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临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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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管理、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市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融资资金;

(三)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

(四)国家、省财政投资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使用政府性资金项目主要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者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包括50%),以及政府性资金虽然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XX地方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全面推进XX地方建设发展。

浅析临建工程安全管理管理思路?

1)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现场外围进行封闭围挡,围挡所用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不得采用彩条布、竹笆等,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

3) 门口应设保安值班室,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白天负责检查人员、车辆出入的证件及手续等,夜间负责治安巡逻。

4) 现场地面应做硬化处理,主干道及消防通道宽度不得低于3.5米,道路两边应适当绿化。

5) 施工现场内应搭建临时公共厕所,厕所要有化粪池,大小便池要分开,要有冲洗装置,每日要有专人打扫卫生。

6) 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在适当地方设置2~3处吸烟点,施工现场内禁止随意吸烟。

7)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漆、油料、化学溶剂等应设专门的库房,库房要远离人员集中施工的区域,并且要悬挂明显的标识。废弃的油漆、油料、化学溶剂等要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8) 施工材料必须统一堆放在指定点,要分类码放整齐,并悬挂标牌,标牌由HSE统一制作(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上面要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等。材料堆放场地外围要有围栏,可采用脚手架围栏,各种材料之间要有隔离措施。

9) 施工现场要建立清扫制度,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班组及个人,做到工完料尽。

10) 根据实际需要由人力资源部招聘3~5名清洁工,负责施工现场的粉尘,纸屑,碎布等杂物的清理,人员由HSE管理,费用由施工承包单位均摊。

2. 安全管理

1)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由项目部统一颁发的临建现场施工证(施工证上要有姓名、工种及所属单位)。

2)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带、工作服统一由物资部购买,个人私自购买的防护用品不得在临建现场使用。(分包商队伍所使用的上述用品,也必须以购买或租赁的形式到物资部领取后使用)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4) 分包商必须根据规定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报HSE备案,平时负责日常检查和项目部HSE管理部沟通。

5) 涉及高风险作业的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必须编写施工方案,要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且必须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HSE管理部。

6) 分包商自带电动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材料等在入场前必须报送技术物资部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的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 分包商需向项目部缴纳安全保证金10万元,可不支付现金,所产生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提取(用于先进表彰奖励、对违章人员处罚、“三防”应急、生产事故事件处理)

8) 现场施工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9) 施工班组按要求每日施工前组织班前安全会议,要有安全话题,时间不得低于10分钟,会上告知员工作业风险,并填写早班安全会议记录,按月提交HSE管理部。

10)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由项目部负责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

11) 施工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八不、四要”规定。

相信经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临建工程安全管理管理思路也是有了一定的认识。欢迎登陆中达咨询,查询更多相关信息。

政府零星工程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第四条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单价报XX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其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第五条必须采取竞争性谈判的市政设施零星工程项目,由我局邀请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参加谈判,参与谈判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含三家)。投标人应具备如下资格:(一)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六条 参与竞争性谈判的投标人必须制作谈判投标书。谈判投标书主要包括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竞争性谈判承诺函、报价表、委托书及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身份证等内容,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保存,其他参建单位按其在工程中的相关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有关施工技术文件。

第八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本规定中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记录准确、完整真实。

第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中,应由各岗位责任人签认的,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得盖图章或由他人代签)。工程竣工,文件组卷成册后必须由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_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第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介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是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实施时间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共 计 十九条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基本内容:

第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企业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建筑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报建的有关规定,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通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第五条 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表式附后);

(二)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一)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三)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四)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五)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建设单位           单位性质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投资总额           当年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政府投资  %;自筹  %;贷款  %;外资  %批

件立项文件名称                         文号

工程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发包方式                             银行资信证明                            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第九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我国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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