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方法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16
843
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

法律主观: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 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签订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分歧,应当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法律分析:首先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分歧,不行的话则可以按照其他条款结合合同目的来解释或者是交易习惯来确定真实意思,如果还不能确定的话,则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具体规定来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格式条款而发生的歧义的话,则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情形来解释分歧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解释的方法是什么?

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进行解释是合同解释的方法。而最大限度的查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求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则是合同解释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如何解释格式合同

法律分析: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有哪些,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2、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

合同解释的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

一、文义解释

所谓文义解释,指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合同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进行文义解释,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之不当词句。德国合同解释理论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误载不害真意”,即解释合同时应探寻当事人的真实含义的意思,不应拘泥当事人误书。如当事人在协商合同的过程中,一直是讨论买卖甲书。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误书为乙书。此时,法官应确定当事人约定标的是甲书。又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中约定“贷到付款”。,而不是货到了就付款。如果严格依照字面确定合同含义, 认为付款的条件是贷到款了才付款,显然是非常不合当事人真意的。这就需要法官在裁判的过程中,不拘泥于字句,以当事人的真意进行解释,即货到付款。

在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而且,有的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违背订约时的真意为自己辩护。这为法官探寻真意增加了难度。需要法官在诉讼运用自己的智慧,综合合同签订、履行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当事人真意。在当事人存在分歧,难以确定当事人真意时,法官则应以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以一个“合理标准”(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确定合同内容,即运用客观标准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合同条款由语言文字所构成。欲确定合同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用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因此,届时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解释的规定,系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固然需要明确该词句的通常含义,在当事人按通常含义适用该词句时尤其如此。但在当事人赋予该词句特别含义时,合同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采用的含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含义,是指其内心的意思,还是表示出来的意思?虽然19世纪的立法生性探求当事人内心意思的主观主义,至今仍有人主张把主观主义作为解释合同的第一标准加以考虑,但若绝对如此,则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交易安全原则。现代法奉行表示主义,应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所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指当事人主观内心之意思,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

所谓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首先是以合同用语为载体的意思。这就是依据合同用语解释合同。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用语时常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件、口头陈述、双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双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者惯例。

不过,在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错误等原因而订立的情况下,如果不考虑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处于困难境地的人、重大误解人的内心意思,片面强调他们表示于外部的意思,反倒不利于受欺诈人等,甚至是怂恿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场合,尚应采取主观主义的解释原则。

总之,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立法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之一。客观主义在具体运用时,应把握以下要点:在双方对合同用语理解不同的场合,法院应以一个理性人处于缔约环境中对合同用语的理解为准,来探寻合同用语的含义,支持一方对合同用语的解释,漠视另一方对合同用语的理解;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理的客观标准(objective 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而根本不根据双方的任何意图。

二、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又称整体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整体联系上阐明某一合同用语的含义。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合同解释之所以要遵循体系解释原则,首先在于合同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然需平等对待,视为一体。其次,表达当事人意图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如果不把有争议的条款或词语与其上下文所使用的词语联系起来,就很难正确、合理地确定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再次,合同内容通常是单纯的合同文本所难以完全涵盖的,而是由诸多其他行为和书面材料所组成(如双方初步谈判、要约、反要约、信件、电报、电传等),其中可能包含对合同文本内容的修订或补充,也可能包含对合同的担保。因此,在确定某一争议条款或词语的意思的过程中,应将这些材料放在一起进行解释,以便明确该条款或词语的真正意义。

一个合同是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反之,要理解各个条款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条款置于合同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条款的正确意思。如果将某个条款单独解释,或许存在不同的意思,难以确定哪一个意思是当事人的真意,但只要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联系,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即不难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例如合同质量条款约定不明,解释时应当参考价格条款,如果约定的是上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上等质量;约定的是中等价格,则应当解释为中等质量。同样,如果价格条款约定不明,也应当参考质量条款解释。

