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在了回到老屋(父母不在了回到老屋的心情)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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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到民国初期,嫁人了的女性,甚至都要改随夫姓的,娘家的夫姓也就是在家做女儿时用用,嫁人了也就不是娘家人了,虽然身上流着父母的血、传承着父母的基因、与娘家打断了骨头还连着筋的,但一旦出了家门、嫁为人妇了,就是别人家的人了,就是“泼出去的水”了,覆水难收呀,娘家人除了祝福自己幸福,取了问好、祈愿,现实的生活其实从走出家门那一刻,就有实质的变化,就真的远离了娘家了,一切都围着婆家和丈夫、孩子、公婆、小叔子、小姑子这些人转了。

父母不在了,还要不要回娘家?

1、说些很直接、很露骨的话吧,人是很自私的动物,父母在,娘家就在,父母不在了,娘家、婆家的,都没什么实际的意义了,都是以自己的小家为家、小家的利益为重了;也很正常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夫妻、父子、母女都有利益之争呢,何况是父母走了的娘家,娘家那些兄弟姐妹可能还好点,平行的关系,那些异姓的嫂子、姐夫、妹夫什么的,侄子外甥之类的,又有几个把自己当成那么回事的呢?

2、中国有句很俗很无情很闹心的话,叫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晚清到民国初期,嫁人了的女性,甚至都要改随夫姓的,娘家的夫姓也就是在家做女儿时用用,嫁人了也就不是娘家人了,虽然身上流着父母的血、传承着父母的基因、与娘家打断了骨头还连着筋的,但一旦出了家门、嫁为人妇了,就是别人家的人了,就是“泼出去的水”了,覆水难收呀,娘家人除了祝福自己幸福,取了问好、祈愿,现实的生活其实从走出家门那一刻,就有实质的变化,就真的远离了娘家了,一切都围着婆家和丈夫、孩子、公婆、小叔子、小姑子这些人转了。

是怕,是心寒,是付出几十年后的漫骂和埋怨,树叶不是一天黄的,人心不是一天凉,每个人都希望亲情,但亲情是双向奔赴,不好靠一个人卑微的唯持,几十年的冷漠耗尽所有情绪,剩下的只是应尽的义务和走过场。

我儿子没上幼儿园之前,我特别喜欢回娘家。那时候爸妈刚退休,弟弟参加工作不久,还没找女朋友。家里的第三代只有儿子一个。我回去了,爸妈充沛的精力全部寄托在儿子身上,衣食住行完全不需要我操心。我也能像个孩子一样,说话做事肆无忌惮。在弟弟面前依然是个女霸王,这让远嫁的我乐不思蜀,每次回去都是两个月起步,老公不三请四催,威逼利诱,我绝不会挪窝。走的时候,爸妈总是唉声叹气,抱着儿子泪水涟涟。说我们回去以后,家里变得好冷清。

其实那时候我还没什么概念,以为娘家永远都会是我的港湾,只要我愿意回去,他都会在。

是什么时候变得不一样呢?应该是弟弟结婚后吧,有了弟媳,我感觉父母再对我好,都变得有点偷偷摸摸,小心翼翼。这让我在家也诸多顾忌,我不喜欢这种感觉,但是又改变不了。

小侄子出生了,我高兴的不得了,就像我自己又多了一个孩子一样,趁着孩子暑假,我大包小包的回去了。家里添丁,我跟爸妈一样开心。弟媳内向,不怎么喜欢说话,弟弟上班了,她每天就是在自己的房间带小孩,除了吃饭基本都不怎么出来。偶尔出来一次,也是找妈妈帮个小忙,和我们基本不怎么说话,我儿子天天嚷着要看弟弟,带他进去一次,弟媳都像护母鸡护崽一样。生怕抓着碰着,我是什么心情都没有了。儿子闹一点,爸妈马上出声制止:嘘嘘嘘,别闹你舅妈弟弟。唉,在家里呆了小半个月,我带着儿子落荒而逃为什么女人结婚生子以后就感觉娘家越来越陌生?201 人关注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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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很多女性都幻想过,以后自己就有两个家了。一个娘家,一个婆家,都是自己的家。可真的结婚后才明白,并不是这么回事。就拿我一个朋友来说,她是家里的独生女,从小万千宠爱于一身的长大。结婚前,父母那叫一个舍不得。可结婚后,却越来越不想回娘家了。每次都是老公催着她回去,让她看看爸妈,要不然她就不回去。

