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的期限
法律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限为多少天
法律分析: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是:在28天内,施工单位要提交工程结算书给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结算书后,应在28天内审核完毕。结算书经双方确认签字后,才可以支付尾款。
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应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按完成工程数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二十八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按月结算。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延长为18个月!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有变
1、“新解释一”的最大变化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一步解释。
2、个月。根据查询华律官网得知,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十八个月的除斥期间,而不适用六个月的除斥期间。
3、因此,新司法解释一对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进行了调整,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
4、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月)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施工企业重大利好。
建设工程合同付款时间如何规定
1、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应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按完成工程数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
2、文件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超过在工程价款支付之日,就是拖欠工程款之日。如果有约定的,约定之日就是支付工程款期限,未约定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是付款日期。
3、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4、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