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崔工期的通知(建设单位压缩工期的处罚)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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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属于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停工的,工程应当顺延,其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应当由发包人来承担该笔费用,施工单位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赶工费用最少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少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或者工程项目因受发包人、承包人、不可抗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原因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为了满足发包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加快施工进度,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或者组织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施工单位如何调整计划才能既实现建设单位赶工费用最少

赶工费,又称赶工措施费,是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少于合同约定的工期完工或者工程项目因受发包人、承包人、不可抗力以及外部环境等原因影响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为了满足发包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加快施工进度,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或者组织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一、赶工费由谁承担?

二、赶工费的主要费用构成

三、赶工费如何计算?

现有的国家示范文本中并无关于赶工费的详细计算,且赶工费的计算方式较为复杂。目前实践中,赶工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双方协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且双方对赶工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的。因赶工费如何承担属于双方约定的范畴,应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双方对赶工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的,不管是原施工合同还是赶工前协商的补充协议,都应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二)定额法。通过对原进度计划与缩减后的进度计划进行对比,以确定赶工需要增加的费用明细,从而参照合同单价或定额指导单价来确定赶工费用。

(三)据实计算。根据承包人在原施工计划的基础上为缩短工期而实际增加的费用,可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签证单来认定赶工费用。

四、赶工费由谁承担?

(一)前提: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2月26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载明:“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此规范为企业处理工期及赶工问题提供了指引。但是,不可抗力的认定并不是绝对的,新冠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工程停工、延误与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建工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向发包人主张赶工费。

(二)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下的赶工费承担

1、发包人未要求赶工期,承包人自愿赶工。

承包人行为属于承包人的自愿行为,而非双方的合意结果,承包人可能通过赶工获取提前竣工奖励等利益,故在此情况下,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赶工费。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赶工。

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与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赶工费由发包人来承担。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2条“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2:“…(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新冠疫情属于民法中的不可抗力,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停工的,工程应当顺延,其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赶工的,应当由发包人来承担该笔费用。

注意:以上适用于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工期逾期的情形。如果是在疫情发生前工程能够竣工(含顺延工期),但是工程未竣工的,则赶工费由承包人承担。

五、赶工费如何索赔?

如在确定了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后,赶工费的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发包人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如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支付或计入工程结算总造价,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另一种则是在双方并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将赶工费作为承包人的损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前者依据约定履行即可,但若作为索赔,则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主要有:

1、收集导致工程停工或工期延误的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要求停工的文件、发包人要求停工的指令等。

2、注意收集和留存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具体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文书(如会议纪要、工地指令、信函)、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

3、承包人需按照双方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程序、接收对象等提出索赔。内容一定要将赶工事由、费用金额、人员数量、设备数量、材料清单等描述清晰并保存相关证据。

4、对于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索赔报告的,应当留存邮寄记录,如果现场提交的,则应留存发包人的签收记录。

建设部关于有哪些工程可以调整工期延期的规定

工期可以顺延的是没有规定的

但是根据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延期的约定包括:

1、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都是可以要求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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