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结算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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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合和承揽合同的区别1 、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1 、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5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部

法律主观:

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变更的通常情况

1. 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2. 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 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4. 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常见的几种承揽合同

1 、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如服装店为人缝制衣服;装裱人为人裱字画。

2 、定作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原材料,为定作人制作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木器厂用自备材料为定作人制作家具。

3 、修理合同即承揽人为定作人修复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为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修理中所需要的机件、配件可由承揽人提供,也可由定作人提供。

4 、复制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一个或数个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如承揽人为文物部门复制文物,制成复制品用于展览。

5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6 、检验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1 、合同的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 建设工程合同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2 、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部分类不动产物。

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3 、 合同订立方式 不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承揽合同在订立时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即可成立,即可以是书面形式,亦可以是口头形式。实务中,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多采用口头形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很多合同条款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甚至规章都规定好了的。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以及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现在已广泛应用到建筑工程领域。

4 、合同解除条件不同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

5 、违约救济方式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 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

6 、定义不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在《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一章最后第 287 条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 适用承揽合同 的有关规定。”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将建设工程合同归入承揽合同的大类,说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合同完整而全面的得到履行是订立合同时双方都期望达到的完美状态,但现实生活是复杂的,在合同因为各种复杂条件的产生而不适合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时,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中达咨询招投标老师为你解答以供参考。

施工阶段进行工程变更,构成的原因复杂,规律性较差,有些工程的工程变更费用要高于原合同金额很多,业主与承包人因工程变更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工程成本的控制难度增大。由此可见确实有效的进行工程变更管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及进度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内容,同时工程变更管理程序也成为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如何建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正确理解建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的目的建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2 明确工程变更管理程序适用范围工程变更管理程序适用于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和不影响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3 明确工程变更管理程序执行过程中的职责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包人等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贯彻执行管理程序。4 确立工程变更管理程序的执行原则1)逐级审批原则:建设单位对工程变更管理应实行逐级审批,各级人员依据管理程序、权限对变更提出的建议、方案等逐级审批。2)及时性原则: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部门对工程变更指示原则上应在变更实施前填写申请上报批准,对现场特急事件可先口头请示,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在变更实施后几个工作日内监理单位要补办变更申请。3)完工计量确认原则:当工程变更指示涉及的工作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职责部门和监理单位的工程师进行完工确认,对隐蔽工程,原则上应携同造价咨询部门的造价工程师共同现场见证或事后一周内提供影像、记录等资料于造价工程师,对于未能参与现场见证的部分,造价工程师应对事后提交的备查完工计量确认资料进行明确。4)一单一算原则:原则上一个工程变更指示单应编制一份工程变更预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若变更指示单为不影响造价的签证或记录等,不需要编制预算书。5)一月一清原则:每月月初,监理单位应就截止上月25日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进行编制工程预算及编制预算汇总表,并报送建设单位工程成本控制部门备案。6)原件结算原则:工程变更的结算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无原件,由承包人在复印件上加盖承包人公章并由承包人对复印的有效性承担责任。7)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工程变更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5 工程变更控制审批权限为了能够使工程变更的控制不影响整个项目的实施,可对工程变更控制设置审批权限。例如工程部经理可对每次工程变更指示申请估算费用在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直接审批等。此部分建设单位可根据组织机构来设置审批权限。6 工程变更管理程序6.1 工程变更内容6.1.1 设计变更1)设计单位发现设计图纸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由设计单位提出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2)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发现设计错误、遗漏和完善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等情况,由建设单位提出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活动中发现设计存在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情况,由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4)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情况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6.1.2 现场签证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外的或取消合同内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等;4)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6.2 工程变更一般办理流程1)所有工程变更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提出方的书面申请统一填写建设单位规定的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进行工程变更内部申请。2)监理工程师将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提交给建设单位相关职责部门,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建设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申请表中监理工程师提交的费用估算进行评估后,由建设单位各级领导根据审批权限逐级签批,申请表获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指示。3)当工程变更指示涉及的工作内容完成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承包人、建设单位相关职责部门进行计量确认,同时通知造价审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审计部门,由监理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并提交给建设单位职责部门进行确认。4)监理单位应根据每单完工确认表编制工程变更预算书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成本控制部门。6.3 工程变更表格填列等要求1)建设单位自行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由建设单位职责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再提交给监理单位。2)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工程变更指示、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统一进行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各方都应设置关于工程变更事宜文件的往来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文件时要求对方签收,接收方不得拒签。3)建设单位各部门经理负责审批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若涉及到部门外的职责,需相关部门会签。4)工程变更指示的内容须与获批准的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的内容一致,承包人依据工程变更指示执行。5)监理工程师协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6)现场签证内容完工后,填写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时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数等。原则上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7)所有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都需由总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建设单位相应职责部门经理签字核准后,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及承包人公章方为有效,原则上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的内容应保持与相应工程变更指示范围一致。8)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未做工作内容,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要及时跟踪、落实,并与承包人形成书面记录,及时发出工程变更指示,防止漏报或错报。9)建设单位各级领导根据审批权限进行签批确认审批完毕。10)对于合同明确规定需确认结算单价的,单价应包括管理费、利润、税金等。11)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费用估算应包括所有取费、税金等。12)监理工程师填写变更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所附附件等应详细、明了。13)监理工程师填写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前可就合同理解、描述等方面征求建设单位及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的意见。14)监理、建设单位职责部门应对签证单上签订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15)工程变更预算书的格式要求。关于工程变更指示预算书:预算书封面上应包括工程名称、合同编号、工程变更指示编号、完工确认表编号,附工程变更指示原件、工程变更指示完工确认表原件、与工程变更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如有供参考)、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相关费用计取的费率,合同缺项时应附综合单价分析表、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6.4 工程变更办理时间的规定1)一般的工程变更指示申请表,应在建设单位完成签批后(包括口头批准),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按收到的工程变更指示执行。2)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在工程变更指示内容完成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完工计量确认,并填制完工确认表。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下文是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成本,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属设施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线外工程等)及独立大桥、特大桥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费用变化的变更项目。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原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加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并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账,严格按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造价。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相关部门(国土、水利、铁路、电力、电讯、军事、林业、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变更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达指令性变更。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经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领导小组审查后,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

