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事后追认债务无效(夫妻债务事后追认无效的案例)
丈夫贷款后死了,妻子要承担这个债务吗
丈夫贷款后死了,妻子是否需要承担债务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1)如果丈夫贷款是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死亡后,妻子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2)如果丈夫贷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丈夫通过贷款从事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债权人主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丈夫贷款并非是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妻子在事后进行追认或者自爱贷款时妻子与丈夫共同签名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丈夫死后,妻子应当承担清偿贷款的义务。
原则上,丈夫死后,妻子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贷款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贷款不承担责任。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看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签名、妻子是否时候追认、是否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否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是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丈夫贷款死亡后妻子是否承担债务
丈夫贷款死亡后妻子是否有偿还债务的义务,需要视情况而定:
1、如果属于个人债务,需要对此部分债务进行举证,举证证明该部分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定的共同债务。若是举证证明不了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去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一方死亡而消灭,另一方仍需要偿还;
3、如何举证例如:如果一方个人的债务,虽然另一方没有参与,债权人向死者配偶催债时,借款方短时间内单方介入大笔债务,且家庭在此期间未有购置房产、大额家庭支出,该笔债务未用于共同经营、家庭支出,故该债务应由借款方个人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就夫妻共同债务则进行了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情形如下: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债务远比个人债务的处理要麻烦的多,所以在处理夫妻之间债务问题一定要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