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担保人未签催款通知书过了时效期有责任吗
法律主观:
现实生活中我们不管是找银行借款还是找其他人借款,很多时候出借人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可能是物保也可能是人保,而一旦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就会向其和保证人送达催款通知书。魏某、陈某、高某、B公司、C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4月6日,A公司向简某发出一份归还借款通知单,记载(摘要):本案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2月15日,经多次催讨仍未归还所欠本金及部分利息,现通知简某在收到本通知一个月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所有约定按双方签订借条上的约定履行。简某在该催收单上借款人一栏签字,魏某、陈某、高某、B公司及其股东赵某和李某、C公司在催收单上担保人一栏签名、盖印。法官释法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而承担保证责任与否的核心在于,该签字盖章的行为是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问题的批复》,原则上不得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在严格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要求的担保合同成立要件的情形下,方可认定保证合同成立。依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同时应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素。本案A公司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发出的《归还借款通知单》上,虽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签名盖印,但由于该《归还借款通知单》明确载明:“所有约定按双方签订借条上的约定履行”,因此,《归还借款通知单》约定保证人的责任也是承担原借条约定的责任,不是形成新的保证合同。另外,同样是在逾期催款通知上的签字盖章,对保证人和借款人,应当分别对待,认定是否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新的保证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对保证责任的规定则有不同,体现出对借款人和保证人保护上的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必须履行吗
必须履行。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是合法有效的文件,债务人在收到通知后通常需要履行其中规定的要求,债务人仔细阅读通知书,并遵守其中规定的偿还或履行要求。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是债权人提前通知债务人其借款或债务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偿还或履行的文件,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是为了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借款或履行债务,内容和要求因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而有所不同。
履行第三方到期债权通知书需要院长签发吗
需要。
第三人到期履行债务通知书意思是债权被法院限制,第三人要向法院履行义务,不得再向其债权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