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是否以审计为准
甲方签字:情况属实,工程量以审计为准.是不是甲方未承认工程量的...
1、甲方签字:情况属实,工程量以审计为准,不是甲方未承认工程量的意思,而是甲方认可基本情况,但具体的造价,以审计测量为准。审计时,审计局(或审计单位)一定要实测工程量的,这个不用有任何疑问。
2、问题六:情况属实,工程量以审计为准.是不是甲方未承认工程量的意思 这意思就是甲方同意审计的工程量。以审计测量或计算的工程量为准。―――得所以失,执于对便错。
3、致写情况属实。然后签字即可。审计是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结算。
4、而甲方签署意见时,也必须认可“情况属实,工程量准确”,如果签证单上有费用项,就必须对这笔费用提出意见,认可或者不认可。
5、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为准,如果认为清单有问题,可以在答疑期间内提出,要求招标方作出书面解释。如果清单量出现重大错误即使未提出质疑,结算也应按实际结算,甲方为清单量负责,也承担清单错误风险。
6、甲方计量签字可以写:经核实,工程量属实。工程量核对时甲方签字可以根据不同公司的要求来,只要能证明工程量的真实性就可以。模板有:情况属实、已核准上述内容、数量计算准确,符合现场实际等。
政府工程造价“以审计为准”合法吗
这是不矛盾的,任何工程竣工结算都是要审计的。一次性包死,只能说明,整个工程都由你们做,最后的验收、审计还是要相关的国家部门或者中介部门来做的。
甲方签字:情况属实,工程量以审计为准,不是甲方未承认工程量的意思,而是甲方认可基本情况,但具体的造价,以审计测量为准。审计时,审计局(或审计单位)一定要实测工程量的,这个不用有任何疑问。
现在政府投资工程合同中对结算的约定,几乎100%写有最终结算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的表述。而该约定往往成为施工企业心中的痛。在对结算结果有异议时,建设单位也往往以合同约定审计为准,现在审计结果既是如此,不能改变。
决算、审计、审价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法律依据:《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计价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 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
两者从业人员不同 审计与工程造价审核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专业学科,审计以会计师、审计师为主;而工程造价审核以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目前国家正在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今后的工程造价审核,将以造价工程帅为主。
中标单位所报的工程造价,而决算价是指工程实际完成后的总造价,工程审计的目的是核实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按照决算价进行审计更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程结算需要审计吗
1、法律分析: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工程结算必须审计,一般情况下,只要甲乙双方没有争议、符合国家结算制度,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2、工程结算需要审计。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
3、工程决算审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对工程项目最终结算的审核和监督,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法、合规和合理。因此,工程决算审计是必须做的。
4、因为甲方和乙方在结算时根本上的利益矛盾,常常会在 结算工程款 上存在争议,这时候就需要审计,也就是更进一步核实结算数据。
5、国家对已完工程结算和审计的时间没有要求,一个地区一样,没有工程结算必须审计的要求,总的来看,只要甲乙双方没有争议、符合国家结算制度,什么样的工程结算都可以。
...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理解...
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发包人未按约报请审计部门对工程价款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以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意思是明确约定以财政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3、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4、而结算依据则是用于确定建设工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依据。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5、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6、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