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名代签有效吗(合同签完了还能反悔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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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业公司设立之初,《投资协议》及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申请等文件上,李某和王某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口头委托他人代签名的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应当确认其效力,委托代理的要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了代理范围越权的或者无权代理且事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该代签合同对被代理人没有效力等等,综上所述,签合同代签在取得授权委托或者被代签人追认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是有效的,2、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经过被代签人追认了,则合同有效。

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代签的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1、如果代签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有效;

2、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经过被代签人追认了,则合同有效;

3、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没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代签的合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代签是经过被代签人委托的,则代签合同有效;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事后经过被代签人追认了,则合同有效;如没有经过委托的,则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没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签合同代签有效吗

代签合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有法律效力。通常,合同代签应符合的规定包括:要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要在委托代理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了代理范围越权的或者无权代理且事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则该代签合同对被代理人没有效力等等。

一、代签合同有效的三个条件如下:

1、代替别人签合同,应当有授权委托书;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二、代签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签合同需要注意代理人及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是否获得了合同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以及代签人处理的事项是否超出了其代理权限等。

综上所述,签合同代签在取得授权委托或者被代签人追认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是有效的。授权必须有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别人代签字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他人代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中,经常出现代签协议的情况,因此引发纠纷的案例不胜枚举。如何判断代签协议的效力?下文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2008年,张某、李某和王某作为股东签署《投资协议》,设立实业公司。其中,仅有张某亲自签署名字,李某和王某的签名由他人代签。后公司经营不善,对外负债较多。2017年,李某和王某主张《投资协议》上的签字并非自己签署,公司并未有效设立,其不是公司股东,不应承担股东的义务。

争议焦点:代签的《投资协议》是否有效?李某和王某是否为公司股东?

在实业公司设立之初,《投资协议》及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设立申请等文件上,李某和王某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口头委托他人代签名的行为并未被法律所禁止,应当确认其效力。在实业公司以张某、李某和王某三股东发起设立并经工商机关登记且已实际运作多年后,李某和王某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现仅凭该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未经股东亲笔签名而否认股东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故实业公司系有效设立的公司,李某和王某应承担股东义务。

1、实务中,代签协议是否有效,存在诸多争议。当事人在进行效力判断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协议事项是否存在长期代签名的习惯做法。若当事人之间针对相关事项,长期采用代签方式,且协议事项在长期代签事项范围内,则倾向于认定代签协议有效。

(2)协议内容是否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当事人对协议内容知情且认可的,即使协议系第三方代签,亦应认定为有效。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A.代签一方是否持有当事人的有效授权;

B.当事人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认可协议内容且已经实际履行;

C.当事人对协议内容进行追认。

2、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当事人以代签形式签署协议后,通过电话录音、微信确认、邮件确认、短信确认等方式,确认协议虽系第三人代签,但协议内容完整、有效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自愿履行协议内容。

案例一:

保险公司和张某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申字第1658号

法院观点:

根据被申请人原审提交的《户口薄》及《于都县银坑镇松山村民委员会证明》,可以认定本案五被申请人均系涉案保险事故死者张小平的法定继承人。五被申请人在起诉时均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在起诉状上签名及捺手印,且在诉讼中五被申请人中并未有人提出过异议,故即使五被申请人中存在亲属代签名的情形,亦可以认定五被申请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均系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属于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合法的民事诉讼主体。申请人关于本案为虚假诉讼的依据不足。

案例二:

刘某与贵金属公司、陈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二终字第121号

法院观点:

关于刘某与贵金属公司签订的《客户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虽然《客户协议书》中刘某的签名系由陈某代签,但贵金属公司在实盘交易账户激活前对刘某进行电话客户回访时,刘某确认其在贵金属公司开立交易账号、《客户协议书》还有开户资料是自己亲自签署的,刘某已对贵金属公司对其告知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经纪人没有对其提供代客理财,且刘某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12月19日、2013年4月8日通过其建设银行卡向陈某账户上打款70万元、35万元、180万元,共计打款285万元,并由陈某转至刘某的交易账户,该行为可以认定刘某对其在贵金属公司开户并由陈某代签名是知情并认可的。故原审法院认定《客户协议书》合法有效正确,刘某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于刘某称其在电话回访中作出的回答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亦无相应的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三:

陈某、药品公司与黄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再终字第8号

法院观点:

