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的起算(承诺期限的起算日)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6
462
法律客观: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以信件或者电报等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承诺期限如何起算

法律主观:

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的计算方式: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为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如果信件没有标明日期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投寄该信件的邮戳之日。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条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的规定。以信件或者电报等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中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约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2、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合同法中的要约有效期跟承诺期限是不是一回事?

看了你问的那些追问,感觉你应该是没有实打实的做过要约的吧。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要约的有效期跟承诺期限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说他们是不同的概念,但并不是说他们的所指的时间一定不同。这么说吧,一般的要约,里面要么会写上要约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结束,或是承诺期限是几天。一般情况下来说,只要写下一个就可以了,因为同时写上要约有有效期或是承诺期限,那是有种画蛇添足的意思,所以真正会写要约的人,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要约的有效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在这个要约有效期能把承诺通知传达到要约人,那么要约人就必须遵守接受,这个如果你参与过投标的话,你应该知道,投标会有一个投标有效期,其实这个投标有效期就是要约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其实是用来约束投标人跟招标人的,对于投标人,投标书上面那些单价什么的,你在这人有效期内要保证不能改变,并且,如果招标人在有效期内确定投标人中标,并把投标通知发出去了,那么投标人必须跟招标人签定合同,否则就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当然,如果招标人发了中标通知是在投标有效期之后,那招标人,也就是发出要约的一方,有权不接受这个中标结果,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投标保证金也不人被没收。这儿的投标有效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与要约的承诺期限有什么不同呢?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的,具体多长时间,这个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是很明确的。而从投标这种行为来看,其承诺期限是怎么计算的呢?其承诺期限在投标书中是不会限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因为投标书只会写明投标书的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而不会无意义的写上承诺期限,因为你如果写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投标有效期前的话,那这个投标书会被视为废标的。所以理论上来说,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是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而如果非要确定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起始时间,那就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合同法中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的条款,那是对于一些要约中,写明了多少天内承诺有效,而没有写明自哪一天开始计算承诺期限的情况。也就是如果信件中写明了信件是哪一天写的,或是明确写了承诺期限从哪一天开始,那这些都是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而如果没有写明这些,那就按要约信件上面的寄出邮戳之日开始计算。在这种写明了承诺期限是多少天,而不写要约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的情况下,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当然如果也写了要约有效期的话,那这个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一定会在承诺期限的后面。否则,要约都没有效了,承诺有效期再长也没有意义。这就是你可能经常会看到的一句话: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最后归纳一下,只要弄清楚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跟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就行了。法律上规定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其实也只是为了来确定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点的哦

请告诉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和计算方法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诉讼时效起算点:

1、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作为起算点;债权人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则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明确法定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它同前类型有共通之处,但原因明显不同。这一般是指发生于某些无效民事行 为的债权请求权。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 法通则》第61 条之规定,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财产的,应返 还给对方,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实务中,有 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两类;一是返还财产;二 是赔偿损失。由此,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皆适用诉讼 时效,其起算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众说纷纭,但通 说认为应该以该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 起算点。

4、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条件成就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5、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以该期限到达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6、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保守秘密,以义务人一方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7、由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受害人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损 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以损害事实发生之日作为诉 讼时效的起算点。损害事实发生后一段时间当事人才知道 的,以他知道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审判中,侵害当时就可以发现受伤的,以侵害之日作为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侵害当时没有发现的,事后经过检查确 诊并证明是由该侵害所引起的,以伤势确诊之日作为诉讼时 效的起算点。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不同法律有其特殊规定。比 如,我国《海商法》第258 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 要求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依下列规定计算:有关 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算; 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输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 船之日起算;因运输期间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 自旅客死亡之日起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3 年;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 离船之日起算。”《国家赔偿法》第32 条规定:“赔偿请求人 请求国家赔偿的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民用航 空法》第135 条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 之日起计算。”等等。