三、目的解释

所谓目的解释,指解释合同时,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必有其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所在,为决定合同内容之指针。因此,解释合同自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之目的。如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前后矛盾或暧昧不明,应通过解释使之明确,以符合当事人之目的。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有两种相反的意思,自应采取其中最适合于当事人目的的意思。惟应注意,此所谓当事人目的,乃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若属于对方不可能得知的一方当事人目的,自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

如早些年经常出现的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纠纷,需要法官根据当事人真实目的对合同性质进行解释,确定其为借贷合同。又如:甲公司与员工乙签订集资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 “乙须为甲服务十年,否则,甲有权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二年后,乙失踪四年。甲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以甲解除与乙劳动合同的通知没有送达乙,没有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仍然存在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法院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从合同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以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为条件,甲方卖给乙方集资优惠房。现乙失踪已达四年之久,即乙方没有为甲方服务达四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显然已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然该合同条款解释还有一个问题,即“服务十年”究系连续十年或总年限达十年?依据生活经验,应认为除非甲方同意,否则应是连续服务十年。

当事人订立合同均为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为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乃至整个合同内容自然须符合于合同目的。如果说“立法旨趣之探求,是阐释法律释义之钥匙”,那么合同目的之探寻,亦有如此重要性。《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关于应当按照合同目的解释的规定,是对这一原则的确认。

合同目的,首先是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即给予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这种典型交易目的在每一类合同中是相同的,不因当事人订立某一具体合同的动机不同而改变。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典型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典型交易目的是获得价款。在赠与合同中,典型交易目的是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因该典型交易目的决定了给予的法律性质及对其所适用的法规,所以,依据附和合同目的原则解释,首先确定被解释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就可以锁定合同的性质、种类,进而确定出适用于被解释合同的法律规范。

不过,依据典型交易目的解释合同,尽管在某些个案中可能一揽子地解决了问题,但由于它在许多情况下还只是确定了解释的大方向,对于不少合同用语和条款的含义尚无力界定,只有根据特定的当事人订立特定合同的主观目的,才能完成明确合同用语、条款的含义的任务。所以,依据合同目的解释原则,还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主观目的解释合同。所谓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动机。动机乃为民事行为之缘由,此一缘由实则指给付目的,与债务目的在于清偿实现债权不同。也应注意,目的无有不存在于意欲之内,动机虽大多存在于意欲之外,但偶亦存在于意欲之内。在此情形,动机与目的可能为同一之意欲,既为发动意思之力量,又为将来希望之事由。于是,目的与动机可能并无分别。但此时影响行为之效力者仍未目的而非动机。

附和合同目的原则的功能是,其解释结果可以用来印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合同目的应被认为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合同条款内容的指针。如果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于依合同目的的解释的结果不一致,应取后者,即,认为当事人缔约时不愿依文字的通常含义或者习惯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不过,如果合同目的模糊,通常会寻求文义解释等方法;合同目的违法,更不得依合同目的解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也不依合同目的解释合同条款。还有,由于一方所追求的目的,并非也是另一方所追求的目的,所以,目的并不能直接决定民事行为的内容。

四、参照习惯或惯例

交易习惯,是指在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长期、反复实践的行为规则。所谓习惯解释,指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的习惯解释。习惯有以下几种地域习惯、行业习惯及当事人以前交易的习惯,这些习惯如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作为解释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依据。需要注意,采为解释依据的习惯,应是当事人双方共同遵守的习惯,如果仅为一方的习惯,除非订立合同时已将该习惯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认可,否则不应采为解释的依据。如当事人约定购买10车沙子,在履行过程中对是什么车产生了争议。在解释是可根据以下习惯确定车的类型:当地沙石场一般是什么车在运输,当事人以前交易的车是什么类型等。还可以看当事人约定的价格是多少,而当地这样的价格一般是什么样的车来确定。

习惯和惯例是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交易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一些与现行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相抵触,经国家认可的习惯,还可成为民法的渊源。因此,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习惯或惯例,不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也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的要求。

五、公平解释

所谓公平解释,指解释合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根据公平解释原则作出法律解释规定是《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对于格式合同或附合契约,如出现两种以上含义时,应采取不利于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的含义。这样解释,是出于对经济上的弱者予特殊保护的考虑。依公平解释合同时,因合同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是无偿合同,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若是有偿合同,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