结婚这一人生大事完成之后,组建了属于自己的小家庭。尤其是在原生家庭有诸多不幸经历成长起来的女生更是如此。

她们会觉得终于有了自己新的小家,离开父母的视线,没有唠叨,没有管束,没有斥责,可以从此和丈夫二人开启人生新篇章,广阔天地任我翱翔。

就象适龄女生中恨嫁的比例也显著高于同龄男生,也是缘于女生的外向。

所以会有说女大不中留。

女生一心想把自己的小家建设得更好,对于孩子的精心抚育,丈夫工作上的扶持,小家庭的用心打理等等。

她们会觉得只有把这些都操持得妥妥当当、顺顺利利的,既显得自己能干,也是自己的功劳一件。

女生会觉得再回娘家也已然如客人般的保持着适当的距离,不远不近,可以予父母关怀照料,予兄弟姐妹少许的帮衬照顾,但这些都得建立在不伤害、不妨碍自己小家庭正常生活秩序的基础上。

久而久之,陌生感自然形成,这也不足为奇。

都说为母则刚,女人做了母亲之后自然的把更多的时间精力花在孩子身上,即使孩子吵闹顽皮,操碎了心也在所不惜。

父母不在老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如果父母不在,且老房子没有房产证,需要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一般来说,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步骤:确认老房子的所有权:在处理老房子之前,需要先确认老房子的所有权。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没有进行遗产继承的登记,需要咨询当地的律师或公证处,了解如何处理老房子。

处理老房子的遗产:如果父母没有留下遗嘱,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遗产继承的处理。一般来说,遗产继承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办理房产证:如果老房子没有房产证,需要办理房产证。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父母的死亡证明、遗产继承证明等。

处理老房子的维修和维护:如果老房子已经荒废或损坏,需要对其进行维修和维护。如果无法负担维修费用,可以寻求当地政府或相关机构的帮助。

总之,如果父母不在,且老房子没有房产证,需要先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可以寻求当地政府或专业人士的帮助。

父母不在了,回老家该去哪儿?兄弟姐妹的家可以去吗?

即便你父母不在了,兄弟姐妹家也是可以去的。

每个人都懂得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的道理,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年龄越来越大,我们的父母有一天总会离我们而去。回到家乡之后,我们的脑海中会涌现出诸多的回忆,很多人在外面有了新家留在城市里发展,但是脑海深处那段温暖的记忆,总是不断的涌现,我们还有兄弟姐妹时回到老家之中,去兄弟姐妹家也可以重新拾起这段回忆,是非常令人开心的一件事。当然也有的人感觉回到家中之后,逢年过节走亲访友,这段时间总是让自己感觉非常不自在。

父母不在了,回到老家之后,应当去亲戚朋友家走访。

有父母在的家,作儿女的不管身处何地,什么时候都想常回家,看看一旦没有父母之后回去住在父母兄妹的家中,多少有些不自在,在生活中也要懂得亲戚必须经常走动,一旦缺少走动感情就会变得越来越淡,走动的越来越频繁,感情就会越来越亲密,不要因为父母不在了,就搁置了这段感情。

应该如何维系双方的感情。

父母走了之后,兄弟姐妹是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最重要的人,因此我们在生活中也应该学会,当兄弟姐妹遇到困难时必须能帮就帮,因为亲情是无价的,有些兄妹在父母在世的时候会因为一些生活中的小事而频繁的吵架,如果父母不能及时的帮助自己调节矛盾,感情也会出现破裂的现象,因此在父母没了之后不可随意的伤害对方,因为有些话随意说出口之后也会导致亲密的关系逐步变差。

我们应当正确的看待一段感情存在的意义,学会为对方主动做出改变是必不可少的一件事,当然也应当学会珍惜彼此,不要等到失去了才明白自己曾经有多少错误,好好的对待身边的人,不要一直抱怨伤害对方。

父母不在了,回老家该去哪儿?兄弟姐妹的家可以去吗?

父母不在了,是件比较悲伤的事。因为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亡,人生只剩归途。

因此,我能明白你内心的纠结。你回老家,没有父母,就没有了来处,你现在在外面工作,只能靠自己一人。可能安静下来独处的时候,会想念一下自己的父母,甚至跟他们进行虚空交流,别无其他。

但是我想说,你的兄弟姐妹,也是你父母养大的,并且你们是一起长大的,这种同父同母的关系,叫做血浓于水。如果你们之间关系正常,大可回兄弟姐妹家里去过年,不要拘束。

像我一个同事,他父母早亡,每年过年也都是回江西的姐姐家。他说他姐姐是世上唯一对他好的人。

所以,千万不要见外,否则你和你兄弟姐妹之间的感情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被疏远,以至你后来真没有可以信任的人了。