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

那什么,你忽略了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之间的关系了。

一般情况要约确实是到达生效,但是24条是特别法条,它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的“到达”作了特别的规定,即这种要约的到达“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被视为要约达到受要约人之日。

比如,甲写信给乙,信件下面写上了“2012年12月1日为写信时间”和“要约有效期是10天”,然后他12月2日去寄信,信件12月4日才到达受要约人乙。一般情况,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5日开始,但是因为有了24条对信件要约的特别规定,所以,乙的承诺期限应从12月2日零点起算,12月11日 24点止。(特别说明:法条内规定“之日起算”无特别说明是指当天的“次日零点”)

那“信件未载明日期”就更好理解了,就是信件上没有任何表明信件是什么时候写的,但却写了“要约有效期10天。”甲仍然是12月1日写,12月2日寄,信也仍然12月4日到。那么信封上就会有“12月2日”的邮戳,但因为信上未写日期,所以“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12月2日)开始计算”也就是12月3日零点起算,12月12日 24点止。

明白了吗?

为什么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早于要约生效的时间?

法律这样规定有它的道理,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要约人的麻烦,而只是提醒受要约人要及时按法定的起算时间计算承诺期限,及时回复。防止起算时间的规定按接受的的时间计算时,给承诺人有了宽裕的考虑期间,但却可能对要约人不利,即因时间过去较长时,因自己已不再需要合同时造成不利后果。对也就是于承诺人来说浪费了几天没有意义的时间就此而已。

其实应该说的是,对于电报要约中载明承诺期限,有明确了起算时间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按照合同自愿原则,应以电报中明确的起算时间起算,但合同法42条却一律按交发时间起算,其实应该在这条的开始加上“要约没有载明承诺期间的起算时间的”几个字。遗憾,期待建议修改!

共同进步!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甲方工程承诺书(甲方承诺乙方工程款的承诺书)

范文二联合体各成员(以下简称我方)在《智能温室建设和施工》项目招标中,如果我方有幸中标,非常感谢评委及建设单位的信任,在该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售后服务做出如下承诺:1、投标产 ...
建工知识
342热度

工程款拖欠有期限吗(工程款拖欠最快解决方法)

法律主观:对于 工程欠款纠纷 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 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 ...
建工知识
321热度

工程款利息起算日(工程款利息起算日期)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应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法律分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 ...
建工知识
323热度

保全款工程款一般期限多少

建工知识
503热度

经济合同起诉费用多少(经济合同起诉期限多久)

办理起诉需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证明、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费用是由原告承担的,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移送费、公告送达费、拍卖、变卖、评估费等,起诉费用会因地区和具 ...
建工知识
951热度

放弃工程款优先的承诺模板

建工知识
533热度

工程结算承诺书(工程结算承诺书模板)

承诺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公章)日期:20xx年4月8日合同承诺书 篇3甲方:z市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广东省、z市的地方法规不相抵触的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条件下,签订 ...
建工知识
60热度

工程款支付的期限

建工知识
154热度

民事案件起诉期限多久(民事案件起诉期限多久开庭审理)

八、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建工知识
300热度

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和迟到怎么区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 ...
建工知识
323热度

工程承诺函(工程承诺函范本)

承包商签章:日期:工程项目承诺书2为确保(工程名称) 施工生产安全,我( 本人姓名 )作为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做出如下承诺: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 ...
建工知识
550热度

承诺的工程款去哪了

建工知识
908热度

民法典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民法典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开发商可以牵头吗)

3 、 服务内容质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 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 ...
建工知识
2热度

承诺可以撤销吗为什么(承诺能撤销吗为什么)

对于承诺的撤销和撤回:1、如果一般性的承诺已到达要约人,则合同已经成立并受法律保护,除非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否则,该承诺是不能随意撤销的,合同应当履行,3、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承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有 ...
建工知识
413热度

股权转让付款逾期约定(股权转让款没有约定付款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 ...
建工知识
254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