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许可证申请报告范文(停车场建设申请报告范文)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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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施工总包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年 月 日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资金保函或证明其它资料审查意见(发证机关盖章)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项目开工报告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分析: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沿用已久的一种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制度,现在,很多建设项目逐渐转变为施工许可制度。二者只要其一,不得重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部门规定无效;施工许可证申请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的模板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表一 工程简要说明

建设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领 证 人

工 程 名 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 万元;其中外币(币种 ) 万元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合同开工日期 合同竣工日期

施工总包单位 施工分包单位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

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

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资金保函或证明

其它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 审查人: 年 月 日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2.哪些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一、 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二、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3.简述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一、工程招标审核备案  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招标资料,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交的招标资料包括:

1、发改局的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文(国土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基底红线图;

4、开平市建设工程项目编号登记表;

5、开平市建设工程交易(招标)备案表;

6、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7、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工程量清单、最高报价备案;

8、资金证明文件;

9、建设项目监理合同;

10、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1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

12、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

13、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函;

14、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书;

1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法人证明书、委托书;

16、招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

17、外来企业备案表。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的媒体及市交易中心信息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材料。自出售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资料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土建、设备购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四十五日,技术较简单的项目不得少于三十日,其他项目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六、开标前工程项目现场捡查

七、抽取评标专家

在开标前两小时内,在相应专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专业职称)参与评标。

八、开标

1、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投标人、评标人员、参加开标人员签到;

2、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签收投标文件;

3、由评委检查投标文件封口密封情况;

4、依次对技术标书和辅助标书进行评审;

5、商务标书评审;

6、由评委根据招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中标人。

九、对评标结果在市交易中心信息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十、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忻州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投标人。

十一、招标投标报告

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交一份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十二、招投标的全过程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操作

十三、纪委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督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接受委托并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发包人为此向承包人支付价款。

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承揽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不能是公民,建设人只能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建人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资格的法人。

(2)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大型的不动产项目,即基本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规模大和技术要求高等特点。

你好,能给我发个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申请书(压力管道GC3)的范例吗

给你找一个,给个地址吧。

你按这个说明填写就可以: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申请。

2 封面

2.1 编号:申请书编号,由受理批准单位在受理后填写,编号方法同其许可证编号方法相同,但顺序号按实际顺序编排,可与许可证编号不一致,另外年份采用同意受理时的年份。

2.2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并盖单位公章,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发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3 设备种类:填写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申请多种设备种类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申请时,应当按不同设备种类分开填写。

2.4施工类别:按安装、改造、维修分别填写。

2.5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向主管部门(如果存在)或者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时的日期。一般情况下,申请日期与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的日期,不应当超过1个月,以便保持最新的信息。

2.6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填写“首次”,复查填写“第一次复查”、“第二次复查”等。

3 第1页

3.1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许可相一致的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 所在国: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目前只有境内企业,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 所在省(市、区):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如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 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 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

3.1.7 组织机构代码及所在地区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除申请单位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无法填写,可以不填写);所在地区代码按照GB/T2260-1999的规定填写(即当地身份证号码的前6位数字)。

3.1.8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3.1.9 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应的邮政编码。

3.1.10 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有效电话。

3.1.11 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传真电话。

3.1.12 电子邮箱:填写申请单位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最好在有关网站上注册一个(本申请书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均同此)。

3.1.13互联网网址:填写企业互联网网址。如果没有,可以不填此栏。

3.1.14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

3.1.15所属行业:对目前还存在的行业系统或者某行业集团的,可填行业或者集团名称,如铁路、石化、石油、电力等;对已经打乱行业界限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则可不填此栏。

3.1.16 批准成立机关:填写首先批准设立的政府部门;如果企业自行设立,除工商外,再没有其他政府部门,如有上一级公司,可写上一级所属的公司,如没有上一级公司等,可以不填。

