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审计结果支付工程款
跟踪审计项目是否必须按跟踪审计报告拨付工程进度款?
1、具体要看合同怎么约定。一般较大工程在竣工结算审计之前会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完成合格工作量70%,竣工结算审计后按合同扣留规定的质保金后支付其余结算款,质保期满后支付扣留的应付质保金。
2、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3、工程进度款审计。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通过对工程进度款拨付的控制,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应当加强对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4、纠正这种现象,审计机关必须前移审计“关口”,实行从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入使用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从而做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实现“不等亡羊先补牢”,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5、需要。工程进度付款需要审计签字,工程进度付款是按照工程施工进度付款的方式。买卖双方必须事先决定工程进度和付款进度的细节。工程每告一段落,由买方付款给工程公司。
...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该如何...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以审计结论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则不以审计结论结算工程价款,双方按照合同中的价款结算原则与方法进行结算。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按照“举重以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内部审计亦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审计结果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因此,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因为审计结果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所做的结论性文件,其内容并不涉及具体的建设工程价格和支付方式,不能直接用于工程结算。
首先,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审计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其次,推动立法和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审计作为结算依据的地位和重要性。
法律分析:国家审计机关对船舶建造工程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审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船舶建造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能武断地将审计结论作为船舶建造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法律主观: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最高院答复:除双方合同约定外,审计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