第八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及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设计变更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审批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提出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2、一般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提出变更申请,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3、工程量清单修正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九条 设计变更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擅自实施后再申报设计变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表(附表1);

2、现场影像资料、原设计方案和拟变更设计方案、变更前后工程数量和费用对比计算资料、建设单位专家现场咨询纪要、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3、地方政府提出的变更设计,同时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省公路管理局上报变更费用时,填写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汇总表(附表2)和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设计变更费用明细表(附表3),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批复概算、预算复印件;

2、项目招标文件;

3、建设单位变更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4、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会议纪要;

5、变更设计施工图文件及其预算;

6、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清单变化对比表;

7、隧道围岩支护类型变更的应附地质描述资料、围岩力学性质、地质超前预报、专家论证纪要等资料。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修正报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涉及项目的招标文件;

2、涉及项目的附工程量清单的合同协议书;

3、若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中存在原合同协议中无单价细目,应依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单价,并提交相关单价确定使用的基础资料;

4、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表中应有编制、复核人员签字,并附项目办、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方签认的签名表;

5、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结果的审核意见;

6、工程量清单变更复核成果电子版数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组织参建单位复核设计图纸,及时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合同工程量清单复核,确保不因工程设计变更影响整体进度。工程量清单的复核工作须在招标结束后或施工图预算批复6个月之内完成,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最迟在交工验收后6个月之内上报,延期不予受理,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设计变更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重大、较大设计变更以及一般设计变更中连续长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计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小桥、涵洞结构形式和数量的变化;防护及排水形式的断面形式、结构以及数量的变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在100万元以上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完成审查后要及时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方案审批或审查上报工作。其他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将方案和费用变化一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第十五条 经审查设计变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设计变更文件变更依据不充分,或设计变更文件达不到设计深度,退回项目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申报。

