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耽误工程索赔(疫情工程索赔示范)
疫情期间停工索赔
法律分析: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受疫情影响工程不能开工的,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索赔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22年二建新冠疫情导致的工期为什么不能索赔
22年二建新冠疫情导致的工期可以索赔的。
在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因新冠肺炎疫情致使工期延误,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和时限向发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避免丧失主张免责的权利。
2、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施工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3、收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费用增加的证据材料,如政府要求延期开工或准许复工的文件通知、工期延误期间的人员考勤、费用开支等材料,做好承担举证责任的准备。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疫情原因延期交房有违约金赔偿吗?
因疫情原因延期交房没有违约金赔偿。
如果开发商确因新冠疫情影响而延期交房,开发商就不承担责任责任,业主也不能以此为由向开发商索赔;如果是但若开发商因自身不符合条件,或在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交房等情况导致迟延交付的,或者是开发商疫情都解除后,因管理、施工单位等原因造成延期交房的,买受人可向开发商索赔。
房屋延期交房处理方法:
1、审查相关证明材料。交房时,购房者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办理了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即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为避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在房屋实际尚未达到入住条件时,即通知购房者入住。购房者在实际验收房屋时,应当注意水、电、气是否开通,是否达到基本入住条件,规划是否被擅自更改,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综合验收备案证明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等材料。否则,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该房屋,由此所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2、不可抗力非全免责,如延期交房非开发商的原因,但并不必然免除赔偿责任。开发商对延期交房的解释多种多样,如恶劣天气、小区设计变更等,从而以非开发商原因为由而拒绝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之一,因此疫情期间延期交房属于免责情形,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违约,因此不会有赔偿。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交付,开放商延期交付怎么赔偿?
因疫情影响,开发商延迟交房不需要赔偿,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员流动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导致施工人力短缺、工期延误的,或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于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无法按时运输到施工现场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也应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定。
法律分析
因疫情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交付,开发商可在相应的延误期内免责。但开发商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减轻业主的损失,因其未及时通知购房者而导致损失扩大,购房者可以主张进行赔偿。开发商因疫情原因导致的不能按期交付,应提供相应的影响交付的相关证据,例如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的相关文件、企业停工通知、施工人员因确诊或疑似肺炎隔离的相关医院证明,供应方无法按时供货等情况证明。还有,延迟交付的时间一定要合理,需要按实际情况开考虑,不能说延迟复工一月,延期交付一年,这样是不合理的。购房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但合同中“逾期交付责任”有一个免责条款,那就是“不可抗力”。很显然,此次疫情就是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疫情耽误的工期怎么解决
法律分析:1、工期延误,因政府采取停工等防疫措施直接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因施工人员返岗延迟等疫情相关原因将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取得建设/监理单位签证。2、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和工期延误相关损失,如停工期间工资、后期赶工费用等,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协商合理分担。3、慎重提出解除合同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查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