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最新)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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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年化率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年化率的规定?

最高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是年利率15.4%,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可以不还。

这个15.4%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根据每个月的20号央行下设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生成的。

央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定期公布LPR,最近一次是2021年5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其4倍就是15.4%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应以《合同法》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法典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如下:1、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2、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四、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2、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的处理方式如下:1、凭借条可以进行,但如债务人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款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给借款人;2、借贷合同当事人既约定借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如利息、违约金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人民不予支持,且在债务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人民亦会主动进行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款利息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1.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6.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民间借贷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民法典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民法典民间借贷利息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主要分为: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下: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内。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内。

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之间对逾期利息一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内容,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人便可自己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

1)双方未约定,即借期内与逾期利息均未约定,法院均会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

二、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在有偿的民间借贷当中,法律是规定了最高的利率,即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出的部分属于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还请大家在实践中多多注意。如果您遇到了有关债权债务的相关问题不能解决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帮助您。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

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因此,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上限15.4%

借钱利率最高多少合法

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民间借贷年息15.4%内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年利息不超过15.4%是合法的。

最高法发布新规,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下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贷款利率15.4是什么意思?

民间贷款利率15.4%是指民间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期LPR的4倍,也就是15.4%。而当LPR发生变化的时候,这个司法保护上限也会跟着变化。之所以数值为15.4%,是因为截至到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LPR为3.85%。

后续一年期LPR降低或者升高,那么民间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也会一并调整,到时候就不会是15.4%了。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15.4%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能超过15.4%,超过15.4%的,法律不予保护。

拓展资料:

民间借贷利率(interest rate of private lending)是指居民个人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率。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据此计算,当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民间借贷利率特点就是当资金紧缺时,利率提高,需求疲软时,利率下降。利率完全受市场自发调节,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两种利率的异同

我国现行利率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计划利率(包括政策性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另一种是市场自由利率。这两种利率,既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

1.从利息的本质概念上来说,两种利率都具有共同的属性。首先,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表现是共同的。当货币所有者将货币资金提供到市场上,当作特殊商品来让渡,利率表现为这种商品的价格。民间借贷是货币所有者拥有的财富积累,当货币财富由储藏手段转变为提供到市场执行借贷资本的职能时,只要是有息乎贺借贷,利率就反映了让渡资本的价格关系。

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1、原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款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份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将原先的24%法律保护条款修改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CFETS发布的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最新LPR利率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仅为15.4%。

拓展资料:

1、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2、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3、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4、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最新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如果不熟悉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自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结果。因此,为了方便快捷地掌握重点,本文从以下三个角度总结了感兴趣的算法。

1.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

(1)双方约定的利息

法院对约定利息的认定和处理显示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予以支持;

在24%-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并后悔取回,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给了就别要回来,不给也别要”;

当红线超过36%时,法院的强硬态度立刻闪现,即无论如何都不会支持。

详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务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务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不是双方约定的。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间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还款,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反悔要求还款的,法院对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红线内36%以上的利息始终是法院支持的。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确。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确,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法院确定的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律:

《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贷款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逾期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有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利息的24%,就可以按照约定计算。

参考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这里请注意,即使借款期间没有约定利息,也完全不影响逾期利息的主张。虽然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都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和解,但是不同的债权引起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里是律师可以大放异彩的地方:

1)双重违约,即贷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没有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无合同,即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这也是民间借贷很常见的一种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此外,这里需要补充的是,无论你以何种理由或名义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我看过很多起诉书,像列表一样列出了无数主张。我建议,专业律师应该提前向当事人说明,根据法律,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主张,而他们应该为自己有机会争取的权利'斤斤计较',并坚持下去。只有这样,他们才是真正得到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的有良心的律师。

参考法律:

《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因借款期限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在这个案例中: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 405元 915元。

参考法条:

