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工人在工地受伤(劳务工人在工地受伤后如何补偿)
在工地干活受伤老板不管怎么办?打工者应知的工伤理赔知识
在工地受伤,包工头跑了,找谁要赔偿?
受了工伤,具体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要求赔偿前,我们又要做什么准备?
建筑工地一直是工伤的高发地段,相对应的工伤纠纷也是最多的。而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将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队引起的。
特别是遇到个人包工头,我们去申请劳动仲裁都有可能被拒绝,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往往证明不了我们和包工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更加无从谈起工伤赔偿了。
遇到这样的纠纷,我们该怎么办呢?下面我用一个实际案例,为大家做下分析。
事情经过
老朱,江西吉安人,在台州市某建筑工地做木工工作。2018年1月2日早上7:30,老朱在工地楼梯上摔下,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幸亏工友及时将他送到医院,不然老朱下半辈子可能就要在轮椅上度过了。
不过命是捡回来了,可之后的日子老朱并不好过。接下去的2年时间里,老朱断断续续接受了门诊和住院治疗,其中住院2次,分别为2018年1月2日至1月19日、2019年6月4日至6月14日,共计27天。
2021年7月16日,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老朱出具了《台州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其伤情构成劳动能力八级伤残。
2021年9月10日,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老朱的停工留薪期、护理期进行评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老朱误工期210天、护理期105天。
老朱原以为凭着这两份鉴定书,加上受伤的事实,向单位追讨工伤赔偿十拿九稳。可当老朱去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仲裁委压根就不予受理。
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老朱工作的工地,是浙江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之后这家建筑公司又将其中的木工部分,分包给了包工头老张。老张拿到这个项目,雇了老朱来工地干活。
要形成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
1.用人单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
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劳动者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4.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
在这个案例中,后面3点老朱都符合了,唯一第一点不具备。老张只是一名私人包工头,并没有注册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既然老张不具备用工资格,老张和老朱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自然就管不了这事了。
既然告不了老张,那直接告建筑公司行吗?也不行!老朱是老张雇的,工作是老张安排的,工资也是老张给的,和建筑公司更加谈不上劳动关系了。劳动仲裁委又怎么可能受理呢?
法院审理
劳动仲裁委员会不管了,法院能管吗?能!
上回过招,连当面申诉的机会都没有。这次吸取了之前的经验教训,老朱请了一位律师,决心摆开阵势要和建筑公司好好“比试比试”。
老朱的理由:
1.人是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受伤的;
2.法律禁止将建筑工程分包转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的个人施工,现在出了事,理应由具备用工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担。
为此老朱还找来工友,为他在工地上摔下楼梯作证。
建筑公司辩解:
木工工程由包工头老张承包,老朱是老张雇来的,出了事理应由老张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在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伤害的,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导致受害人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受害人有权请求最近一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简单地说,不管项目转包了多少次,由关系最近的一家有用工资质的单位来承担工伤赔偿。
举个例子,A公司承建了工程,转包给B公司,B公司转包给C公司,C公司分包给D包工头,D包工头转包给E包工头,E包工头雇佣的劳动者受了工伤,由C公司负责赔偿。
最后,一审法院判定由建筑公司承担老朱的各项工伤赔偿,合计228,802.09元。
面对巨额赔偿,建筑公司表示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建筑公司提出:
1.2018年1月份,工地上班时间为8点,老朱在七点三十分受伤,不在上班时间内,不应属于工伤;
2.老朱所说的就诊时间,和病历上记载的时间相差甚多;
3.老朱受雇于包工头老张,老张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1.有证人证实老朱是在工地楼梯上摔下来,结合老朱的门诊病历,能够明确老朱是早上8点前在项目工地受伤。建筑公司对时间和地点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
2.建筑公司将涉案的木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老张,老朱系老张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事实清楚。建筑公司违法分包导致老朱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老朱要求建筑公司参照工伤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合理,该责任承担并不要求双方具备劳动关系,其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
综上,建筑公司的主张及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汪Sir有话说
读完这个案例,让人不禁为老朱鼓掌,一边要忍受病痛的折磨,一边还要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着实不容易。不过结果是好的,讨回了近23万的工伤赔偿。
关于这起工伤纠纷,虽然不能说毫无瑕疵,但是绝对是我们学习工伤赔偿很好的案例。
首先,诉讼前要做两份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工伤鉴定,先把伤情定下来,才好谈赔偿。工伤分为10个等级,10级最轻,1级最重。
老朱被鉴定为8级工伤,是什么程度呢?比如发声及言语困难、肺段切除、小肠部分切除,五官出现一定程度的损伤等等,都属于8级工伤。
2.司法鉴定,这是为误工期和护理期进行鉴定,以便赔偿的具体计算。
经鉴定,老朱的误工期为210天、护理期为105天,这项鉴定为老朱提出索赔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其次,赔偿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康复费、伤残辅助器费用
如果单位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承担,如果单位没有买,则由单位全额承担。本案中,建筑公司需要承担老朱的医疗费47500.93元。
2.停工留薪期工资
这笔钱不管单位有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都是由单位出的。工资标准为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一般停工留薪期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延长12个月。
本案中,老朱的停工留薪期鉴定为210天。但是这里老朱有一点失误,老朱主张自己月薪8000元,但是无法提供像银行流水之类的工资付款记录来证明,最后法院依据2018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82元/天予以计算,合计停工留薪期工资38220元。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笔费用同样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单位没为员工买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依据工伤等级来确定的。
