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支付在建工程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拖欠工程款的法律规定的是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法律分析:关于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如下所述:工程款优先支付的规定;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实际施工人的保护;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主观: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你好。首先要明确“优先受偿权”的享有者。这个条文的设计是旨在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得到清偿,同时又不影响到已经购买了房屋的买房人的所有权。所以,是“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时间
1、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根据查询中国法院网显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这个期限是从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的。这意味着一旦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且应付未付,承包人就有权利在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3、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四条中指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4、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5、“新解释一”的最大变化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批复和司法解释二规定的六个月行使期限延长为十八个月,但什么是“合理期限”并未进一步解释。
6、根据最高院答复,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