自然,因为你兄弟姐妹都有家室了,所以,最好在去之前,打听打听他们的意思。比如你姐姐家,你可以跟她先聊一些事情,然后讲到过年的问题,她如果盛情邀请你,你得再去打听你姐夫的意见,免得他们不和。

如果夫妻二人都同意了,你大可大大方方回去过年。就像我那个同事一样,他回他姐姐家过年时,就是跟他侄子一起睡在一张床上的,这样不但方便,还能和侄子培养感情,可谓一举两得。

但是回家过年之前,你必须买足充分的东西,还要准备好过年红包,给你姐姐家的孩子。

因为你回你姐姐家过年,如果事事纠结谁付钱,那就太见外了。而你在你姐姐家过年,吃喝住都是他们家提供的,因此,事先买些东西,是表示谢意,然后在过年时,给他家的孩子发红包,则是一种长辈对晚辈疼爱的表现。

如果换做是哥哥、弟弟,也是一样,你去之前,应该跟嫂子、弟妹们先打声招呼。因为有的家庭,兄弟姐妹念及亲情,对你可以接受,而他们的丈夫、妻子却不行。因此,跟这些人打好招呼,才能保证你过去不会影响到他们一家的和睦,也能让自己提前有个底,比较心安。

过去了之后,能时常帮忙打扫一下屋子,把自己当作家庭的一员,就更好了。毕竟这种亲情关系也算是至亲,越是自然亲密,便越好。

所以,即便你父母不在了,兄弟姐妹家也是可以去的,只要他们有邀请你,你就放心大胆地过去吧。

尤其是过年的时候,如果一个人在外面,肯定感受不到那种与家人团聚的其乐融融的氛围。

父母不在了,就没娘家了!自己也成真正意义上的孤家寡人一个了,那种失落无法比拟。兄弟姐妹也只有在小的时候最亲,成家以后都各以各自的家为重心。去了只会伤感!没人疼的滋味、亲戚的淡漠都会像一根针深深刺痛。

我妈活着的时候,每逢过年、节假日,我们姐妹几个如约而至。我妈也是提前准备好了我们喜欢吃的饭菜,坐在门口等我们几个。那时还没有公交车,我们都是坐火车回家。

我妈掐准了点,坐在门口等。左邻右舍也很羡慕,因为这个时候,我妈是最开心的时候。我和大姐坐火车回来,都会大包小包拿很多东西。只有二姐嫁在娘家门口,她也是赶这个点拿好多东西跟我们一同进娘家门。村里人看了都羡慕说,我妈生女儿多多好,逢年过节都回来。我妈也是脸上堆满了笑!只有哥嫂脸上不悦,事后会给我妈说,人多太热闹。

我妈去世后,每年只有祭日才回去一次。去了也是心情很糟糕。我妈活着时,姐妹聚一起都是无拘无束,说话也很投机。这时回娘家,感觉有了隔阂,哥嫂也是看我们谁拿的东西多,对谁有笑脸。拿的东西如果全是给死者用的,就立马甩脸色。回一次娘家,就觉得多余,只是为了给死者安慰,做给别人看而已。姐妹几个也是说一些挤兑的话,你拿的少,她拿的多。当妈的死了,应该给活人拿东西才对。感觉回娘家失去意义了!久而久之就不想回娘家了,侄女侄子都结了婚,就再也没回过娘家。

不回娘家了,哥嫂反而每逢节假日打电话问的勤,回来吗?那天回来,就让侄子媳妇等着接。感觉还是没有回去的冲动,回娘家失去意义了!以前嫌热闹,现在没人来了,倒热情了,回去也只是迫于面子。

为了哥嫂的面子,最后一次回娘家。确切地说是回哥嫂家。以前约大姐,大姐一口应允。那次约大姐,大姐一口一个孙子,忙去不了。我也只能形单影只前往。回去叫二姐,二姐说都这么近,一天见几面。言外之意我一人去。

哥嫂也成了公公婆婆,心里眼里全是女儿女婿外孙子、儿子媳妇亲孙子。坐在一个桌上吃饭,夹菜说笑都是人家一家人,自己很明显成被晾在一边。那时感觉老人说的太对了!一辈亲,两辈远,三辈问不理。贴身体验!

