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维修不给结款(小区房屋漏水找哪个部门投诉)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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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不交房屋维修基金有什么后果

不交房屋维修基金的后果如下:

1、不交房屋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2、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以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况如下:

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2、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住宅需要大修或专项维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但预付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款总额的30%;

4、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企业的账户上留有相当于一个月活动经费的备用金,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不交房屋维修基金将可能无法办理房产证。房屋维修基金主要是用于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和维修,由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监督,若要使用。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不交维修基金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不交,无法办理房产证。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回迁房可以直接更名吗

维修基金一般都是需要缴纳的,如果不缴纳后期房屋有问题,比如漏水需要维修时,找物业就可以进行使用维修基金,但如果没缴纳的话,物业是不会负责的,具体可以看看我带来的介绍。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不算违法。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会最多就是不给你维修。公共维修基金一般业主都会缴纳,业主所享受的一些基础设施:电梯,公共位置的电灯的一些公共设施的日常的维护,以及损坏后的维修基金,这些都是必要交的,而且都是给房管局收的,物业只是代收而已。

回迁户不用交住房维修基金吗

拆迁房屋需缴纳公费维修费。公共房屋维修基金是指住宅建筑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本金由出卖单位和买受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付款人所有。利息用于已售住宅楼公用部分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利息不足的,由业主分担。

维修基金的设立,是提高房屋公用部分维修保养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体住宅结构连接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门用于质保期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件、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开发商征收,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属于买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回迁房可以直接更名吗

回迁房不能直接更名,因为它是属于安置房大产权,通过拆迁补偿的方式获得的,如果要更名需要房本下来才能过户更名。另外,还需要看房主是否有回迁协议,如果有那就不用满5年后才能办理过户更名,但所需要缴纳的税费要比商品房多出3%,若是没有回迁协议,则需在房本下来满5年才后能办理。

业主不交维修基金违法吗

一、房屋维修基金不交行吗?

不可以。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维修基金额缴纳以及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关于房屋的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的款项支出,就应当从业主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中支出,而不应当由业主额外缴纳,因此,为了避免改造工程等的顺利进行,业主是必须缴纳房屋维修基金的。

购房时房屋维修基金是不是一定要交

商品房入住前交纳的维修基金是为今后小区公共设施修复而收取的,维修基金按照下列规定交纳和提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屋时,多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百分之二的比例交纳,高层住宅的购房者按购房款百分之三的比例交纳。

维修基金缴纳可以在房管局指定的银行专柜缴纳。针对开发商和物业代收的情况,购房者可以选择交纳也可以决绝,并到房管部门自行交纳,向开发商出示相关的交款证明。

房屋坏了物业不给维修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不可以拒交,具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来,公共区域的维护属物业应尽义务,缴交物业费属业主应尽义务。

电梯维修维保属电梯公司的义务。如维修受阻碍可向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局反映。

电梯坏了,如小区电梯未过维保期,物业需要及时联系电梯公司进行维修;如小区电梯过了维保期,物业需要将问题报告给业主委员会并提供维修方案及预算,经过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后动用维修基金维修。假如物业没有做好报告工作,可以向物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所以请不要将物业无力维修的东西和物业费挂钩在一块,任何理由都不构成拒缴物业费的理由,如果物业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也请业主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投诉,无法协调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搬迁房有些房主维修基金不交房子顶楼需要维修怎么办?

公共维修基金每户必须交

在北京的话是物业公司先行垫付拖欠维修基金的房间,补齐后动用维修基金维修相关公共区域

一般来说是通过业委会或者物业催收拖欠维修基金的业主,如果他们还是不交,那么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下面是某地的一个案例

业主拒缴物业维修基金是否合法?

2004年3月,被告乙公司取得某小区大厦底层、二层房屋的产权,乙公司未支付过上述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2010年9月,原告甲经征求业主表决意见,决定由业主大会代表业主提起追讨维修资金的诉讼。业主大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就其所有的大厦底层、二层的房屋向原告缴纳专项维修资金。被告乙公司辩称,其于2004年获得房地产权证,至本案诉讼有6年之久,原告从未主张过维修资金,该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依据上述规定,维修资金性质上属于专项基金,系为特定目的,即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专设的资金。它在购房款、税费、物业费之外,单独筹集、专户存储、单独核算。由其专用性所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并非源于特别的交易或法律关系,而是为了准备应急性的维修、更新或改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由于共有部分的维护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或公共利益,所以维修资金具有公共性、公益性。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是一种旨在维护共同或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其只存在补缴问题,不存在因时间经过而可以不缴的问题。

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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