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场签证单据实结算
固定价合同、变更签证、据实结算是一回事么?
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签证变更、据实结算----- 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三种结算方式: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固定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设计图纸内的工程量价格固定,如施工中发生增加或变更,比如每层增加N个门,再比如地下车库一层改为两层等等。这部分在设计中没有但在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就要通过变更签证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认可,双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要据实结算。这里说的据实,应当理解为工程量据实、人材机和取费价格据实,一般按材料市场价、取费套定额解决。可调价格合同,则是按投标和合同签订时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事先定明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施工完成时采用综合单价乘以分部分项工程的总工程量,再计算总和。这种情况下,综合单价是固定的,但工程总造价是不固定的,所以称可调价合同。当然还有一种解释,就是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办法调整工程结算价,也称为可调价合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固定价合同在设计图纸以内的工程量,风险较大;而变更签证部分一般能够获得“据实结算”的待遇。对可调价合同,因为综合单价是固定的,意味着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人材机的价格即被固定,取费标准也被固定,所以,谈不上据实结算的问题,实际风险更大。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对于钢材等主要材料没有约定涨跌风险幅度的,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享受利益。但目前各地政策不一致,加之效力位阶低,法院不宜直接采用,大多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缓冲一下,但有的案件则因为“固定价格”理解问题而不被允许搞鉴定。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在实践中应用不多,在此不再展开谈。一家之言,抛砖引玉。
现场签证是否签价
现场签证可以签价,但具体是否签价取决于签证的内容和形式。
对于现场签证中确认工程量的形式,通常只确认型号规格和数量,而不必签价格。然而,对于一些无法按定额结算的零星签证,如工日和零星使用的实际材料,通常需要对所签工料进行单价的确认,以便于今后进行结算时的顺利并避免扯皮。
因此,现场签证是否签价取决于签证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