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哥嫂谈笑间竟说:谁谁给孙子几百元,谁谁拿的啥,言语间透露的满足感,足以让人崩溃。明着是要你给他们孙子发红包,我了去,我孩子也没见你们给多少?以前回娘家给妈妈买那么多东西还不是让他们全家吃了!给妈妈的钱,还不是让他们花了!我妈都告诉我说,我哥一交电费就向她要钱。我学精了,从不给我妈钱。想吃啥我买,穿啥我买,感冒头疼的药买好给妈妈放枕头边。才不给他们钱!这倒好,想粘上我,啃我。我也没占着娘家什么,凭什么这样给我说话!好像离了他们,我不能活似的!

侄子对我说:姑,我们最讨厌我爸喝酒。言外之意,我拿的酒人家也不喜欢。我嫂子说,别人拿的都是新鲜蔬菜。

我一听,这饭桌上夹菜让饭没我,谈笑没我,这些事都想着我。这是鸿门宴啊?这次面给的,有点亏!回娘家也就成 历史 了!

近几年,老想给妈妈烧点纸钱,因为梦里常梦见。可想到我哥一家子,再也不想去了!自己独自上坟,我哥知道肯定不乐意。我嫂子那张嘴不知又会在村里说啥。反正人死如灯灭,只是活人情未断而已,去不去意义不大。索性也就不去了!

父母在还有来路,父母不在只有归途了。

把父亲送到已经等他六年的妈妈墓地,回家拿了行李、带着老婆孩子就离开了。

父亲的棺木离开家的那一刻,《家》已经不存在了!大哥说赶快哭吧,以后再也没有家了,我竟然觉得这句话如此可笑,我没有一滴眼泪,内心没有一点悲伤之情,平静的不能再平静。父亲终于脱离了苦难,不用再品尝肚子里空空如也、却又吃不进的身体折磨,也不用再品尝亲情的五味杂陈,离开、在我心里是那么的及时,替父亲感到快乐!终于可以和爱他的妈妈团聚了。

父母的家、永远是儿女的家!儿女的家、不可能是父母的家,更别说兄弟姐妹的家,父亲离开的那一刻起,我们已经从兄弟姐妹变成了亲戚关系,怎么可能和父母在一样。(或许您的家会有这样的感觉,但是我没有)

有时候特别想回去看看父母的墓地,以解心中相思的苦,每每这个时候又特别纠结、回去,去谁家住呢?住宾馆太见外,住家里又太麻烦。我就尽量把行程安排的紧凑一点,就住在和我年纪最接近的四哥那里、约大家出来吃顿饭,谁家都不专门去拜访一下了,哪个哥哥请吃饭、就带点烟酒过去,大家一起分享。三天的行程吃吃喝喝就结束了,连以前的老同学都不安排时间见面,太久没见了,麻烦别人干嘛呢?

没有家的日子已经十几年了!或许是因为我很小就离开了家,感觉家一直都在,父母都还在,只是很久没回去了!

父母死后能埋在老宅吗,老宅没人住一直都是他们住的,能埋在那里吗?

在一些传统文化和信仰中,人们可能会认为父母去世后应该埋在特定的地方,比如他们长期居住的地方,以示对他们的尊重和纪念。然而,在现代社会,这种做法并不被广泛接受,也不符合一些法规和规定。

一般来说,现在大多数地方都实行火化处理和公墓安葬,以确保死者的尊严和安全,以及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因此,如果父母去世,最好按照当地的规定和法规处理他们的遗体,而不是私自埋在老宅或其他地方。

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埋在老宅,建议先咨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许可,以确保符合法规和规定。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感受和利益,以及社会的看法和态度。

父母都不在了农村的老房子有没有女儿的份她家里有三个儿子有四个闺女?

这问题父母都不在了农村,农村的老房子应该有女儿的份,家里有几个孩子,每人都有份,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继承权,但是农村旧的观念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所以不享受家里的分配权,因此我觉得你也没必要去和他们争了,家里有三个儿子老房子也没多少,所以你就放弃吧!

父母不在了,回老家该去哪儿,兄弟姐妹的家是不是你的家?