黄某虽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设立时,黄某在相关文件上签名是由邵某代签。对此黄某与邵某是相互认可的。除此之外,在2000年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时,黄某及邵某夫妇的签名均为他人代签,对此黄某未提出异议。之后即发生了2002年4月黄某的股权转让。从这些情况来看,仅2000年3月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工商登记材料中无邵某代签,这些代签行为是得到授权和认可的。尚不足以得出抗诉意见所称“既然二审认可了2002年之前一系列代签行为的效力,则对2002年代签行为也应进行认可”。况且就经营范围变更与股权转让相比,性质和重要性完全不同,在黄某不追认的情况下,不能推论出代签名成立。另,黄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私人印鉴可能会留存公司使用。综上,要将盖章并有人代签名认定为黄某的行为习惯依据还不充分。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案中,申诉人无证据显示当时召开过股东会,更没有会议记录。黄某在股东会决议上加盖私人印鉴并代签名仅限于2000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尚未形成一种习惯。且申诉人无法解释,如果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已加盖了私人印鉴又不亲自签名的问题。申诉人也不能举证证明代签的具体人员,以及是否经过授权。在此情况下,不能依此认定双方的转让关系成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主观:

有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签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非本人签字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非本人签字是否有法律效力需要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代签人是在被授权之后签字,也就是代签人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本人签字的,或者是本人明知道代签人利用自己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而没有作出否认表示的,签字是有效的,合同也会有法律效力;

2、如果代签人是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者是在代理权终止后的情况下代替本人签字的,经过本人的追认之后,此代理签字的行为是有效的,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3、如果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则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要件:

1、主体合格。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即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一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合同非本人签字,如果本人事后追认的,该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追认,则该合同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代签字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签字人有表见代理的情节,则合同还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上面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有效吗?请问

如果合同上面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合同无效,除非本人授权代理人。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本人签订才有效的,但是如果一方明确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署的话,代理人签字就视为是本人签订的也是有效的。如果是未满18周岁的话,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在不侵害孩子的利益的情况下,代孩子签署的协议也都是有效的。

【个人建议】

非本人签字合同,如果是收养、离婚、遗赠等牵涉到人身性质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除此之外的其他合同,效力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判定。

1、如果代签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代签合同,此时的代签行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如果代签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委托,私自以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话合同的效力依法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引发的效力待定;

3、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本人的追认行为,本人追认的,合同对本人产生效力,本人没有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合同对本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这时的合同并没有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代签合同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视情况而定。

1.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授权就代签,属于无权代理,代签合同无效,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代签行为人都要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但对方如果有理由认为代签合同的人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如果代签行为有合法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其代签行为有效。

一、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

代签合同的是否具有法律含蔽效力视情况而定。

1.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授权就代签,属于无权代理,代签合同无效,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代签行为人都要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但对方如果有理由认为代签合同的人有代理权而与其签订合同的,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如果代签行为有合法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其代签行为有效。

二、代签合同有什么责任

1.代签人在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下,代替当事人所签订合同是可以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归属于当事人,代签人不承担责任;

2.如果代签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三、代签合同签谁的名字

代签合同一般签被代理人的名字。代签字必须经过授权,如有合法委托书或者有法定代理权,委托书需要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如果没有代理权限,签谁的名字都没有效力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悔老燃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碧虚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口头委托他人代签合同,那么合同是否具有法律

委托他人代签合同,是可以的。委托形式有口头委托和书面委托。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口头委托他人代签合同,这种情况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认可,就没有问题。如果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就要涉及到如何证明委托权限的问题,因而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通常情况下,授权委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这样更加方便。

法律条文参考: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

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

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

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

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别人代签有效吗

合同别人代签有效。

1、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2、当事人授权第三人代签的、或当事人虽不知情但事后仍对该合同进行追认的,代签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代签合同是指由他人代替当事人进行签署合同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代签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首先,代签人必须具备代理权,并且代签行为必须符合代理权的范围和限制。其次,被代签的当事人必须事先授权代签人进行代签操作。如果代签合同符合以上要求,那么它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如果代签合同违反了上述要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此外,代签人在代签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有违法行为或违背当事人意愿,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代签合同时应慎重选择代签人,并明确代签行为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相关责任的履行。

综上所述,代签人在代签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有违法行为或违背当事人意愿,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事人在选择代签人时应慎重,并明确代签行为的范围和限制,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相关责任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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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完合同才知道被骗了怎么办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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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签(合同代签有法律效力吗)

1.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授权就代签,属于无权代理,代签合同无效,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代签行为人都要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1.如果没有得到当事人授权就代签,属于无权代理,代签合同无效,无论出现什么情况,代签行为人都要对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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