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农民工滑倒死亡谁的责任(农民工在工地因病死亡的责任承担)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去世后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因为农民工跟建筑工地之间建立的大多都是劳务关系,所以,死亡赔偿标准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都跟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的因素相关。
一、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死亡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死亡赔偿纠纷怎么起诉?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死亡赔偿责任主体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摔伤去世的这种情况,也要根据农民工在工地摔伤的具体原因分析,如果农民工本身没有过错,是因为建筑工地上的安全保障措施不符合规定,这时候应该由建筑工地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农民工讨薪死亡谁负责
如果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果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一、农民工工地死亡谁负责
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 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地摔死人怎么赔偿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虽然很多时候在工地上摔死人,多数都会被认定为工亡事故,但这也不是绝对的。需知道是否按照工伤事故认定处理,还需要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而这个部门其实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目前,在我国只有这一部门有权做出工伤认定,其他任何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工地老板有责任吗?
对于这种情形,老板肯定是有责任的,但是责任大小需要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及处理思路来具体确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1、首先需要看是否是在上班或干活过程中发生不适应并导致直接死亡,如果是的话,可以视同工伤来处理。需要去申报工伤或按照工伤来赔偿处理。
2、如果是下班后在老板安排的宿舍发生不适应并导致直接死亡的话。实践中有争议,有的认为这属于工伤的收尾性工作或辅助性工作,可以申报工伤,或按照工伤处理思路来处理赔偿问题。
3、如果不是在老板安排的宿舍发生不适应并导致直接死亡的话,或超过视同工伤的认定时间后死亡的话,那就不是工伤或视同工伤。这样的话,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来处理,需要看各地的关于非因工死亡的处理赔偿标准来处理就是的。
4、不管哪种情形,老板都是有责任的,另外就是也不管老板是个人还是公司委派的。如果是个人的话,个人不能承包工程,建筑公司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建筑公司与老板之间的关系,这是内部问题。对死者的家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需要具体分析来确定老板的责任大小及承担责任的法律关系等来具体分析确定的。
总结,在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然死亡,应极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若确诊是疾病死亡,或病亡老板是不负法律责任,相应的公司,按民事协商的办法,要付安埋费和家属补偿费用。当事老板出于人道主义,一般公安机关都会劝说,出一定的补助费,不会出现纠纷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一般老板都给一定的补偿。
工地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塔吊坠落死亡工地应赔付吗?
工地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人上塔吊坠落死亡,工地应赔付吗?那肯定是需要赔付的了,首先先不管他是不是欠工资?如果发生意外的话,特别是死亡意外的话,都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赔偿,何况他们的原因还是合情合理的,所以作为这个施工方,我们首先要保证工人的生命安全,保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的60岁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因脑溢血死亡算不算工伤?公司应该付多大责任?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工伤保险的60岁农民工在工作时间因脑溢血死亡算工伤.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的只要能证明与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就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如鉴定为工伤,工伤费用分别由单位和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公司因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公司承担全部项目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单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就业补助金。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残疾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