父母不在了,就没娘家了!自己也成真正意义上的孤家寡人一个了,那种失落无法比拟。兄弟姐妹也只有在小的时候最亲,成家以后都各以各自的家为重心。去了只会伤感!没人疼的滋味、亲戚的淡漠都会像一根针深深刺痛。

我妈活着的时候,每逢过年、节假日,我们姐妹几个如约而至。我妈也是提前准备好了我们喜欢吃的饭菜,坐在门口等我们几个。那时还没有公交车,我们都是坐火车回家。

我妈掐准了点,坐在门口等。左邻右舍也很羡慕,因为这个时候,我妈是最开心的时候。我和大姐坐火车回来,都会大包小包拿很多东西。只有二姐嫁在娘家门口,她也是赶这个点拿好多东西跟我们一同进娘家门。村里人看了都羡慕说,我妈生女儿多多好,逢年过节都回来。我妈也是脸上堆满了笑!只有哥嫂脸上不悦,事后会给我妈说,人多太热闹。

我妈去世后,每年只有祭日才回去一次。去了也是心情很糟糕。我妈活着时,姐妹聚一起都是无拘无束,说话也很投机。这时回娘家,感觉有了隔阂,哥嫂也是看我们谁拿的东西多,对谁有笑脸。拿的东西如果全是给死者用的,就立马甩脸色。回一次娘家,就觉得多余,只是为了给死者安慰,做给别人看而已。姐妹几个也是说一些挤兑的话,你拿的少,她拿的多。当妈的死了,应该给活人拿东西才对。感觉回娘家失去意义了!久而久之就不想回娘家了,侄女侄子都结了婚,就再也没回过娘家。

不回娘家了,哥嫂反而每逢节假日打电话问的勤,回来吗?那天回来,就让侄子媳妇等着接。感觉还是没有回去的冲动,回娘家失去意义了!以前嫌热闹,现在没人来了,倒热情了,回去也只是迫于面子。

为了哥嫂的面子,最后一次回娘家。确切地说是回哥嫂家。以前约大姐,大姐一口应允。那次约大姐,大姐一口一个孙子,忙去不了。我也只能形单影只前往。回去叫二姐,二姐说都这么近,一天见几面。言外之意我一人去。

哥嫂也成了公公婆婆,心里眼里全是女儿女婿外孙子、儿子媳妇亲孙子。坐在一个桌上吃饭,夹菜说笑都是人家一家人,自己很明显成被晾在一边。那时感觉老人说的太对了!一辈亲,两辈远,三辈问不理。贴身体验!

最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哥嫂谈笑间竟说:谁谁给孙子几百元,谁谁拿的啥,言语间透露的满足感,足以让人崩溃。明着是要你给他们孙子发红包,我了去,我孩子也没见你们给多少?以前回娘家给妈妈买那么多东西还不是让他们全家吃了!给妈妈的钱,还不是让他们花了!我妈都告诉我说,我哥一交电费就向她要钱。我学精了,从不给我妈钱。想吃啥我买,穿啥我买,感冒头疼的药买好给妈妈放枕头边。才不给他们钱!这倒好,想粘上我,啃我。我也没占着娘家什么,凭什么这样给我说话!好像离了他们,我不能活似的!

侄子对我说:姑,我们最讨厌我爸喝酒。言外之意,我拿的酒人家也不喜欢。我嫂子说,别人拿的都是新鲜蔬菜。

我一听,这饭桌上夹菜让饭没我,谈笑没我,这些事都想着我。这是鸿门宴啊?这次面给的,有点亏!回娘家也就成历史了!

近几年,老想给妈妈烧点纸钱,因为梦里常梦见。可想到我哥一家子,再也不想去了!自己独自上坟,我哥知道肯定不乐意。我嫂子那张嘴不知又会在村里说啥。反正人死如灯灭,只是活人情未断而已,去不去意义不大。索性也就不去了!

父母在还有来路,父母不在只有归途了。

陕西地区,老家在农村,父母都不在了,留下一座老屋,已不是当地户口,请问如果退还了宅基地有补偿吗?

陕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 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 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 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 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 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口:

1. 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的人员;

2. 因婚嫁离开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户口未迁出但不居住或偶尔居住在原村组的人员。但婚嫁地没有宅基地和住房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应享受安置面积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相互结算差价。

(二)超过应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三)不足应享受面积部分,被拆迁人要求补足的,其补差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放弃补足的,由拆迁人按重置价格补齐。

(四)协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实际面积差额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当年重置价格相互结算差价。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中应载明被拆迁人放弃产权调换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不予安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

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且按证照规定的范围连续经营至今并能出具纳税凭证的,拆迁人除按照本章的规定对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对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协议中应当明确过渡期限和过渡方式,并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支付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需要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两次搬家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非住宅用房的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予以安置。补偿面积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补偿标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对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拆迁实施方案未经审核和批准而实施拆迁的;

(二)未按拆迁实施方案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标准实施拆迁的。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时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及其他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的;

(二)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提供的安置用房和安置过渡用房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规范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或者未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不向被拆迁人提供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的。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

(二)未按规定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权利的;

(三)对被拆迁人的举报拒不受理和不依法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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