3.1.17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如某某市工商局、某某县工商局等。

3.1.18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注册号。

3.1.19 成立日期:填写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成立,使其具有合法地位的时间。

3.1.20 开始工作日期:填写批准申请许可或者批准试制的工作日期。首次申请,可不填写。

3.1.21 固定资产: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3.1.22 注册资金:填写在工商注册的资金。

3.1.23 管理者代表: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管理企业的人员姓名,如厂长的姓名等。如法定代表人与此代表是一人,也必须填写。

3.1.24 管理者代表职位:填写管理者代表的职位,如厂长等。

3.1.25 质量保证负责人:填写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3.1.26 总人数: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所有企业人员数。

3.1.27 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许可、工商注册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的认证、批准,如ISO等。

3.1.27.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ISO9001等。

3.1.27.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

3.1.27.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

3.1.27.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2 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代理许可申请单位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没有约请代理机构的可不填写。

3.2.1 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 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

4 第2页

4.1 申请许可类别

填写申请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类别。

4.1.1 类别(类型):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类别,具体类别及以下条款的级别、品种(型式)、参数(型号)见相关的规定,也可参考《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的附录1。

4.1.2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长输管道的安装,可填写“GA”。

4.1.3 品种(型式):填写申请许可设备产品的品种(型式),具体品种(型式)见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4 参数(型号):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型号或者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型号或者参数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5 代表设备(限制范围、典型设备):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许可的设备有限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设备,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其代表或者典型设备。

4.1.6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可标注复查前原有的情况,即在此栏内标注“○”,新申请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项可不填写。

4.1.7 新申请许可:新申请或者原有不包括此类的,即在此栏内标注“√”。如果复查,原有的项目仍然保留,则在此栏也应当标注“√”。

4.1.8 备注: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则可以不填写。

4.2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表明申请人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

4.2.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单位的法人代表,同3.1.8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2.2 职务:填写法定代表人在单位中的具体职位,如董事长、厂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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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有单位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没有任何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单位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单位公章。

5.1.1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字。

5.1.2 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允许用专用章代替。

5.2受理机关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许可审查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不受理);“不同意下列种类、级别、品种的受理(指部分受理),在此栏内要注明清楚。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因此,要在此栏内注明不受理通知书的编号。

5.2.1经办人:由具体负责承办受理人员签字。

5.2.2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决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为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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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近几年施工数量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数量,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 数量合计: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总的施工台数。

6.1.2 产值: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施工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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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近几年施工典型设备情况(不含压力管道)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设备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如一页不够,可增加页数。

7.1.1工程项目:按施工时的项目名称填写,一般与合同一致。

7.1.2 竣工日期:填写工程竣工的日期,按年月日填写(以下日期填写要求相同)。

7.1.3 级别:同4.1.2。

7.1.4 品种(型式):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品种(型式),应该与4.1.3一致,作为在许可审查时的安装改造维修历史依据。

7.1.5 型号(参数):填写实际施工的设备产品型号(参数),应该与4.1.4一致,如果没有,则可以不填写。

7.1.6 设备名称:按设备的实际名称填写。

7.1.7 数量:填写安装改造维修的设备数量,以台计。

7.1.8 使用单位:填写设备的使用(建设)单位。

7.1.9 监检单位:填写负责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监督检验改造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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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许可有效期内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施工典型压力管道情况,复查时为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的施工情况。

8.1.1 工程项目:同7.1.1。

8.1.2 竣工日期:同7.1.2。

8.1.3 类别:按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填写。

8.1.4 级别:同4.1.2。

8.1.5 参数

安装施工填写设计参数,改造和维修时可以填写允许运行的参数。

8.1.5.1 压力:填写设计或者运行压力。

8.1.5.2 温度: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温度。

8.1.5.3 介质:填写设计或者运行的介质。

8.1.6 直径:填写主管道的公称直径。

8.1.7 主要材质:填写主管道的主要实际材料牌号。

8.1.8 数量:填写同类别、级别管道的施工长度。

8.1.9 使用单位:同7.1.8。

8.1.10 监检单位:同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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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申请单位资源

