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工程款会超过中标价
工程造价超出中标价10%的相关依据
法律分析: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法律分析:看看合同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调整签约合同价。如果是固定单价还需要看合同中价格变更和风险约定的条款。
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够施工资质,而你们又同意他们的报价。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决算超中标价%10是否需重新招标
法律分析: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够施工资质,而你们又同意他们的报价。
首先肯定的说是不可能重新招标的 其次,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都是发生在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或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任务都已完成并进行了竣工验收之后,因此根本无法重新进行招标。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不超过10%的可作为签证、增加、变更工程,超过10%的亦不用再进行招标,只需与原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就可,前提是前施工单位够施工资质,而你们又同意他们的报价。
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怎么处理?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议与发包方协商解决,例如,实际费用超标是不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如果发包方存在过错,则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中标价是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确认,实际工程量比招标预计量高了1倍,会发生如上情况。
对工程变更进行规范化管理。法律依据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没有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法律主观:工程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如何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按照约定计价标准或方式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以确定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工程变更总金额达到合同金额多少时,应重新签订合同
1、建筑合同中单项变更金额,不是原有合同就作废,也不需要签订新的合同,而是经过双方洽谈、协商变更合同相关部分,再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可以继续履行了。
2、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3、综上所述,工程合同实际履行金额超百分之十可以和原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协议。但是需要双方都同意报价金额。当然也可以看合同的性质,如果是固定合同是不可以调整总体加钱的,如果是固定单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4、法律主观:合同金额超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主合同的补充部分,它对合同中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容易发生纠纷的部分进行补充。
5、工程合同变更不能超过多少 工程量追加超过10%,不需要重新进行招投标。
6、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建设工程不合理中标价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产生不合理工程中标价的原因分析1招投标双方观念错误虽然前文所述的不合理中标价对市场造成的危害已显露无遗,但并未引起市场各方的重视,当今市场仍普遍存在不合理的中标价。
建设工程不平衡报价的原因 产生不平衡报价现象的直接原因 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的投标模式中,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工程综合单价上,投标人在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下进行报价,招标人对清单的工程量负责。
出现“烂尾”工程在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过程中,部分投标人以不正当的手段来应对“低价中标法”,他们的做法是,先拉开投标的档次,共同低价串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