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突破(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条款)
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
法律主观: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民法典——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一突破主体的相对性,未突破责任的相对性
1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
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1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基于有效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第三人未放弃)
2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3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的连带责任(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4非法转包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5单式联运合同,债务人与承运人共同责任
6旅游纠纷,单位形式订立的合同,个人也可提起诉讼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法律主观:
第三人原因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 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追责,要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清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 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 不履行债务 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法律分析: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是:1、债权人享有代位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2、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合同的保全
1、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它与代位权共同构成债的保全制度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一部分承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来,分包人与发包人并无合同关系,但法律为使承包人与分包人互相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直接规定了二人对发包人的连带责任。就分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而言,可谓是合同相对性的一个例外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主观: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主要表现为:
1、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民法典925条926条司法解释
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人产生约束力,但是合同的相对性也有例外。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
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来确定。
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一)第三人利益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第三人就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民法典第939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是后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业主都没有参与合同的签订,但依据民法典第939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当然地对业主发生拘束力。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
民法典524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的利益,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例如:民法典第719条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承租人李四拖欠了出租人张三的租金,张三以李四拖欠租金为理由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李四是否对张三支付租金就对次承租人王五而言,利益攸关,所以王五对李四欠张三的租金债务就叫做具有合法利益。所以王五为了保住自己次承租的关系,就可以替李四向张三交付相应的租金,稳住张三与李四之间的租赁关系,也就稳住了自己与李四之间的转租关系。
(三)隐名代理
民法典第925、926条规定了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隐名代理。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例如:委托人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问题在于第三人明明知道在合同上签字的受托人其实是替委托人在干活,所以就突破相对性,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第926条第一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例如:李四替张三干活,但是李四又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后来因为王五不向李四履行合同,导致李四不能向张三履行合同。于是李四对张三披露了王五,这时,张三就可以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张三可以直接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张三要求王五向自己履行,显然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不过要注意,如果王五明明知道张三的存在就不会订立合同,那张三就不能够介入李四与王五的合同关系。
第926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如:李四受张三的委托,但是李四以自己的名义与王五签订了合同。然而由于张三的原因,导致李四不能向王五履行。于是受托人李四对第三人王五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王五就可以选择委托人张三或受托人李四作为相对人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租赁权物权化
民法典中的经典表现是第725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移转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买受人或抵押权人与承租人没有签订买卖或抵押合同的,但未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便要例外进行约束,所以这显然构成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六)第三人侵害债权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运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理,让债权人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先例。
三、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怎么写: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为您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的相关内容,对于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可否突破相对性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12种情形
法律主观:
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有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 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 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简述合同相对效力原则及其突破。
【答案】:(一) 所谓合同相对性,在大陆法系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相对性的表现:
(1)涉他合同,规定在《合同法》第64、65条。(2)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条)与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在这里债权转让有一种形式,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①从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债的主体,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②从违约责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债权人、债务人与原来的主体之间产生违约责任,因为这时第三人成为合同新的当事人,他就有资格接受违约责任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了。(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规定在《合同法》第121条。(4)加害给付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加害给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瑕疵履行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也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5)转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24条。(6)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以及第 254条。(7)多式联运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317、318条。
(二) 合同的相对性的突破,即债权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
(1)合同保全,规定在《合同法》第73、74条。①代位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起诉,债务人为第三人。②撤销权:债权人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效力及于第三人。(2)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区段承运人的违约责任,规定在《合同法》第313条,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