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了违约金还要赔偿损失吗(支付违约金后还能赔偿损失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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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了违约金还能主张损失吗法律主观:一、损失与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1、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

主张了违约金还能主张损失吗

法律主观:

一、损失与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

1、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的补救方式,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特点,由于违约金数额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样当事人对违约后承担责任的范围可以预先确定,一旦发生违约则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受害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相比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赔偿损失与支付违约金,二者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所以,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弥补遭到损失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用。

2、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应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金是不可并存的。

3、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金:这涉及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违约方都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另一方面,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可能与违约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一致而致当事人利益失衡,故法律对违约金的干预显得十分必要。《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即体现了这种干预:违约金违约金高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减少。从这个规定看出,虽然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单最终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关系密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4、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的使用关系:不并用;适用违约金条款;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5、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违约方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的约定是违约金产生的首要条件。与损害赔偿金相比,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

二、赔偿损失和违约金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

1、违约金的特点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2、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一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这属于例外的情况。

3、损害赔偿金的特点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以下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1)违约行为;

(2)债权人受有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

4、损害赔偿金的性质

损害赔偿金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是法律上所说的合理预见规则。

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那就是以欺诈方式违约的情况下,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民法典》 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

总的来说,违约金、损害赔偿主要都是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重叠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 损失与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 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合同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吗?

合同违约金和损失不一定能同时主张,具体是否可以同时主张,与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合计数额是否超过守约一方遭受损失的1.3倍有关,对于并不超过的情形,那么守约的一方可能会同时获得违约金、赔偿金。

二者可以同时主张,但要符合条件才可以。当约定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时候,守约方没有请求增加违约金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主张。

(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

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但在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金、定金可以同时适用吗?

1、违约情形发生之后,违约金、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违约的定金比例不得超过合同标的20%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遂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来说,此时是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的,此时也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双方的利益,避免重复救济的情形发生,如果是受损失的一方执意要求同时赔偿的,此时是可以起诉的。

支付违约金还需要赔偿损失吗

一、合同纠纷付违约金还需赔损失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一方出现违约的,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合同违约权利人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属于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因此,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一)违约金的支付应体现合理性。,违约金应如何支付?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增、减,从而保证支付违约金额同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符合,以体现违约补救的合理性。,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及支付期限应明确约定。,为了避免在违约金交付问题上发生争议,合同当事人还应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支付期限及迟交时利息的计算办法等。,(一)违约金与赔偿金的联系,作为常见的违约责任方式,违约金和赔偿金具有不可分的联系。凡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当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另一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补足其差额,违约金与赔偿金之和应等于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它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都是违反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主观要件都是违约方有过错,客观要件都是违约方有违约事实。,(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1、定义不同。,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分为约定违金和法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条件有了约定,那么该违约金为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数额和支付条件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是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额,该损失为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但在民事法律中赔偿金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2、成立要件不同。,首先,违约金和违约赔偿金的成立都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但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仅就某些具体的特定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的,则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的存在作为支付违约金的条件,但违约赔偿金不论对什么样的违约行为都适用。其次,约定违约金的适用须有当事人对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条件的约定,否则,相对人不得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赔偿金则不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就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金。,3、性质不同。,二者都具有赔偿性,但违约金还有惩罚性的特征。,综上所述,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两者存在一定差异,两者是否能并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关系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是违约方责任界定和违约损失预先约定时双方自主协商的一种合同约定罚金,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失。而赔偿损失则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必须有证据证明。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两种形式。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双方自主协商,为了弥补违约方违约行为造成违约债务人的损失,约定的一种合同约定罚金。而赔偿损失则是对因违约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资金补偿。从法律上来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并不需要证明实际损失,而后者必须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并且需要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在合同中已经预先约定,无需单独计算,而赔偿损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外,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性质也不同。违约金是属于一种合同约定罚金,而赔偿损失则是根据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在法律上,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无论实际受损方是否遭受了经济损失,都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而在法律上,如果要求赔偿损失,则需要证明实际受损的程度和由此造成的损失金额。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存在吗?可以。在实际情况中,合同双方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在违约时发生了实际损失,那么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实际损失;如果没有实际损失,那么受损方只能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好的违约金。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两种形式。在合同中,双方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如果发生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能否既要违约金又要赔偿损失

法律主观:

对同一违约事实不能同时主张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规则:,1、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现有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和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等;后者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取得的利益。我国《民法典》采纳了完全赔偿原则,体现在本法第五百八十四条。,2、合理预见规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违约方在订约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方才应当对这些损害进行赔偿。如果损害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应赔偿。采用合理预见规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只有在交易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对其未来的风险和责任可以预测,才能计算其费用和利益,并能够正常地从事交易活动。,3、减轻损失规则。所谓减轻损失规则是指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规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综上所述,赔偿损失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同时使用吗

法律分析:可以并用。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并用。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支付了违约金还要支付赔偿金吗

法律主观:

违约金和损失一般只能选择一个,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对方可以请求法院调整。首先看合同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要求的,如果合同里约定了违约金和损害的话,这两者是可以同时要求的。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的话,按照最高的数额来主张。,(一)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之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民法典》采取了合理预见原则。所谓合理预见原则,又称之谓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为合同订立之时;,3、预见的内容为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与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二)减轻损害原则,减轻损害原则,也称之为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以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也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三)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又称之为损益同销。它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即违约方仅就其差额部分进行赔偿。坚持这一原则,更能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性,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损益相抵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和所获得的利益是基于对方违约行为而发生,即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因此,损益相抵是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的规则,是计算受害人所受真实损失的规则,而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则。,(四)责任相抵原则,责任相抵原则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范围的制度。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体现了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民法典》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消,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合同赔偿的额度上限不是一个固定的数值或者所占百分比,是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定金,则按损害赔偿来确定赔偿额度。,如有约定定金或违约金,则按定金违约赔偿或违约金损害赔偿来计算赔偿数额。定金违约赔偿是指当一方违约时,需要赔付定金的数额,而之前的定金,则按不当得利返还。定金违约赔偿不能超过合同数额的20%。违约金损害赔偿是指当一方违约时,需要赔付对方所受的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不能超过所受损害的30%。因此,合同赔偿数额的上限,是取决于违约金损害赔偿与定金违约赔偿,哪个更高。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交易双方经常同时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两个条款。但在法律上,这两者并不一定能同时适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金具有补偿和处罚的双重属性,而赔偿损失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形式。(一)两者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但二者相加不得超过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甲和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为1万元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又将标的物出让给丙。甲的违约行为给乙造成了7万元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1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6万元。(二)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的情况 约定的违约金大于或等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不能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赔偿损失。还是以甲、乙的交易为例。假设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9万元,甲的违约给乙造成7万元的损失,则乙只能要求甲支付违约金9万元而不能同时要求赔偿损失7万元。因此,交易中,违约金不能约定过低,应适当高于一方违约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但也不能太高,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即为太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法律主观:

违约金能与损失赔偿能不能并用。,(一)无约定违约金时。如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可主张损失赔偿。在此情况下,因为不存在违约金,所以不存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问题。,(二)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也就是说,在此种情况下,不能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而是只能请求增加违约金。,(三)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此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种不同情况:,1、约定违约金稍微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主张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失赔偿。,2、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是属于合同违约而产生的债务。出现合同违约时,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到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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