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工程认价(工程认价确认书)
工程认质认价由谁组织
基建处造价管理科。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认质认价条款及工程管理规范由基建处造价管理科组织实施。认质认价小组成员由基建处相关科室科以上干部、项目组成员等人员组成,以实现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管有效,成本控制合理节约。
建设工程以认价单还是实际价单为准
按照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不符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如发现不符是否提出答疑取决于其投标策略。结算以实际工程量为准。2、实际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常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约定“投标人不提出答疑则认为工程量清单是准确的”以此规避责任。如没有类似免责约定,则应当按照上述第1条执行价款调整。3、无论有没有第2条免责约定,如施工时期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招标施工图纸不符时,均应执行价款调整。4、即使有类似免责规定且施工期图纸和招标图纸一致,也可以详细测算施工成本费用等,以此证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含额外的工作内容,并在业主召开的协调会中据理力争。
什么是认质认价?
认质认价指的是甲方对同意使用材料的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且可以接受的价格一种确认。认质认价单就是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质量及价格的确认。认质认价工作对于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来说非常重要。
通过工程建筑中的材料的认质认价,能够很好地了解到工程建筑中的材料的好坏,能够很好地避免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工程建筑材料应用到施工建设当中去。具体的来说是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建筑材料进行核实,确保其中的相关项目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施工材料进行质量价格的认证。
工程设备变更型号需要认价吗
工程设备变更型号根据合同认价。《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了很多情形下的变更,但都是由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合理的建议,却并没有权利直接变更。如果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建设单位同意变更或者建设单位主动提出变更,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按照变更估价三原则重新确认价格。但如果建设单位不同意变更材料价格,施工单位强行在工程中使用了价格更高的材料,由于这种行为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所以不能够按照新的价格来办理竣工结算。
施工阶段进行工程造价控制?
发包人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施工阶段就是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实施阶段,这个阶段发包方作为五方责任主体之一,履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对施工合同管理的职责。这个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1)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尤其是基坑支护、高支模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控制专项措施费。(2)严格控制设计变更,严格审签经济技术签证,签证必须做到“定性定量”,所谓定性就是事实是否存在,所谓定量就是对其进行量化。(3)严格审查基础等隐蔽部位的隐蔽记录资料,及时完善签字手续。(4)凡合同约定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及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的认质认价程序、方法及时做好认质认价。(5)严格审签工程形象进度,为竣工结算阶段材料价格及人工费调整提供依据,严格进度款的支付。(6)按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及时处理索赔事件,尽量避免反索赔。承包人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主体,这期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以控制施工成本为主要目标。这一阶段盈利空间已经很小,但浪费空间却很大,所以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制,主要是做好施工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多年来施工现场的管理基本都是粗放式的管理,至今也有很多承包商缺乏对工程成本控制的理念和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对这一阶段存在的“清单综合单价不变”风险、市场材料涨价跌价风险、进度对成本的影响风险、资金投入风险等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应对措施。对业主无书面资料而仅仅口头提出的变更风险、业主要求采购的主要品牌价格与投标报价材料价格价差风险、业主或监理对工程某方面(如:材料规格颜色变化、土石方运输距离变化、材料认质认价等)口头承诺在竣工结算时再处理的风险等更是严重认识不足,毫无风险防范意识。竣工结算的造价控制竣工结算的造价控制主要包含竣工资料收集整理、竣工结算计量计价及配合竣工结算审计等。这一阶段是工程实施总结性的阶段,是体现发承包双方经济利益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发、双方应站在各自不同的角度对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如设计变更、经济技术签证、隐蔽记录、索赔、材料认质认价等)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应详尽分析并理清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等经济技术资料与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的关系。
工程甲方认价的法律规定
首先,你的实际价是怎么得来的,实际价应该参照暂定价认价程序来确认。经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以及审计单位)共同确认的价格可以直接进入决算。我认为决算总价=中标价-中标价中的暂定价+认定后的实际价。这种方法仅适用于平均下浮的报价,如果投标单位采用的是不平衡报价可以采用决算价=中标价-发标时的暂定价*下浮率+认定后的实际价。当然甲方还可以采取其他方案。还有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希望对你有用和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