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承包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承包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有: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标的物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法律主观:
一、 施工承包合同属于 承揽合同 吗
施工合同不是承揽合同,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法律对 建设工程合同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而承揽合同则不然,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标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因此,为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即可以是书面的亦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且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而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时责任承担者不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承揽合同中,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6、合同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不同。一般来说,建设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较大,工期较长,材料和费用在订立合同时难以准确计算,所以在结算时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计价条款。而承揽合同中的价款条款较为固定,除经双方协商变更外,一般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款计算。
7、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二、承揽合同的类型
在日常生活中,几类极为普通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
1、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定作合同。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具体要求,使用自己的材料和技术制作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4、复制合同。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与定作人提供的特定物相同的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5、测试合同。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测试,定作人接受测试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检验合同。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条件,对定作人指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定作人接受检验结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 承揽合同 的 特征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 租赁合同 、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在主体、合同标的的限定性、第三人的参与、计价条款的变动性以及合同解除条件等方面都有所区别。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怎么区分
承包合同包括承揽合同,承揽合同范围更小,更具体。首先,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其次,定作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承包合同属于什么类型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合同主体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合法且是当事人内心意愿的真实体现等。
一、工程承包合同属于什么类别?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
工程承包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除具有承揽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1.工程承包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要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约定,而且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2.工程承包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二、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的条件
工程承包合同有效的条件:
1.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2.意思表示真实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5.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方式有哪些
工程承包合同的付款方式有:
1.可以分期付款,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即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款。
2.可以按预付款,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提醒你,现实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应用,还可以用实物、劳务代替折价工程款。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系
一、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吗
承包合同不是承揽合同,两者对应的法律活动和签订的主体不同。承包合同签订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而承包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定作人和承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合同不是承揽合同,两者在签订的主体,产生的法律关系等方面不同。例如承包合同对应的主体是承包人和发包人,而承揽合同是定作人和承揽人。
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 承揽合同 和 承包合同 的区别是什么"回答如下所示:个人认为,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是承揽合同具有人身性,即未经定做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有一点就是定做人具有任意变更和解除的权利(当然,有损失的还是需要赔偿的)。在具体的事务完成之后,支付的是报酬。【注意,建筑 工程合同 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而承包合同并没用法律上确定的概念,他应该包含着承揽合同,范围更大一些。什么 土地承包 经营了,什么酒店承包经营了,当然,还有建筑工程承包这样的承揽性质的。 总之,就是包含被包含的关系。而承揽更小一些,更具有人身性。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与建工承包合同的区别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经常有人将这两种合同混为一谈,这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不利,因为这两种合同的特点决定了在其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也是不同的。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体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可见其完成工作的内容是不同的。
再有,法律规定建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承揽合同就没有这种要式条件的规定,也就是说承揽合同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
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一点与建工合同规定有所不同。建工合同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担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建工合同只象征性规定了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未果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建工合同中,法律没有赋予承包人以留置权,承包人不能扣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以实现债权。
值得一提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给以赔偿。换句话说,定作人能够以赔偿对方损失为代价随时更换定作人;但建工合同由于其合同履行的复杂和严密性,一般来说,发包人不可随意更换承包人。另外,承揽合同的民事诉讼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加工行为地的基层法院,而建工合同的一审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
综上所述,由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建工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赔偿、诉讼管辖方面都存在着差别,因此,施工方一定要首先弄清自己所要完成的是怎样的一种合同,这样才能掌握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