民诉法253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最后,总结一下,如果从最大化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约定合法的借贷利率(即一般债务利息)必定是上上之策,它将贯穿于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限、迟延履行期间,而当出现逾期诉诸于法院之时,诉讼请求切忌盲目,更不是越多越好。

应该立足于合法化保护当事人权利,争取直至付清之日起的一般债务利息合法框架下的最大化,至于法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约定亦无效,遵循即可。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相关问答:借款利息怎么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其他各档次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并对基准利率期限档次作适当简并。(本利率为2015年最新银行利率,银行存款贷款基准新利率。

扩展资料:

一、计算方式

在项目财务分析中,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是按单利计算的,并且无论借款发生在何时,在计算利息时,均假定是在年初借用;另外,由于流动资金是周转使用的,所以一般是假定流动资金借款在生产经营期不归还,而是在项目终了时一次性归还。因此:

流动资金借款年利息=当年累计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借款年利率。

举例说明

以某项目为例,经估算,项目各年新增流动资金借款为:第3年330.59万元,第4年31.12万元,合计为361.71万元,则各年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为:

第3年:330.59×8.64%=28.56(万元)

第4~14年:(330.59+31.12)×8.64%-31.25(万元)

二、长期借款

计算方式

为简化处理,在计算长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时,假定每年的借款均发生在当年的年中,因而只按半年计息,而还款则发生在年末;本年尚未归还的本金及以前年度的借款则形成了下一年度的“年初借款累计”,并按全年计息。这样,每年应计利息的近似计算公式如下:

每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金累计+本年借款额/2)×年利率

举例说明

某项目仅在建设期第2年借入长期借款550万元,年利率为9.9%,项目第3年起投产,则

第2年应计利息为:(0+550/2)×9.9%=27.23(万元)

第3年应计利息为:(550+27.23+0/2)×9.9%一57.15(万元)

相关问答:个人借款如何计算利息?

一利息约定的合法性:

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0-24%之间的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大于24%-36%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利息无强制执行力,借款人可拒绝支付超过24%的部分,但如果已自愿偿还了的,则无权请求返还。

大于36%的利息,违法,法院不予支持,偿还了的,可要求返还。

二利息的计算

1、 你的还款方式是那种,是一次性还本按月结息还是等额本息法还款。民间借贷一般都是一次性结清本息。

2、双方是否约定利率变动情况,是否按照最新的贷款利率执行。

3、以%为单位的是年利率,以千分号为单位的是月利率。

4、单利计息公式F=P(1+I*N),P: 本金   i:利率   N:利率获取时间的整数倍

5、可以约定“利滚利”,在第一个还款期限结束后的本金+利息,可以作为第二个还款阶段的本金。但是年度总的利息不得超过原借款本金*24%。

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只能是多少合法

一、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只能是多少合法

1、年利率未超过24%的,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2、年利率超过24%不到36%的,按当事人意愿。年利率在24%~36%的民间借贷属于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讼,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也不反对,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利息。3、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贷款最高利息是多少合法

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由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在借贷时或者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利息,其最高上限为约定年利息24%或者月利息2%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约定的利息超过年利息24%或者月利息2%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三、贷款最高利息是多少合法

一、贷款最高利息是多少合法1、不超过15.4%是合法的。借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借贷年息15.4%内受国家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年利息不超过15.4%是合法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民间贷款的合法性一般来说,民间贷款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贷款是区别于传统的银行贷款,即通过公民或企业按双方约定的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放贷方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贷款方短期的资金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放贷方也可以由此取得中间收入而盈利。民间贷款必须有约可守、有约必守,只要该约定不违法、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法定利率的四倍均为有效。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利息多少是合法的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民间借贷利息具体规定: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一般来说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1、未约定,则不支持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不明,则自然人间的不支持、非自然人间的法院自由裁量

(一)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合法利率范围之内的,予以支持

(一)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

1、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判断其是否具备偿还能力。

2、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借款时,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借款人万一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4、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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