何分担由法院裁决。
一审时没有有申请保全,二审时还可以申请吗?
可以。民诉法规定诉讼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没有限定在案件一审时提出保全口请。
在起诉以前可以保全吗?
可以。民诉法规定在情况紧急,不马上办理保全被告很可能马上转移财产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诉以前先申请保全被告财产,法律术语叫“诉前财产保全”但是,诉前保全办理完成后,原告要在30日内提起诉讼/仲裁,否则保全失效。
申请保全原告需要提供什么?
除保全申请书外,最重要的是原告要提供财产担保因为财产保全是在案件未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即作出的,此时不知道原被告谁输谁赢,如果最终被告胜诉,那原告就不该对被告财产进行限制,就有可能因此给被告造成损失。要求原告提供担保目的是保证财产保全出现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原告有赔偿的能力,法院无须向被告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提供财产保全有什么要求?
1.可以以原告自己的财产(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2.可以以第三人的财产(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提供担保;
3.如果不想自己的财产受到限制,现在普遍通用的做法是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如保险公司出具担保保函,原告支付保费(相当于原告买了一价保险)。
4.原告提供担保财产的金额是保全金额的三分之一即可。
5.如果以房产/车辆等作为担保财产,有些法院只接受“干净”的担保财产。不接受担保财产已被抵押或有其他查封。
诉讼保全超出标的金额怎么办
超出诉讼标的的保全的处置方法有,可以要求解除超额部的分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应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查封、冻结的财产价额,不能超过债权执行费用的限额,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要求解除保全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再作出决定。
一、超出诉讼标的的保全如何处置?
民事诉讼保全标的金额超出了,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超额的保全措施,从而只保全所标的金额,法院只要收到申请就会立即的进行解除,但前提也是必须要通知申请者,而且双方还要协商好才可以。
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三、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1、如果法院严重超标的查封,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如果确实超标的查封,法院会同意解除部分查封的。如果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可能就不会解除部分查封了。
2、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一直是法院与被查封财产人之间的争议焦点。首先应当界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总额,包括起诉状所要求的支付总额、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及其他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其次,财产如果是不可分物,如房产、土地等,而且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不算超标的。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总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后可以增加保全金额吗
保全财产限于请求范围,与诉讼请求价值相当。比如:诉讼请求价值1000万。保全财产价值就在1000万以内。如果第一次财产保全只保全了500万,当再发现有另外500万的财产时,可以向发现申请增加保全金额至1000万。
法律分析
诉讼保全的金额根据申请诉讼的标的的金额进行确定。由于采取保全措施有较为急迫的时间要求,法院可能无法及时、准确地审核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错误。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的,驳回保全申请。如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而给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提供的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可以是房产或土地,也可以是有关单位的书面保证。提供现金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涉案金额的30%向法院缴纳,并确认到达法院代管款账户。提供房产、土地的,必须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由法院进行查封,但不要求必须是申请人所有。提供保证的,个人提供的法院一般不接受;单位提供的,必须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保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审核。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