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施工现场移交场地(施工现场场地移交单)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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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总包接受甲方指定的桩基单位移交的场地应具备哪些条件施工单位进场,首先是要根据市政测绘控制点复测红线桩、将建设用地范围、施工用地、施工区域等测出来,同时对场地标高进行测设,(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工作。

指挥部移交给建设单位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该怎么处理

1、查阅招标文件内容,是否为建设方的前期工作。若是建设方的工作,收集好现场视频或实物资料,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和建设方提该交资料,可以会同监理单位和建设方进行作出处置方案,需形成书面格式,确定所产生的工程量如何计量,用何种计价模式列入结算。

2、在形成的书面格式上必须要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签名和印章,便于以后审计工作。

总包接受甲方指定的桩基单位移交的场地应具备哪些条件

施工单位进场,首先是要根据市政测绘控制点复测红线桩、将建设用地范围、施工用地、施工区域等测出来,同时对场地标高进行测设;其次工地围档、大门、建临时宿舍、办工楼、接水接电等;第三是开挖土方、基坑支护或进行桩基础施工;接着才是主体施工。根据施工单位所要进行的施工来分析甲方所要做的工作。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按常规甲方要完成地质勘探、施工图设计、审图、报建、移交控制桩、场地移交等手续。施工单位进场是要进行施工的,所以施工单位进场后的甲方做的第一件事是施工图纸、施工文件、场地资料、控制桩坐标等交给施工方。同时还要根据合同办理相关的事宜,如介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说是组织工地第一次例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工程设计交底、施工图图纸会审;按合同支付预付款进度款之类;一些甲方会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发进场须知等。施工单位开工是要向监理单位申请开工令的。开工令的前提条件是要编写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有关的资质审核、现场准备情况。施工单位进场后,现场的甲方要抓紧时间熟悉合同及施工图纸,看看合同中约定的甲方要做什么工作,包括提供原村料、设备、现场的施工条件等,还要注意合同约定的范围,甲分包的内容。一般来说,开发商甲方关注的主要是施工进度。为了保进度与合同相符,甲方要审施工队的进度计划。开工伊始,要催施工方的大型施工设备的基础施工、钢筋加工场地平整,接着要催施工设备的进场与安装。特别要注意塔吊基础的施工与安装。然后才来催工人班组进场。有些甲方在施工前期是要组织施工队学习甲方的规定与规范,甚至各种施工工艺的。除了施工队,还要培训监理。

发包人最迟于开工日期多少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法律主观: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是, 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28 天,同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主要需要交钥匙、交工程竣 工资 料、交质量保修书。 《 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全文」(2)

(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经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十)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工作;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绿化,供电、照明等公共设施,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安全;

(十二)建筑物外脚手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安全网必须定期冲洗,保持清洁。安全网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帽和使用安全带;

(十四)电梯井移交电梯安装单位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监理、施工及安装单位对电梯井口防护设施及作业面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城市市区内的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

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可以连续设置围挡,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挡。开挖区域和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灯,在工程险要处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围挡应当坚固安全,内外保持整洁,市区主要街道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美化,定期更新。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工程、临时建设及拆除、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现场的围挡材料应当采用整洁、美观、牢固、形式统一的装配式活动板材,不得使用石棉瓦、塑料布、土工布、纺织布、竹串片板、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不得采用警示带代替围挡。

围挡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大门。在场地许可的情况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设置出入口大门。

大门设置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置工程概况牌、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劳务工工资监控制度牌等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置建筑立面效果图。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挖掘和临时施工占用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开工和承诺修复完工日期以及临时占用(挖掘)许可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卫生和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

(一)保持良好的排水系统,控制污水排放。

1.施工现场周边应当埋设合理管径的排水管,采用砖砌排水明沟的,沟顶应当设置盖板;

2.地下室、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等场地不得积水;

3.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混凝土冲洗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

4.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出工地,不得污染街道。

(二)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控制扬尘作业。

1.散体材料堆放应当封闭或覆盖,土方施工应当洒水湿润,搅拌场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2.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撒;

3.场内裸露地面应当采取绿化措施或采用防尘网覆盖;

4.场内运输道路应当定期冲洗,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冲洗平台清扫冲洗干净,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垃圾的,应当密封后,方可上路。

(三)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主要运输通道。

(四)施工现场场内应当按以下要求硬化:

1.主要运输通道应用C20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

2.材料堆放场、仓库、加工场等必须用C15以上混凝土进行硬化处理(厚度≥100 mm);

3.办公区及生活区场地在合理绿化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混凝土硬化处理。

(五)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场内的临时建筑物及设施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装配式活动板房或砖砌房,办公室必须使用活动板房,且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建造,并满足安全、卫生、保温、通风等要求,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围挡墙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设施。

(六)出入口、大门、围挡及外脚手架立面保持清洁卫生,禁止乱贴乱挂广告,办公、生活区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保证场地干净整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

(七)施工现场场内应当设置建筑废料、建筑垃圾集中堆放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分类堆放在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并悬挂定型化的标识牌。

(八)设置集体食堂的,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九)施工现场场内不得焚烧油毡、油漆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十)工程施工应当使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设备和机械,应当采取消声、减振、降噪措施,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保证施工噪声和振动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八条  建(构)筑物拆除作业应当由具备拆除作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承担,采取符合要求的作业方式,拆除、清运时要求采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施工过程中更换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备案的,可以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围挡设置不符合标准或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的,可以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大门的,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规定设置牌、图或悬挂相关许可证件的,可以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五)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1至3目、第(二)、(三)、(四)、(六)、(七)项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可以处以500元至5000元。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等各级技术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未及时收集整理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或未按要求填写、校核、审定、整理质量安全控制资料,并签字确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对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规定,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不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由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一)至(六)项规定,可以处1000至10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十三)项规定,可以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可以处以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以下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十七、十八、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至(十一)项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定适用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场内环境卫生规范和围挡、大门的设置标准。

市区内临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环境和卫生管理、围挡等设施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予公布。

第三十五条  作为房屋建筑等土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组成部分的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并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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