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准费用(项目核准与立项的区别)
发改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审批 .核准 .备案”有什么区别
审批、核准和备案这三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主要的区别在于管理的严格程度和对企业自主权的尊重程度。
审批是最严格的管理方式,通常需要企业提交详细的项目报告,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评估,确认项目符合政策、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后,才会给予批准。这种方式下,政府对企业的投资行为有较大的控制权。
核准的方式相对宽松一些,企业只需要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等方面进行核准。这种方式下,企业有较大的自主权,政府主要进行宏观把控。
备案则是最宽松的管理方式,企业只需要将项目信息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即可。这种方式下,企业的投资行为基本不受政府干预,只需要履行告知义务。
具体来说,以一家想要新建一个化工厂的企业为例,如果采用审批的方式,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项目报告,包括厂址选择、生产工艺、环保措施等方面的详细计划,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评估,确认项目符合各方面要求后才会给予批准。如果采用核准的方式,企业则需要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相关部门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等方面进行核准。如果采用备案的方式,企业只需要将项目信息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无需经过政府批准或核准。
总的来说,这三种管理方式各有利弊,适用于不同的项目和情况。审批的方式能够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控性,但可能会限制企业的自主权。核准和备案的方式则更加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但也需要企业有更高的自律性和责任感,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第五条 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第十二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哈尔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创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本级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国家和省预算内资金;
(四)国债资金;
(五)国内金融机构政府信用贷款;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市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以及本市管理权限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企业投资项目(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除外)和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市、区、县(市)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使用非政府性资金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
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水利、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工作。
本办法第三、四章所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工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第五条 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互通信息,根据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的项目办理情况予以告知。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 项目审批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管理权限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及以上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二)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公益类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非公益类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三)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审批资金申请报告。第九条 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请示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请示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第十条 需要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通过主管机关或者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文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建设项目用地除外;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依据评估论证意见,自论证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核准项目是什么意思
核准项目是指,公司或组织所提出的计划或投资方案得到高层管理层或董事会的批准,从而被认定为可行和可实现的项目。在这个过程中,各方需要详细讨论和分析项目的成本、风险、收益和潜在影响等因素,以保证项目在执行中的全面成功。
核准项目的过程需要对计划进行细致的梳理和评估,从而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如果项目方案能够通过决策者验证,将得到拨付所需的资金以及组织内外部资源的投入,随后就可开始实施。经过必要的评估和分析以及决策者的批准,项目将被认定为符合公司战略方向,同时也为组织带来了增长机会。
核准项目的过程非常重要,因为它能确保所有参与者在项目开始前达成了一致。在项目执行期间,相关方需要保持不断的沟通和协作,以确保整个过程中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成功。如果出现了意外情况,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正,并最终实现项目目标和预期成果。因此,在核准项目时,需要全面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确保能够构建一个具有可持续性和战略价值的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有什么不一样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三,程序环节不同。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第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提高工作透明度,为项目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权限的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应当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当分别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直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分别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项目核准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项目备案与核准有什么区别? 2、“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 *** 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问题二:什么是项目核准报告 是从宏观角度对项目的外部影响进行论述,侧重于经济和社会分析, 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该项目的外部影响,如该项目对国家经济安全、地区重大布局、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防止行业垄断和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会造成哪些有利或不利的影响.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问题三:发改委备案项目和核准项目有什么区别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 ***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 *** 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 *** 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 *** 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 *** 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 ***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 *** 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 *** 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 *** 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 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 *** 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 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 ***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 *** 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问题四: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或备案文件是什么 1、就是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复意见。
2、国家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为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三种,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都属审批类,企业或个人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其规模和投资方向属于核准和备案类。其中在处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都是核准类,此外就是备案类。这类项目申报立项的同时都需要向同级国土资源部分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问题五:发改委的项目立项和项目核准有什么区别? 发改委的项目立项包括三个程序,即:备案、核准和审批。核准只是项目立项中的一个程序,主要是指国家发改委下属的《 *** 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所列的项目。
问题六:招标核准 是什么意思 招标核准通常是指项目的主管部门发改委或发改局,针对项目的报审情况,由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根据项目的审批报告或项目处行性研究报告,做一份招标方案,给项目单位下发的一个批准立项的文件和招标方案核准的文件,这就是你说的招标核准
问题七:有个风电项目请问核准备案是什么意思谢谢 核准备案,是指投资项目管理的2个类型的管理制度;与该类管理制度对应的还有一个叫审批制;
概念:
投资项目核准制,是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适用于企业投资重大项目或限制类项目的管理制度,也是投资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
投资项目备案制,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一般项目的管理制度,也是投资项目的前置条件之一;
项目审批制,是指行政审批,即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批项目就是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项目;
3. 主要的相同与不同:
核准备案制项目,投资方基本是企业或集团盈利性团队;
核准制项目,规模大,类别特殊;
备案制项目,一般中小型项目,非限制类项目。相对核准制、审批制,该类管理制度较为宽松一点;
审批制项目, *** 投资的项目。
问题八:发改委的批复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的批复,有什么区别? 区别大了,可研报告一般在前,是一种专业性综合型审批,有时要开专家会议研究的,而项目核准是行政审批,这时可研报告一般是必要条件。
问题九:项目备案与核准有什么区别 1、“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 *** 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2、“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 *** 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弧的制度。
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问题十: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问题! *** 投资项目审批,这个范围也比较窄。核准的话各省一般都会配套出台各省的核准目录,在核准目录内的项目是走核准。其他一般项目是备案。但是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对一些难以界定或者有争议的项目,从简(备案)还是从严(核准)也得具体看项目性质。哪怕是社会事业,比如修路项目项目,虽然是 *** 投资,但是却在核准目录里,也是按核准来立项。
没有审批权限的单位,也是要初审材料,转报上级单位的。其实审查材料的要求要与上级单位保持一致。初审通过了就代表项目已经达到上报要求了,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