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以审计
工程未结算审计已经支付尾款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一,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使用,应该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不能长期拖着不办,违背会计原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工程结算未经第三方工程造价员审核决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
法律分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能不能以审计代替工程结算审核?
1、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2、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是在建设单位完成结算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不能代替管理,否则既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又因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而超越了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
3、是否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4、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据此,本案中,双方应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经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不能以内部审计结果调整结算文件所确认的结算价款。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是什么意思
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审计结果主要用于监督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以确保其合法、合规和真实。而结算依据则是用于确定建设工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的依据。
依审计决定扣减工程款不当?
1、不久,该县审计局对人民银行办公楼工程决算进行审计,结论为:建筑银行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24万余元,应予审减。审计局做出处理决定:限期由人民银行向建筑公司收回多计款。
2、如果审计单位恶意审减扣减工程量,作为被审计的单位,要据理力争,拿出科学的论断,去证明他的作为不正确。如果在不起作用,就用铁的事实去找有关部门去反映,让有关部门责成他们从新审计。
3、法律分析:工程结算甲方审计恶意压价,这是甲方没有遵循工程结算的法律规定,另外也说明甲方的审计机构没有按照工程结算的审计法规要求办事,审计必须实事求是、必须客观公正。
4、首先了解审计师的具体意见,与审计师沟通,了解审计师对审减的具体原因和依据,从而更好地了解问题的根源。其次提供更多的证据:如果认为审减不合理,可以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结算金额的合理性,这有助于解决审减问题。
5、你可以在会计师协会或者财政局举报,对事务所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