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单价确定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变更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确定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采用已批准预算单价或者根据招标时材料单价、取费标准编制的分析单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确定。

4、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的合同单价,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清单中的不平衡报价在合同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予以修正和调整,否则省公路管理局在审核时,以该项目已批准预算单价或分析单价为控制价,按招标时的下浮系数下浮后直接确定,确保设计变更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 路基土石方、取(弃)土场、自采材料料场发生变化的设计变更,变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设计变更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随时对所有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半年将汇总情况(附件4)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据情况对设计变更台帐管理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建设单位及项目办台账建档是否健全和规范,对已批复设计变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现场抽查已批复设计变更工程质量、进度、数量和安全的实施情况,形成督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的设计变更根据变更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运输厅或省公路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组专家赴现场进行详细勘察,确定工程规模。签订合同要明确双方责任,变更资金专款专用,对工程质量严格监督管理,工程实施后必须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政策、物价因素影响的超概(预算)项目,各建设单位要从严控制、分析原因、分类汇总,做好调整概算的报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各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加强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和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测验收,做好设计变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设计变更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确保设计变更工程顺利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交工验收,变更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扣罚适当比例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时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一情节严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誉评价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意见后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优化设计,提倡完善设计,限制新增工程。对于优化设计类设计变更行为,经交工验收后,认定合理可靠,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同等技术标准及服务水平情况下显著降低工程造价,项目建设单位可提出奖励建议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对优化设计者予以节约资金的2%~5%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颁发的相关办法废止。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省公路工程定额管理站:

《甘肃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7年2月15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自2017年7月1日起,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权限内的公路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工作将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理服务平台”模块办理。发布之日至2017年6月30日做为本《办法》与《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甘交办〔2014〕4号)的过渡期。过渡期间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已完成交工验收的公路工程项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限期受理、集中处理、限时办结”的原则将遗留设计变更报批完毕。过渡期结束后,省厅将不再受理已交工验收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并将关闭“服务平台”中的相关审批窗口。

2.已完成招标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在不违反原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单位签订补充合同,以适应本《办法》。

3.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开展招标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将本办法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的相关条款中载明。

省交通运输厅将采用“两随机、一公开”的办法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督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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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由交通部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并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也找了一会,基本上是收费的文件,以下给你找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希望对你有参考价值!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四)对于设计变更费用增加超过500万元(相对于原设计概预算)的,应当提供省交通集团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咨询意见等有效文件。省交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通知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应当由公路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文件应当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内容主要包括:(一)概述: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等)、设计变更理由、原设计方案及概预算(设计变更新增工程除外)、附件(原设计图、主要数量及工程概预算文件);(二)设计变更文件:采用的技术标准、设计变更工程方案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概预算,与原设计方案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概预算对比分析情况等。为便于设计变更费用的对比分析,设计变更概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一般情况下应当与设计变更前审查审批的概预算保持一致。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对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审查。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经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审查确认后按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其中需交通部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厅组织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需省交通厅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查并提出设计变更造价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批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上报设计变更请示。上报设计变更文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条件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设计变更台账管理制度,省交通厅对管理台账可随时进行检查。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按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的规定,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含造价)管理台账,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年6月、12月份编写在建项目设计变更(含造价)自检报告,编制公路工程造价台账表和设计变更情况统计表,并将汇总情况上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配合造价管理机构做好设计变更(含造价)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进行核定。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变更工程费用的结算,一般不得超过核定的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第二十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由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竣工决算。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工程竣工决算。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整体肢解、化整为零并规避审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的,应当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责令其停业整顿,报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六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或其他相关企业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并报省交通厅备案,抄送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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