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劳动权益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权益保护)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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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在管理上也需要加强措施促进建筑工人在工地各个岗位上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因为建筑的各行各业存在明显的行业特点,而且农民工有的没有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存在的个体差异对岗位的管理也有着很高的要求,对于“月薪制”而言,它可以帮助农民工实现固定工资、规范管理,但也存在实现困难的问题,例如:1.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可能不足以支持实施月薪制,例如不愿意支付应有的社保等福利待遇,因此,在实施“月薪制”之前,需要从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如何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很难领到工资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以下几点:

1.

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恶意欺诈行为,不遵守劳动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

2.一些用人单位由于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3.

农民工自身的法律意识较弱,缺乏维权意识和维权渠道。

对于“月薪制”而言,它可以帮助农民工实现固定工资、规范管理,但也存在实现困难的问题,例如:

1.

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可能不足以支持实施月薪制,例如不愿意支付应有的社保等福利待遇。

2.

农民工普遍来自农村,可能需要额外的培训和指导,以了解如何管理和规划自己的薪资。

3.

需要完善的监管和执行机制,以确保用人单位遵守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的薪资。

因此,在实施“月薪制”之前,需要从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政策,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更加公正和稳定的薪酬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住建部: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具体采取哪些措施?

城乡建设部以及住房部联合推出了关于建筑工人就业的相关权益和服务保障,为了让工人们能够稳定就业政府部门也是想尽各种办法。比如为了让建筑工人们长久的待在建筑工地,相关通知也提出了要加强建筑工人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在高职院校以及建筑龙头企业上也可以采取合作办学的方法和模式。

除此之外在管理上也需要加强措施促进建筑工人在工地各个岗位上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因为建筑的各行各业存在明显的行业特点,而且农民工有的没有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存在的个体差异对岗位的管理也有着很高的要求。另外很多建筑岗位需要的是重体力劳动,这对于建筑工人的身体状况有着非常高的标准和要求,如果能够采取分级管理的方法可以使建筑工人在市场需求的促进下能够达到就业指导以及技能培训的标准,在安全风险小、劳动强度低的岗业充分就业,这就能构提高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和质量。

此外建筑行业存在很明显的拖欠工资问题,这一现象必须得到充分解决,否则会很影响建筑行业的发展。相关通知也明确指出了需要给建筑工人按期拨放工程款,在拨放款项的时候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这样做能够减轻建筑行业资金流转困难的问题,也能够让建筑工人在岗位工作的时候按时按期拿到工资。

最后还需要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教育问题在高墙之上工作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出现身体受伤甚至是死亡的情况,这样的危险因素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施工作业的工人们可以在安全的环境之下工作。平时还必须佩戴安全帽等防护措施,尤其是工伤保险等措施更应该达到全面覆盖,在行业监管上也需要加强力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

建筑业清退超龄农民工,他们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该行业制定具体的方案之前,更应该对农民工朋友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比如规定个啥企业支付农民工朋友的费用,从而使农民工朋友拥有着更合法的权益。

随着多个行业的共同发展,部分无法获得退休金的朋友们就会在业余时间完成各项工作。其中,许多农民工朋友选择进入建筑行业,如此一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朋友在相关政策的扶持下获得稳定的收入。然而,众多农民工朋友中,却存在着一些特殊群体,他们的年龄远远超过该行业对员工年龄的限制,稍有不慎,势必会影响身体健康。

第一种方案:从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发,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并非所有农民工朋友都拥有着稳定的收入,尤其是部分人群很难获得大量的退休金。该行业在正式实施相关措施之前,更应该考虑到农民工朋友的合法权益,从很大程度上解决农民工朋友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各大建筑公司更应该及时向农民工朋友支付薪水,千万不要欠薪不还。

第二种方案:各大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资与补偿金

部分公司在面对着行业改革时,他们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放赔偿金。其实超出年龄限制的农民工朋友,为企业带来了相同的利益,所以企业更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放工资与赔偿金。切实维护农民工朋友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工朋友的个人收入。

总的来说,该行业在正式实施新的规定之前,与之相关的多家企业更应该考虑到部分员工失业后的实际问题。除此之外,按时发放薪水是企业的责任,更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民工支付薪水。假如相关规定中提出了对超龄农民工朋友的补偿方案,公司更应该按照方案要求发放补偿金。

老板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在法律上有何规定怎样处理?

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规定,主要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上。是需要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天津等多地发布建筑业清退令,如何确保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前不久天津等多地发布了建筑业清退令,主要包括针对一些超龄的工人提前退休。这种政策固然是好,但是如何确保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以后的经济来源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之一。

想要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要做好后续的工作。建筑业清退令针对一些超龄的劳动者的清退,是为了个人的身体健康以及人身安全着想,但是清退以后的这些人属于无业游民。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把这些超龄的劳动者安排在其他危险性不高,而且工作强度不是很大的行业,例如畜牧业养殖业或者一些农家业等。一来可以正好的符合建筑业清退令的政策,二来也能为其他一些比较偏冷门的行业或者人数较少的行业提供一些工作岗位。

可以给予超龄劳动者一些生活上的补贴。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个人的工作情况,身体状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例如劳动者从30岁工作到60岁,一共30年的工作时间,在清退令发布以后的几年时间里,每个月可以领补一些少量津贴。工作时间越长,津贴的金额就越高,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平衡政策与权益。

对于一些超龄劳动者清退以后再加务农的现象,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田地补贴,例如前段时间推出的粮补等新政策,平均每亩土地补贴大约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超龄劳动者可以领取这些之外的一些资金,在每亩的土地上多补贴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

总体来说,建筑业清退令有利也有弊。消极的一面在于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较艰难,积极的一面在于可以为建筑业注入一些比较新鲜的血液,长远来看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政策。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第二、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这个协商和解程序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确是一个解决劳动纠纷的好途径。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加为三种(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解协议还赋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须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上述这些新规定对于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都是非常有利的。

第四、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

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原先的60天延长为一年时间。这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仍然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

虽然在劳动仲裁程序之前就可先行调解,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者因双方差距大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维权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所以,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4、 由于诉权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请求时一定要准确无误。

劳动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就意味着诉权已经开始行使,而这样的诉权只能行使一次。而在维权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急于求成,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提出的仲裁请求或不准确、或不全面,这样的仲裁请求,很容易导致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而一旦在劳动仲裁阶段诉权行使之后,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诉讼请求是不可随意增减或者变更的,除非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法院会将新增减或者变更的诉求列为新的争议而不予审理的。

第五、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劳动者在提出劳动争议法律援助申请的同时,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法定的劳动仲裁申请时效之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仲裁时效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仲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其他必要的身份证件和资料

第六、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有权选择调解或仲裁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权要求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或审判活动,有权自行和解,有权陈述和答辩,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等。当事人应履行以下义务: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按规定参加调解、仲裁和审判活动,在规定时间提交有关材料,遵守仲裁和审判纪律,依照规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按规定缴纳仲裁费和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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