填写与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相关的基本资源情况。

9.1.1 占地面积:填写与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关的企业办公、生产等占地面积。

9.1.2 厂房面积:填写与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关的厂房建筑面积。

9.1.3 曝光室面积:填写用于进行射线无损检测的独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房间面积。

9.1.4 设计人员数:具有设计能力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设立了专门的设计机构,填写其中的具有设计能力的设计人员。

9.1.5 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数:填写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资格的作业人员的总数,没有资格规定的可以不填写。

9.1.6 检查人员数:填写在生产各个工序中专门从事检查工作的人员数。

9.1.7 无损检测人员数:填写具有无损检测资格的从事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数。

9.1.8 焊接人员数:填写具有焊接资格的从事焊接工作人员数。

9.1.9 电气工程师人员数:按有关规定,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有一定数量电气工程师的,该栏填写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数量。

9.1.10 机械工程师人员数:按有关规定,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有一定数量机械工程师的,该栏填写具有工程师职称的人员数量。

9.1.11 其他专业人员数:填写除9.1.4,9.1.5,9.1.6,9.1.7以外的担任各项专业工作的人员数。

9.1.12 设计能力:填写有能力和资格承担的设计设备的品种数。

9.1.13 年产值:填写设计或者计划能够达到的年产值。

9.2 各部门人员组成

填写各科室、生产车间的人员情况

9.2.1 部门:填写科室、部门、车间的名称。

9.2.2 部门负责人:填写部门负责人,如科长、车间主任的姓名。

9.2.3 部门人员数:填写科室、部门、车间的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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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管理、专业、作业人员情况

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按要求必须持证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者作业人员。包括无损检测、焊接等人员,但不包括与安装改造维修无关的其他持证人员。填写时,按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人员和无损检测人员、焊工、其他作业人员顺序填写,页数不够,可另附页。

10.1.1 作业项目:按规定要求和持证项目填写,如焊接责任人员、无损检测、焊接等。

10.1.2 持证作业类别(方法):填写持证作业类别(方法),一般用符号表示,如无损检测中的射线检测,用RT表示;焊接人员可按规定用焊接方法的代号表示,对于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持证则不填写。

10.1.3 持证作业级别(项目):填写持证作业的级别(项目),一般用符号表示,如高级射线检测检测人员,可用Ⅲ(级)表示;焊接人员可用项目符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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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主要施工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的相应的施工设备及其能力,其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

11.1.1 设备能力:填写能够满足规定要求的同一种设备能力的范围。如设备名称为卷板机,设备能力为最大板厚:70mm。

11.1.2 设备数:填写同一名称、同一设备能力的设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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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主要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状况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某类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包括理化试验设备、仪器等。填写的能力和数量应该符合许可条件的规定。

12.1.1 仪器设备能力:填写要求同121.1。

12.1.2 仪器设备数: 填写要求同12.1.2。

12.2 自行校验仪器设备能力

填写经过批准可以自行校验强制性检定、校验仪器设备范围,以及没有纳入强制性检定,但按照规定必须进行周期校验的仪器设备及其校验范围。

13

13.1 分支施工单位情况

填写所属固定的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施工单位情况。没有分支施工单位的则不填写。

13.1.1 单位名称:填写具体的名称,如某某施工队等。

13.1.2 负责人:填写施工队伍的具体负责人,如委托法人等。

13.1.3 单位地址:填写分支施工单位的固定的办公地址。

13.1.4法人性质:可按照委托法人或者非法人填写。

13.2 分包、外协情况

按照许可条件,规定可以分包、外协的施工情况,如无损检测、热处理等。主要是填写相对固定的分包、外协情况单位。

13.2.1 分包、外协项目:按无损检测、热处理等填写。

13.2.2 分包、外协单位名称:填写负责具体分包工作的单位。

13.2.3 申请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申请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质量保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分包、外协情况予以确认,在此栏签字。

