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扰民物业发群抱歉(工地施工扰民物业有权利管吗)
工地噪音扰民归哪个部门管
工地噪音扰民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噪声基本分为以下四类:
1、工业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环保局管辖;
2、建筑施工噪声,由环保局管辖;
3、交通噪声,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由道路机动车归公安等各行业部门管辖;
4、社会生活噪声,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原则上归公安机关,但有两处例外:.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及商业固定设备、设施的正常噪音问题,如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可自行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业主噪音扰民物业怎么处理
用法规的手段来实施管理。比如制定《邻里生活温馨提示》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将这些管理规定和相关法规在小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业主群、物业管家朋友圈等进行宣传,通过宣传教育争取得到广大业主、住户的认可与支持。
1、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当事人积极进行沟通解决;
2、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比如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在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是由环保部门直接监管的;
3、可以向城管部门投诉,对于零售乱摆的小贩发出的噪音,有的还使用高分贝的喇叭进行宣传销售。
噪音扰民标准如下:
1、独立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
2、单元式住宅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
3、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4、在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晚上22点至次日早上6点钟高于40分贝即为扰民。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若有其他问题请您联系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小区的住户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居委会进行调解。若是调解还是无法解决矛盾,可以请求仲裁机构介入。最后的办法就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
噪音扰民物业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噪音扰民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可与噪音的制造者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为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造成噪声环境污染的,还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工地半夜施工扰民投诉电话是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半夜工地施工可以拨打12369环保热线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45市长热线进行投诉;还可以拨打110寻求民警帮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噪音扰民物业不管,可以投诉或起诉物业吗?怎么搜集噪音违法的证据?
你好,按照你的描述,你一共有三个问题,下面分别给你回答:
一、关于物业不作为可以有以下处理方法:
1、协商:与物业发生纠纷,首先可以及时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要求。(注意是要和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可能有用,跟不作为的物业管理人员协商很可能没用)
2、投诉:业主们也可以将物业的不作为行为举报给相应的房管局等直接隶属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管理安排。对于业主投诉较多、信用不好的物业公司,将来在“准入”机制上也会有所限制。
3、仲裁与诉讼:业主们还可以选择对物业公司提起仲裁或在法院提起诉讼。这便需要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物业不作为的相应证据的收集,例如你说的噪音不处理,不作为等问题。但在现实中,业主们虽对物业有诸多不满,可提起诉讼的却非常少,因物业诉讼较为复杂、且耗时耗力。
4、变更物业:根据法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在“双过半”的情况下,可以共同决定通过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二、关于起诉谁的问题:
两者都能起诉,起诉邻居侵犯相邻权,起诉物业不作为
三、关于起诉如何收集证据的问题:
1、调解收集:找物业公司先行调解,过程可以录音、录像,也可以在纸上列明。
2、自己收集:可以录音录下证据,或者用别的方法收集证据。记录下一天几次,在哪些时间段,噪音分贝达到多少等。
3、报警:可以在噪音时间报警,让民警在邻居扰民的时间过来。110出警有记录,有记录仪,有双方口供记录,可以成为起诉的证据。
4、专业机构:最有力的证据是找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噪音监测,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证明其超标,然后去起诉他。不过费用较高,而赔偿很可能很有限,很可能赔偿的费用不够监测的费用。
工地夜间施工扰民怎么办?
亲,您好,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找工地负责人、公司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停止夜间施工,或至少降低夜间施工噪音。
现今,随着新《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列环保法规的出台,在城市小区等人员密集地,工地是不得夜间施工的,否则,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被环保局等政府部门责令停止施工。这是和工地协商的重要突破点,应该着重把握。
2、在协商不成或工地死灰复燃的,电联当地环保局、城建局、城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确认工地是否具有夜间施工资格,并举报投诉,要求整治查处这类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违法行为,是拥有执法权的,有权处罚并责令改正,倘若环保部门等政府机关不作为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对工地噪音扰民进行处置。
3、到法院起诉。
倘若工地依旧夜间施工,噪音扰民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相关的损失,如精神损失、物质的损害等。这是最后也是最有力的维权追偿方式,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就应该果断巩固、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追偿了。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