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属不属于工程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七条
1、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2、年原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该规定现已废止):(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3、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5、最新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 保证金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及于土地吗
1、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该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
3、土地使用权不应该作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4、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5、承包人的优先权仅适用于各种可以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对于不能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是不具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
破产程序中工程款优先权
1、不是。根据查询法律法规官网显示。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单位破产后,工程款属于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工程款优于其他的债权受偿。所以工程款优先受偿不是破产财产的全部财产。
2、法律分析: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开发商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具体如下: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
4、法律主观: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 支付工程款 ,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因此,破产职工的工资等待遇优先受偿的权利是比较高的。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建筑承包商、劳务分包商等在履行建筑合同过程中所获得的权利。建筑工程款优先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
6、是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是无期限的请求权,其优先受偿的请求权期限为6个月,自工程结束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
工程款优先权最新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工程款的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权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般来说,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这种优先受偿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工程价款优先权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⑷法定优先权的效力。 法定优先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包括优先效力、追及力等。当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享有别除权,即要求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主张期限是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尚未竣工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