本案中,老朱被鉴定为8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工资。最后按182元/天×30天×11个月=60060元
4.伤残津贴
如果工伤鉴定为1-4级,劳动者退出工作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
月发放伤残津贴。
如果工伤鉴定为5-6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本案中,老朱的工伤没有这么严重,不享受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有没有生活护理费,有多少生活护理费,都需要劳动鉴定委员会予以鉴定,标准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有购买工伤保险,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买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老朱的护理期被鉴定为105天,最后拿到10956元。
6.住院伙食费
伙食费的标准,依据各省市《**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的伙食费为当地最低工资的35%,老朱最后拿到783元。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5-10级,劳动者提出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两项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一样,也是依据工伤等级折算成几个月工资补助给劳动者,各省标准可能会略有出入,详见《**省工伤保险条例》。
本案发生在浙江台州,按照浙江省的标准8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为7个月工资。
由于老朱无法证明工资,按用工关系终止时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1099元计算,61099元÷12月×7月=35641.08元。老朱这两笔补助金合计为71282.16元(35641.08元×2)。
8.鉴定费
工伤鉴定费,在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买,由用人单位承担。
司法鉴定费,由法院酌情处理。本案中,老朱的司法鉴定费700元,由老朱先行垫付。最后老朱承担20%,公司承担80%。
除了以上费用之外,工伤保险基金还要承担的费用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因工死亡由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如果单位没买工伤保险,这些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写在最后
过去很多农民工兄弟喜欢收现金,其实这对以后的举证很不利。比如案中的老朱,本来月薪8000元,因为收的是现金,既拿不出劳动合同,也拿不出收款记录,最后法院只能按社会平均工资为他计算赔偿。
此外,不管是全职,还是兼职,一定要用人单位为我们购买工伤保险。
工人在工地受伤工人自己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主观:
1、你和工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工人工作期间 遭受人身损害 的,你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2、赔偿数额应当在伤残等级下来之后才能确定,双方调解此事的可以不受赔偿标准限值。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 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 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约定安全自负,现炸石受伤,责任谁承担?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签了劳务合同的工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其一切安全责任由其本人负责,现炸石工作中受伤了,真的可以由他自己承担吗?
解析:
以下针对几种常见用工形式中的此类约定分别阐述之:
1、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1988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 “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无效。
2、承包人为自然人的分包(或内部承包)合同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效力如何?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均认为:有资质承包建设工程的企业,这个资质不仅是指其有实力完成一定标准的工程建设,还包括其有实力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进行处理、挽救和承担责任。“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确认为无效条款。
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此,学界的看法是发包人不应承担责任。民法学教授梁慧星发表过类似的意见,理由是:受害人是包工头的工人,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发包人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处于第三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不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发包人承担责任的。
因此针对你的提问,要看劳务合同的相对方是自然人还是单位?
如果是与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则依〈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自然人间的雇用合同,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1条,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当然,如果自己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责任在大老板还是小老板,大老板要赔钱吗,大老板和小老板没有合同
谁雇的工人谁赔钱,雇员在从事受雇佣的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后可以就赔偿的数额向肇事方追偿。如果该人身损害是由雇员自身过错引起,雇员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如果雇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全部责任,雇员与雇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视为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包工给人家,工人在工地受伤谁赔
法律主观:
1、工人在工地受伤,属于工伤; 2、应当由包工头承担,但如果包工头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将承包业务转包给包工头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 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 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建筑工人在工地摔伤后,建筑公司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建筑工人在工地摔伤后,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建筑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本人或家属也可以在事发后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病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具体待遇,可参阅《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该受伤工人与建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