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属于劳务费吗(加班费算劳务费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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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加班费支付是区别于工资报酬即劳动报酬的支付,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关系,且根据现有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就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作出类似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是劳动者超时劳动的报酬,是货币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法律分析按照现有劳动法规定,对三种加班情形以及支付加班费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济南司法实践中加班费算劳动报酬吗

济南司法实践中,加班费算劳动报酬。

加班费是属于劳动报酬的。加班费一般是针对于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之外所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就要依法的支付加班费;加班费给的标准可以根据加班的时间、还有加班的天数来进行计算。

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费,是劳动者超时劳动的报酬,是货币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二是实物报酬,三是社会保险。

加班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吗

法律分析:属于。依据相关的规定,工作加班时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补助是属于工资福利的组成部分,应该计入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当中。加班费是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即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资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加班费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所得的有效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劳动报酬的总额进行扣取,加班费也是要扣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第九条,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公司不给加班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公司不给加班费,并不属于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加班费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两者不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即劳动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但加班费并没有在此规定内。

法律分析

按照现有劳动法规定,对三种加班情形以及支付加班费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加班费支付是区别于工资报酬即劳动报酬的支付,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关系,且根据现有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就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作出类似明确的规定;同样,就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进行经济补偿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项的劳动报酬吗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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