14

14.1 提交的文件资料

按照许可有关规定,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等。

14.1.1 序号:填写文件资料的顺序号。

14.1.2文件资料名称:填写提交的文件资料名称。

14.1.3 篇幅或页数:填写文件资料的篇幅或者页数,如图纸一般以篇幅表示,文字资料一般用页数表示。

14.2 备注:申请单位认为应该申明的事项。

15 其他有关事项

15.1 申请书份数:本表至少一式四份。

15.2 申请书印制方式:申请书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构的网站上,由有关机构或者申请单位下载使用,自行用A4篇幅的70克复印机纸打印,不再进行统一印制。

15.3 填写申报方式:目前因条件不成熟,不能在网上在线填写申报,也不能利用软件填报建立数据库,只能下载用一般文书格式进行填报。我们将积极创造条件,首先能够利用软件进行填报,再争取尽快能够在网上进行填写申报,和建立数据库。

15.4 填报中问题的处理:在表格下载中,存在问题,请与相关网站联系;

15.5 申请书页脚标注:现申请书的页脚表示为共×页第×页,请根据填写后的实际页码填写。

求化工方面安监局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及申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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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四、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时,建设单位要向承担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的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所需的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1)。

五、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中央企业(总部)负责。

中央企业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定。

非中央企业和依法新设立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申请和报送,由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单位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要提交《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一式3份和由经办人签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见附件2)3份。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后,再按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要求,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

七、对于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建设单位向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存在的能够在申请时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

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全部补正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当天。

九、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否则,不予受理这类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

十、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现场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风险预测与对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能否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十一、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一般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对于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集中审查的方式。

十二、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前,要通知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并作为审查组的成员。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要分别根据审查内容的需要,通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和监理(执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下同)单位协助审查。

十三、对于需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规模、危险程度和工艺路线等因素,邀请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不同专业且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

对于国内已有多家同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建设项目,要本着回避和公正的原则,所邀请的专家不得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

十四、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如果保证能够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后可以解决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则可以原则通过审查,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后,再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时间内。

十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十六、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要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可,才能向《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报送。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中,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的内容前,增加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申报表(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认可表(见附件4),如果建设单位委托多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可续确认表。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在上述2个表中签署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和盖章后,寄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一式3份即可,不须另发函。

十七、在报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同时,建设单位还要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等的复印件。

十八、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仅按照《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文件、资料。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上注明试生产(使用)期限;对不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的,不予备案。

属于联合生产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其他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十九、《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根据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发生的事故预测与对策,表述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等情况评价内容。

二十、在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之后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之前,如果建设项目变更了建设单位,则变更后的建设单位要在协议(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其基本情况报送与《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

二十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通过后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有效期分别为2年,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自动失效。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机关在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时,要在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上注明有效期。

二十二、对于已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则不再按照《办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如果在2006年10月1日前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则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并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对于在建的建设项目,如果已经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7号)的规定,取得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使用)等三个阶段相应的安全许可,则所取得安全许可都视为有效;如果建设项目仅取得了前一阶段的安全许可,则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安全许可,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未通过和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时,要分别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再次申请或者申请变更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要分别按照《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和本意见,进行建设项目相应的许可工作。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商请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九条规定的安全审查、批准具体办法。

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可根据《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并制定或者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实施细则或者意见。

二十五、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中,不再执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原劳动部令第10号)。同时,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3〕56号)、《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备案的化工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58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工作的复函》(安监管司办字〔2004〕148号)。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需要的文件和资料清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

附件2:(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附件4: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附件2

(建设项目名称)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 送出时间: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序号 申请文件、资料名称 数量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送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收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说明:

注:需要提供一式3份。

附件3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建设项目所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负责人

企业登记注册机关名称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处)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项目名称)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设施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资质级别 经营范围 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意见:

(加盖公章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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