六、诚信解释

诚实信用原则为现代民法上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之基本原则,也是指导法官正确解释合同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诚实信用为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合同之解释当然应包括在内。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时,法官实际上站在一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立场上去解释合同条款的内容。诚信解释有三方面的内容:1、当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种或以上含义,不能确定合同内容时,则先假定采第一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再假定采第二种解释并据以作出判决,然后比较两种判决的结果,以所得出判决结果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的解释,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解释;2、当然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结论明显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当运用诚信解释方法对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修正;3、当合同出现漏洞时,可以运用诚信解释对合同进行漏洞填补。

如下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甲出租商铺给乙,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证明给乙方办理该楼装修及经营报批手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无房产证及有关消防手续,给乙方出具了以下证明:“房屋租给乙使用,房产证正在办理之中”。甲在纠纷中认为,其已履行了出具场地证明的手续。根据合同目的解释,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场地证明中的证明显然是办理经营手续的有效证明,而不是甲方出具的所谓的场地证明,甲方曲解合同也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七、合同漏洞填补

合同漏洞填补属于广义的合同解释范畴,是指当事人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没有约定,法官依职权对其进行解释补充的过程。进行填补漏洞的前提是本应约定而没有约定。如果根本就不必要约定的内容,就不需要法官对其进行补充。否则无端增加合同内容,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严重干涉。

当合同出现漏洞时,确定内容首先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因此,法官首先应动员当事人就漏洞达成补充协议。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法官则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前两项方法仍不能确定时,就需要法官站在一个合理交易人的角度,依据当事人目的、合同性质、交易习惯、诚实信用等方法去填补合同漏洞。

如在一小镇上仅有一家摩托车维修店,甲店主将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及店铺转让给乙。乙开业不久后,发现甲又在小镇上以更好的设备开了另一家摩托车维修店。乙起诉至法院请求禁止甲营业。在转让合同中没有关于是否禁止甲再在小镇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约定,因此属于合同漏洞。笔者认为,甲、乙二人转让摩托车维修店设备、店铺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财产转让行为,实际上还含有将经营摩托车维修业务转让与乙的目的。该目的还含有另一意思,即甲不得在同一区域经营同一业务,否则对乙是不公平的。甲利用转让资金重新开另一家设备更好的摩托车维修店,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乙利益的行为。乙无权禁止第三人经营同一业务,但是,乙基于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权禁止甲经营同一业务。因此,法官在本案中应运用合同漏洞填补规则,推定转让合同中有禁止甲经营同一业务的约定,从而支持乙的诉讼请求。

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方法从学理上来讲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原则解释五类.

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即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合同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来阐述合同条款的意思内容.合同解释首先应当从所使用的文字入手来探究真实的合同意思,当合同词语有生活和法律上两种不同的意思时,按照法律意义上的文义来解释.比如合同条款中有“订金”字样,一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而对方否定时,则依据所使用的词汇,认定该“订金”约定不属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即体系解释,是指把全部合同条款看作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合同条款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比如合同条款前后多处出现定金和订金,其中某一条款有适用定金罚则的明确约定,则可以依据体系解释方法,认定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就是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的或社会的效果而对合同进行解释.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合同的各项条款及其用语均是达到该目的的手段.因此,确定合同用语的含义乃至整个合同内容须符合合同的订立目的.比如,双方签订防寒服销售合同,供货方迟延履行,在第二年春天才交付货物,那么关于迟延履行条款的约定发生歧义时,就必须考虑目的解释,因为买方的合同目的在于利用冬季进行销售,卖方春天才交货,显然使得买方无法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时,还可以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习惯和惯例是在人们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而具体的合同往往与当事人的语言环境和推定环境有联系,因而在解释合同时有时也必须根据习惯来确定其内容.如广东省就有以“三鸟”代表“鸡、鸭、鹅”三种家禽的习惯.当属于广州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出现“三鸟”时,就完全应该依据习惯作出解释.

