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条件主要内容(谈判中标的主要内容)
在评标时,主要的审核内容包括哪些?
在评标时,主要的审核内容包括:
(1) 审查投标文件。具体审核每个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条件的要求,包括招标文件的贸易条件和技术条件等。
(2) 全面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对每个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比较。比较各投标人投标条件,包括价格、质量、交货期等,以及一些技术指标、施工安装、培训技术人员等条件(大、中型工程项目或机器设备采购)。评标时,除了考虑技术条件和商业条件外,还常常涉及各种立法条例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规定,对民族企业或有长期联系的大公司实行适当倾斜,不一定完全按照最低标价评定。
(3) 复查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在选定中标人时可分别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中标候选人等。对初步选定的中标候选人再进行最后的资格复审,审定其生产能力、信贷能力等。如第一中标候选人审核后确实可信,即为该次招标的中标人。否则依次以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替补。
(4) 评标时应防止投标人之间在表面竞争掩盖下的实际相互勾结。如果出现所有标价都大大超过国际市场的平均水平,或是全部投标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或是只有个别厂商投标,缺乏竞争性等情况,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宣布招标失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资格审查主要内容有哪些?
1、投标人投诉时应注意哪些?
(1)异议和投诉均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逾期将可能丧失相关权利;
(2)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公示这三类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
(4)投诉人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调查,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有配合的义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法规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2、低于成本价投标会被如何处理?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规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3、分两阶段进行招标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法规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资格审查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法规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5、投标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什么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扩展资料
中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
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
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
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满足哪些条件?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文件的评价标准应按法律的规定都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综合件评价和比较。比如,按综合评价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或者组织设计,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的投标作为中标。以综合评价标准最优为中标条件的,在评价方法中通常采用打分的办法,在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后,以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作为中标。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一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一项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2)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指对投标文件中的各项评标因素尽可能折算为货币量,加上投标报价进行综合评审、比较之后,确定评审价格最低的投标(通常称为最低评标价,以该投标为中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中标的是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3)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某些投标人以不正常的低价中标后粗制滥造、偷工减料,按照该条的规定,对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投标将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