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超付向实际施工人追索
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的追偿权
法律分析:关于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债务,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如何解决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约定。而且,《建筑法》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源耐被告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雹仿春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大物
超付工程款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如果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让法院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液睁或施工技术标准闹伍施工的早伍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付工程款违反哪个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拿拿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差埋,人民法院可以追消庆搭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超付工程款违反哪个规定
法律主观:
可以,工程价款的数额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价款结算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和计算方式仔细结算,若有差错,最好的数额就会相差很大,在实践中,建筑 工程合同 款应当在签订 施工合同 的时候就确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后双方就 工程款 产生了纠纷的,可以私下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诉诸法院让法院裁决。
发包方未结算如何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对这个限度,《解释》规定的非常明确,即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所谓欠付工程款,是指发包人依据承包合同应付而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换言之,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只是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将本应直接付给承包人的价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因此,即使承包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如果发包人能够证明其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则不能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
只有在发包人的确尚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况下,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有限度的突破合同相对性也是《解释》的立法本意,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已经将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的,发包人就不应当再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因此,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发包人的权益。从另一角度而言,实际施工人系依据其与承包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系依据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
由于经过转包、分包,后者约定的款项通常大于前者,因此,如果发包人在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后仍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的,则发包人仍应向承包人支付依法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对于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尚未进行结算的,是否应由发包人也先行承担责任,然后再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追偿?笔者认为答案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解释》第二十六条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就是基于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两个民法典律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参加诉讼,发包人是否拖欠工程款就没有办法查清,当事人的责任就无法在判决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