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反诉的主要理由(建设工程案件的抗辩与反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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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方法有哪些法律主观:认定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规定是: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是施工单位,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观:

认定工程质量纠纷责任的规定是:对工程质量负责的单位是施工单位。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法律客观:

对于发生质量问题纠纷,关键是分清责任。“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就是对质量责任的概括。产生工程质量问题从而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以下几类:一、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方面的原因:1、建设单位不顾实际地降低造价,缩短工期。2、建设单位不按建设程序运作。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发包。5、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暗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勘察设计单位方面的原因: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施工单位或承包人方面的原因: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2、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和其他相关违法活动。3、施工单位未履行属于自己在施工前产品检验的强化责任。4、施工单位对于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四、监理单位方面的原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我认为,倘若主体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时,发包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能擅自返工。若发包人通知主体承包人应及时返工而承包人未及时返工时,发包人则可以指定其他承包人返工,所需费用从主体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另外,这项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在长达三年之久的时间里未向你公司提出质量问题,现在突然提出反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已分别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和质量保修期一年的规定。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该大酒店作为超过诉讼时效规定的请求人,已丧失了胜诉权。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纠纷,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呢?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

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异议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问题,对建设工程质量异议要审慎把握司法介入的程度。

1.质量异议性质的认定

作为被告的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以下情形,属于抗辩:(1)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拒付或少付工程价款的;(2)发包人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以下情形,发包人应当反诉或者另行起诉:(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因承包人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修复费用的;(4)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2.质量异议的审查

实践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的,往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审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请求的,不应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可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

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4.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费用的承担

如果承包人愿意修复,而发包人不愿意由承包人修复也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不能直接诉请支付修复费用或者直接委托第三人修复并诉请支付所产生的修复费用;如果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经承包人修复后建设工程质量仍不合格,或者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所产生的合理修复费用可依发包人请求从应付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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