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法律规定(关于资金占用费6%的法律规定)
子公司自有资金无偿借给集团公司使用是否要提取资金占用费
子公司自有资金无偿借给集团公司使用是否要提取资金占用费
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不支付合理的占用费,实际上就是大股东违规占用资金。
全资子公司就不存在这种情况。
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出借其他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要不要国资部门同意并批覆。
要啊,得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啊,任何企业和商家不可以以盈利为目的开发占用国家土地资源,必须征得国资部门下达的批覆档案和同意才可以收取资金占用土地费。国家是依法治国,以德为主的法治国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法可依。
商家无故拒交租金,多次催款未果后,我公司发函要求收取资金占用费合法吗?
建议你直接说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成了,“资金占用费”也只是个名义,法律上没有这个名目,法律支援按照贷款利息收取违约金。
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覆》:“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企业买房,向总公司借款100,每年按5%年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怎样做会计处理?
借款 时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短期借款 100万
付息时 借:财务费用 5万
贷:银行存款 5万
还款时 借:短期借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付利息,要有合法票据,如果没有,不能税前列支
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是否可以短时间占用子公司的资金
您好,股东不可随意使用公司的资金,股东出资给公司,出资金额已经成为公司的资金,股东和成立的公司,在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如果被认定为挪用,再符合数额标准的,很可能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存在较多这样的情形,一般而言,民企更容易出现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常有三种形式:无偿借用、在经营往来中迟迟拖欠应付款项、让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借款提供担保。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
子公司虽然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要由母公司决定。但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全资子公司借给总公司钱年末是否提坏帐?
会计核算上可以计提坏账准备,但不经税务部门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采购装置用招标吗?
法定招标范围与是否上市公司无关。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专案包括专案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装置、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专案;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专案;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专案。 ”
上市公司能直接把募集资金给子公司用么?
可以。募集资金的是为了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投入到某些特定专案或领域。补充企业发展资金。收购某些专案或资产。等等。不得擅改募投方向。超募部分也要提交计划及使用说明。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储存制度。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储存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后,资金占用费是多少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可参照:
1、《最高法释出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2、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建议采取6%,一般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低于6%。这还是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我单位母公司注册资金3190万元,有三个子公司,总资金超过50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注册集团公司,请高手指
集团公司要求母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不少于5家子公司,集团注册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
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企业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能在税前列支
资金占用费(无论是否来自关联方)在新准则下都受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对于一般工商企业而言,应当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报表上并入营业收入反映)。根据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对于资金占用费中属于公允的部分,可计入当期营业收入;超过公允交易对价的部分,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这里“公允交易”的判断标准,个人认为应当使用银行贷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其过去的信用记录、目前的财务状况等综合判断风险水平后确定的利率。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因而被认定为不公允的部分,属于从控股股东处收取的,应计入资本公积处理;从其他方面收取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处理。
资金占用费受现行法律保护吗
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为利息赔偿性质的,约定的资金占用费的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此内容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内容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扩展资料:
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
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
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 (或减) 记“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资金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在会计中用什么科目,怎样处理。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靠收取资金占用费削减财务费用进而支撑利润的大有人在,在2001年报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但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部分公司的这种会计处理方式显失公允。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
去年12月21日财政部出台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资金占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同时规定“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值得注意的是,财政部的规定中强调了“存款利率”这一计算标准,即资金占用费按低于或等于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是公允的,而超过这一基准的则是非公允价格,不能在当期利润中体现,只能在资本公积中反映。
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
那么从2001年报反映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是否按相关规定对帐务进行调整了呢?遗憾的是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严格执行的寥寥无几,巨额资金使用费仍旧是某些公司扭亏为盈的法宝。如某家电企业按照月利率4.875‰向集团公司拆放了超过10亿元的短期资金,并将收取的6068万元全部冲减财务费用。没有这笔钱,该公司可能已步入亏损之列。4.875‰的月利折合成年率约5.85%,恰好为2001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水平。实际上按类似收益水平制定资金占用费收取标准并冲减财务费用的绝不在少数,在年报中也罕有对其是否合规的解释。而公司虽然明确表示是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集团公司资金占用费,但它认为其处理方式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所以未作帐务调整。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
“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虽一字之差,上市公司的利润却可能发生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差别。2002年2月21日人民银行调息前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而存款利率仅为2.25%,这就意味着2.25%应该是会计制度上认可的收取资金占用费时可计入利润的上限!
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应计利息_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_存货占用资金计算公式
2001年报中关于资金占用费收取的处理是否应遵照财政部的规定进行帐务调整?据记者观察,目前还没有一家公司因此而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部分会计师也表示,规定的生效日是2001年12月21日,因此对于此前发生的资金行为不用追溯。但相反的观点则认为,一般公司的资金占用费都是在年底清算,因此按照收付实现制,应该遵守有关规定。
此外,财政部目前只规定了对关联方资金占用费收取的会计处理,那么向非关联方“贷款”是否该遵照这一标准呢?以首创股份为例,2001年它分别以6.435%、8%和14%的高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共计达1298万元,同样全部抵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