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法院协助扣留工程款的期限规定
法院协助扣留工程款的期限规定一般是三年。
【拓展资料】
工程款顾名思义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实际工程造价构成,是工程顺利进展的支柱,工程款也就是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收支。对于建设单位而言,是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实际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包括应付工程款、已付、未付工程款等概念;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包括应收、已收工程款等概念。工程款按支付阶段不同通常可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
承包单位向人民法院主张工程款的,起诉的时效是3年,从知道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工程款的分类
(一)预付款,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施工准备事项包括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进度款指施工期间发包人根据工程完成情况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一种工程价款。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
(三)结算款,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竣工结算款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工程款未结算,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从对方拒绝支付工程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未经结算工程造价,承包人追索工程欠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建设工程未经结算,工程欠款数额尚未最终确定,此时承包方无法得知工程款债权受到侵害,在发包方不能举出曾向承包方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证据,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工程款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
发承包双方未对工程造价作出最终结算,不能确定工程余款,也不能对剩余工程款的履行期限作出明确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承包人可以随时要求发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
其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此之前,由于建设工程未经结算,不能确定工程余款及履行期限,承包人并未得知或者应当得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存续的问题。因此,建设工程未经结算,承包方追索工程款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应注意,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结算默认条款,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答复即视为认可其结算值的,则工程价款和工程欠款数额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都是确定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造价确定之日起两年内行使权利,否则会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工程款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三年。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得知:工程款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该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