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预算对方不签合同怎么办
中标后招标人不签订合同怎么办
中标后招标单位不签合同的,中标人可以书面催告招标单位及时签订合同,要求招标单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如果招标人坚持不签订合同,中标人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一经查实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如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对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
在中标合同中,一旦中标人中标,那么该中标人就属于自愿接受该中标合同的约束,如果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话,此时就属于违约的情形,并且也是要适用定金罚则,所以此时不仅仅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要求其承担定金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人不签合同怎么办
法律分析: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甲方一直拖延不签合同怎么办
法律主观:
如果甲方不给乙方合同,是侵犯乙方权利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一份,否则,有权要求撤销合同。法律规定,以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订时起 合同成立 。合同内容没有违法情形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投标人公开投标中标,发标人医院一直找各种借口拖延签合同,最后不愿签,怎么办?
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在劳务公司做预算员,至今已经两年半,公司未签合同也未缴纳社保
可以要求单位签无固定期合同
补交社保
工资能力岗位相同可以要求同样工资
单位不交社保理由辞职,可以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政府采购中标后采购人不签合同怎么办?
针对采购人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个情况,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均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采购单位拒不签订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中标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责令改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直接起诉确认合同成立并继续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