最后,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要求解释合同有关争议条款时,应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本意出发,要求不欺不诈,不哄不骗,以诚实信用的标准来解释合同条款.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规则,既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解释合同条款也应依据此规则来解释.

以上五种解释方法,应当结合使用,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合同如何解释?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通常按照合同当事人的意图通过其简单的措辞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是书面的,合同本身四个角之外的任何证据都不能用于解释目的它所创造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合同语言可能有不止一种解释,则可以采用其他证据来帮助解释双方的意图。

如果合同不是书面的,法院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提供证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通信以及当事人可能已经执行的任何先前合同,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

其他规则是,具体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对合同起草人的含糊之处进行解释,并且以使整个合同生效的方式将合同的个别条款与其其余条款一致地解释。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什么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有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补充解释,在合同条款中的解释应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和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具体就是说在保险合同中在不同位置出现的同一词汇要求含义是一样的,并且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尊重彼此的真实意图。如果有条款不完整的情况,双方应对保险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

我们通过以上关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什么内容介绍后,相信大家会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是什么有一定的了解,更希望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合同解释的方法有哪些?

合同解释方法很多,通常应用较多的有:

文义解释: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

整体解释:以合同整体,订立时的全过程以及所有条款进行解释;

目的解释:拟订合同是期待目的进行解释;

交易习惯解释:包括待业交易习惯、双方以往交易习惯。

诚信解释: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合同的解释规则及方式。例如: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有,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解释等。

【版权声明】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律师投稿,刊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于本网联系,我们将予以及时更正或删除。【在线反馈】

合同签了就一定有法律效力吗(被忽悠签了合同如何解除)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协议并不是当事人签字和按了手印就有效的,还需要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是自愿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
建工知识
988热度

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可以继续干吗(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工作的赔偿的计算方法)

二、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继续工作的相关问题1、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但是继续工作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 ...
建工知识
472热度

无合同工程款讨账的方法

建工知识
676热度

客户欠款没有合同怎么办(客户欠款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但相关口头约定以及双方交货及收货等履行行为,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但还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欠款的事实,但相关口头约定以及双方交货及收货等履行行为,已经构成了买卖合同,但还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欠款的事实,法律依据:《民法典》(生效)第五百一十 ...
建工知识
746热度

催讨欠款有哪些方法

追欠款的有效方法一、怎样追回欠款1、追欠款方法如下:(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主动欠款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2)找追债公司帮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欠款,但存在 ...
建工知识
274热度

工程款合同如何催讨

建工知识
8热度

建设合同工程款支付规定

建工知识
735热度

施工合同只起诉部分工程款

建工知识
295热度

简单劳务分包合同范本通用版(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通用版)

简单分包劳务工程合同范本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
建工知识
713热度

工程按实结算规范解释(工程按实结算规范解释最新)

我国在1959年取消法定利润以后,60年代中期出现了实报实销的结算方式(包括以后试过的经常费制度),在全国基本建设范围内形成了“吃大锅饭”的混乱局面,所谓实报实销即以工程实际成本(个别成本)进行结算,扩展资料:按实结算,施工企业花多少给多少 ...
建工知识
305热度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民法典合同编的若干问题)

”从中可知,婚姻无效后,双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通过协议来处理,这种协议也可以参照适用合同编的相关规定,3、继承关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民法典》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
建工知识
928热度

合同书和协议书的区别(合同和协议书的区别)

协议与合同的区别主要有:协议书的主要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内容简单,通常不涉及违约责任,而合同的特点为,合同主体的较为详细、事项约定较为明确、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具体来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变更 ...
建工知识
533热度

民法典买卖合同解释(民法典 买卖合同)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 ...
建工知识
79热度

工程款拖欠没签合同怎么办(工程款拖欠最快解决方法)

没签合同工程款拖欠怎么办法律分析:没有写合同,然后拖欠工程款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处理:1、建设工程被验收合格的,即使未签合同,发包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对方存在拖欠的,承包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回,施工单位与发包人就工 ...
建工知识
44热度

单价合同工程款计算方法

建工知识
312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