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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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观: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一)劳动者 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9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 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 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 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2种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 破产法 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 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

法律主观:

存在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拒绝续签的除外。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

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有情形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整体来看,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位支付N作为经济补偿金,一类是支付N+1作为经济补偿金,经常有人混淆这两类。

第二、单位须支付N+1作为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3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

1、只有以上3种情况下,单位才支付N+1作为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的28种情况,单位支付的都是N!

2、这里的“1”指的是代通知金,如果发生以上3种情况,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后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用支付“1”,直接支付N即可,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想要员工立刻走人,那就需要多支付“1”,即:N+1。

3、这里的“1”与“N”里的月工资是不同的,“N”里的月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N+1”中的“1”是指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上一个月的月工资。

4、关于如何理解“员工不胜任工作”及具体实操方法,本文中不再具体总结,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查看我的另一篇文章《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到底该如何操作?》。

第三、单位须支付N作为经济补偿金包括以下28种情形:

1、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单位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员工权益,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6、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7、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导致劳动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8、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导致劳动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9、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0、单位制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存在其他违法情况,导致合同无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1、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

1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

1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解除劳动合同。

14、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解除劳动合同。

15、因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用工单位无法继续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人员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7、用工单位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

18、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9、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

20、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1、用工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退回劳务派遣人员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

22、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3、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建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无法使用派遣用工,劳务派遣人员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

24、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5、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劳务派遣人员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

26、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27、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单位降低条件重新派遣,员工不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

28、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

注意:

1、以上28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单位都需要向员工支付N作为经济补偿金。怎么样,这下大家清楚了吧?可以把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看看是否属于这28种情况之一,如果属于,你就可以向单位主张N作为经济补偿金。

2、N的意思是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在单位的时间跨越2008年,需分段计算。如果员工工资超过上一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要按照最高12年封顶计算。

3、上述第十四、十五、二十二、二十三条中所提到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有所不同的。根据各地相关规定:

(1)“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企业搬迁,企业分立、合并、合资、兼并、改制、转产、重大技术变革,企业停产停业,与企业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等。

(2)“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企业破产,发生严重经营困难,企业资本结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由此可以看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更侧重于从经济、经营层面发生了导致企业发生变化的重大经济影响,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较为宽泛,包括能导致企业产生重大变化的各种情况。

区分这两种不同表述的意义在于,如果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适用于单位与具体某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则适用于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是批量裁员,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员工的情况。另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可能是N,也可能是N+1,具体要看单位是否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劳动者;而“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经济性裁员,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只是N,没有N+1。

4、在劳务派遣模式下,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该向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注意别找错对象。

5、第28种情况也需要注意,很多人天然地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任务完成了,员工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没什么措,但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这种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单位仍然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别保护。

有关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以及解决实际法律问题,可以关注我在百家号的账号“法眼通世”,在我的专栏《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中《第十一章 经济补偿金法律风险防范法》中对于经济补偿金常见的53个问题进行了具体总结,欢迎查阅。

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被解雇;如果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时候,单位就解雇员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主要特殊是劳动者患职业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医疗期满之后,单位还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此时不管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经届满,只要在这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第四种: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里面,只要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也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不是届满,单位都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由用人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其他。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不满六个月的,则付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

四、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关于劳动仲裁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应该如何主张?

问题比较多,一个个回答。

第一,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行为,可以一并主张赔偿和补偿,很多劳动者会将所有认为违法,不合理的诉求向仲裁提出,但是仲裁也是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或是需要单位提供的证据是否被采纳后去对你请求进行支持的。

第二,证据证明不了违法解除,那就说明单位并没有违法解除的行为,所有的情况可能是你认为是违法,但在法律上违法解除需要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才可以认定。

如果不存在违法解除,自己又主动提出离职,可能连补偿金也不会支持,同理与违法解除一样,补偿金的支持也是达到一些情形的,如:协商一致离职、合同到期单位不签,因单位拖欠克扣工资,不交社保等员工提出离职的等等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是说一个诉求没写,就会丧失这个诉求。

第三,加班天数如果不清楚,需要弄清楚的基础上,手收集留存加班证据,如果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加班,还指望单位给你拿加班证据吗?法律对于员工加班工资的证据免除单位应提供的要求,故自己提供不出,则加班费可能不会支持。

拖欠那么就的工资,应该打电话向给当地劳动局监察大队举报备案,以及举报加班不发工资等等各项违法用工行为,监察大队受理后会调查,真实存在这情况会要求改正违法用工行为,不改会面临行政处罚。自己需要进行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了。

向你这样的应该还有其他同事,拖欠没发工资的,可以共同维权。

手打字不易,觉得有用,请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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