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可以作为承包人(哪些单位可以作为发包人)
承包人是施工单位吗
法律主观:
施工单位一般是承包人。建筑施工单位注册资本、净资产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本数额,单位管理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单位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工程质量合格。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包单位、承建单位,各自的区别是什么?谁能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建设单位即是业主单位,投资方,土地产权拥有方。
开发商从事土地开发运营或者销售过程的具体事宜。
一般建设单位和开发商单位会是一个共同体,既一个组织同时拥有这两个身份,就如同一般大地产公司,既投资买地,又进行开发,他们就是唯一的业主单位;有些项目如PPP项目类型,国家出地,由其它组织合作,出资建设进行开发设计运营一系列工作,后期国家再回购,这里面国家部门和开发单位都是业主,但又是两个不同主体。
我个人理解承建单位和承包单位是一个体系,就是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组织,总承包单位可以有多重承包方式,比如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一起承包,后面总包单位经业主许可,再可以进行非主体工程建设的分包。
监理单位就是业主聘请的第三方工程质量监管单位,常见于施工阶段。
施工单位就隶属于具体从事施工建设这块。
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以上主要是查找资料后,个人理解分析和举例不一定完全正确,欢迎指正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条件有哪些?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